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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对江苏金融监管工作的警示

作者:蒋昭乙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583   发布日期:2023-9-25

摘  要  硅谷银行倒闭震动了全球金融市场,管理不善、金融监管放松对中小银行业的监管是导致硅谷银行破产的重要原因。2023年全国两会在机构改革中专门提及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结合“穿透式”金融监管的要求,江苏要吸收硅谷银行破产事件教训,进一步细化对归属省级管理的“7+4”类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关键词  硅谷银行;金融监管;风险投资

2023年3月10日,美国硅谷银行(SVB)宣布因流动性不足和资不抵债而倒闭,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第二大、2008年次贷危机发生以来最大的银行倒闭事件。硅谷银行暴雷项目本质上与我国的科技类企业贷款较为类似,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机构,用贷款做风投的核心问题是风险不匹配。2023年全国两会专门提及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结合“穿透式”金融监管的要求,江苏要吸收硅谷银行破产事件教训,细化金融管理,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一、硅谷银行破产事件分析

(一)总体分析

硅谷银行是美国第16大银行,其客户主要来自于科学技术、生命科学、私募股权及风险投资基金(PE/VC)等科技初创领域。由于美联储大幅宽松,科创企业获得了大量资金,并将其存放在硅谷银行,硅谷银行将大量存款用于购买久期较长的美国国债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即“短债长投”,而这也带来了期限错配,为破产危机埋下了祸根。

随着美联储不断加息,科创企业现金消耗加大,对硅谷银行提现需求激增。一般情况下,硅谷银行可以出售美债和MBS等流动性资产来应对提现,但由于美债收益率持续攀升,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这意味着如果硅谷银行提前出售这些资产将蒙受投资损失。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硅谷银行选择折价出售资产,反而加大了市场对硅谷银行资不抵债的担忧,加剧了挤兑和市场恐慌情绪,最终导致破产。

(二)管理不善是导致硅谷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

1.银行没有关注自身商业模型和资产负债表战略中的风险,追求资产的野蛮扩张。大量的闲置资金配置在有美国政府信用保障的久期国债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上。债券投资规模从2019年的291亿美元快速上升至2022年的1201亿美元,占总资产规模提升至56%,其中10年以上债券资产占比在2022年末高达79%,其占比幅度已经远远高出银行业的平均水平,放大了硅谷银行资产负债的久期风险。

2.银行客户行业集中度高,过分依赖未承保存款。硅谷银行专注于资本密集型的科技初创企业和风险投资基金(PE/VC)机构,在融资阶段初期,科技企业将大量资金存放于硅谷银行,但加息周期下科技企业资金紧张,集体增加提现需求。硅谷银行过分依赖未承保存款,没有得到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承保的存款占比约90%,大量存款暴露在银行破产的风险之中。

3.银行缺乏严格的公司治理。硅谷银行金融集团的高管奖金与公司长期业绩直接挂钩,其中CEO薪酬的71%和其他高管薪酬的59%都是基于企业长期表现而决定的。2021年,硅谷银行通过大量购买长期债券扩张资产增加了长期的业绩指标。

(三)金融监管放松对中小银行业的监管

1.在压力测试对象上,美联储过于关注大型银行,未充分覆盖可能的脆弱中小机构。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经济增长、监管救济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美联储主导的压力测试最低门槛提高到2500亿美元的资产。硅谷银行在缺乏监管约束背景下的快速扩张为流动性危机埋下隐患。

2.在压力测试情景的设置上,没有充分考虑不利冲击的严重性。在2022年的压力测试中,美联储虽设定了多层次的风险情景,但冲击普遍偏弱。如严重不利情景下,设定美国2022年CPI增幅为1.3%—2.3%,但实际CPI增幅最高达9.1%。情景设置与现实的偏差直接影响了压力测试的有效性。除此之外,硅谷银行的流动性压力测试没有考虑或低估了严重声誉风险造成的挤兑程度。

3.在流动性的监管上,不要求中小银行报送两个比例,不用报送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经济增长、监管救济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流动性监管规则进行了相应“弱化”,对第四类银行分档下加权短期批发行融资额小于500亿美元的银行不作LCR和NSFR的要求。因此,硅谷银行不需要计算和遵循LCR和NSFR等流动性监管指标,仅需每月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即可。

4.现有监管框架未考虑银行倒闭引起的传染性恐慌,采取行动速度慢。早在2021年,监管机构发现硅谷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缺陷,但流动性评级仍是“满意”,监管上并未做出及时调整。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对硅谷银行的“骆驼”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流动性)检查中发现了利率风险缺陷,但没有发布结果。

二、江苏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与潜在风险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结合,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体系格局。江苏金融体系与全国是一致的,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社会融资来源。2022年,江苏省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38万亿元,占全国社会融资规模的10.6%。2022年,江苏省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2.63万亿元,为历史最高,增量居全国首位。江苏地区的信贷资产不良贷款率仅为0.7%,与上海、浙江同属于全国低风险金融区域。

