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动员工作的对策思考
摘 要 在碳中和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绿色金融政策,助力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当前,实现零碳金融转型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但仍需进一步围绕碳中和目标,解决零碳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充分利用现有的绿色金融工具对企业给予融资支持,完善零碳金融法律和相关政策,加大零碳金融投资的力度,防范零碳转型投融资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绿色信息披露意愿,大力发展碳金融产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零碳金融;风险;信息披露;高质量发展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指出,中国将力争到2030年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作为全球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完成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历史性任务,必须大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实现在能源的获取、储存、输送、使用、转化等各环节的低损耗、低污染、低排放。在这整个过程中,金融业将会成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工具。
一、零碳金融概述
(一)零碳金融概念解析
金融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近年来,我国积极利用金融工具服务实体行业,建成了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为代表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其中,绿色信贷是核心工具,在我国,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政策支持下不断扩大绿色信贷的资金池,规范化调整信贷结构体系,为更有效、更有序地服务实体经济打下了坚实基础。绿色债券为辅助工具,由于债券资产自身价值的独特性和稳定性,绿色债券更为广泛地作为投资标的物被各大金融机构所接纳。绿色投资作引导,设立绿色基金、优创绿色保险,以多种类、多渠道的形式鼓励国内外资本开展绿色产业投资、参与我国绿色技术创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对推动我国产业升级产生了良好的正向推进作用。绿色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金融从业主体控制其活动风险