一方面,中央在地方设有派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机构同时进行监管,难免会出现一些职能交叉重叠或者职能定位模糊的情况。随着现代科技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度越来越高,金融业态、风险形态、传导路径和安全边界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风险形势也呈现出复杂严峻、新老问题交织叠加的特征,需要调整、形成和完善更适应当下发展格局需求的金融监管机制。

另一方面,归属省级管理的“7+4”类金融机构,参股控股的机构众多、业务复杂、关联性高,风险隐匿性也更强,在缺乏必要法律和制度监管,尤其地方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乱象频发。如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从事风险不匹配的业务等,在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风险,如无牌经营、监管套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需要金融科技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江苏“穿透式”金融监管的具体建议

(一)审查江苏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非常必要,江苏在应对地方金融稳定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尤其是针对科创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1.完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评估结果作为江苏省政府政策扶持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2.加强与“工农中建交”等大行的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风险分担,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尤其防范风险投资类融资项目。

3.针对初创类企业,及时与贷款金融机构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的运行机制。

(二)审查省辖金融机构内部识别科创类贷款中风险投资类贷款情况

硅谷银行的问题在于存户结构单一,主要是以硅谷的科技公司为主,这些公司本身多数没有盈利,主要靠融资维持,而且很多的贷款集中于风投,这就导致负债端不稳定,叠加资产端潜在亏损,而美国中小银行的负债端是比较脆弱的,一旦遇到挤兑,很容易陷入风险。因此,江苏需要吸取这方面的教训,对于风险不匹配贷款,建议由省属金融机构先自查,再由江苏地方金融监管局协查。

1.正常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情况,发放的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的信贷资金,一般仍旧予以支持和鼓励,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原则上不鼓励省级管理中小型金融机构介入。

2.清查省辖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内部发展模式类贷款。目前江苏很多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清查对象是投贷联动内部发展模式类贷款,投贷联动模式中内部发展模式主要是持牌股权直投模式,即金融机构通过建立投资子公司直接开展股权直投业务。此外,针对投贷联动中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模式,主要是开展投贷联动项目的前景分析、股权投资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等,风险较大,建议避免省级管理中小型金融机构介入,建议由省属金融机构先自查,再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协查。

(三)审查近年来省辖金融机构出台的支持科创类企业的政策

硅谷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是业内比较优秀的,而且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方面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科技初创企业的贷款审批流程。但是,长期“短债长投”的贷款模式,面对美联储的缩表,自身流动性较差,导致其最终破产清算。近年来江苏部分金融机构出台了很多支持科创类企业的风险投资优惠政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审查和修改,由省属金融机构先自查,再由江苏地方金融监管局协查。

1.对于近年来省辖金融机构出台的支持科创类企业的政策,涉及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重点审查类似“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的模式,该模式的融资风险远超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抗压能力,建议省级管理中小型金融机构不要介入此类贷款。

2.对于政策中涉及成长期企业的融资需求,建议省级管理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信用担保,尽量避免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高风险贷款业务,即使风险可控,也需要积极通过加强外部合作、金融科技运用等方式,提高批量获客信息能力,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3.对成熟期企业,提供投资并购、理财、发债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需要结合江苏“产业强链”三年计划等,为产业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科技企业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建议省级管理中小型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谨慎提供信用贷款、资产管理等产品服务。

(四)运用监管科技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目前,地方金融机构数量众多、业态繁杂且较为分散,人力监管、现场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实现监管的及时性、穿透性和一致性。在金融科技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建议江苏金融监管局针对传统监管模式进行适应性变革,积极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能力。

1.建议江苏金融监管局应加强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水平,通过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提高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通过进一步完善金融大数据平台,对“7+4”类机构进行综合全面的数据采集。同时,可以引入省公安厅、工商局、法院等外部职能部门的信息数据,实现信息的协同共享。

2.基于江苏金融监管局对监管科技的需求和大型科技公司在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各地市政府可以与互联网领军企业、金融科技公司等开展政企合作,充分利用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监管科技,构建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地方金融大数据平台等。通过信息实时监测、风险精准预警和风险有效处置,推进地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3.加强江苏省在基础设施、数据标准、试点示范等方面的顶层设计以及地区间的统筹和互通共享。在数据隐私方面,数据来源、数据权属及其应用边界等应通过法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等.巴塞尔协议视角下金融科技公司的系统重要性监管探索[J].华北金融,2023(03):4-28.

[2]吴倩,等.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盈利:路径分析与实证检验[J].东岳论丛,2023(04):155-163.

[3]李诗林.我国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考量与未来展望[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3(04):44-51.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苏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易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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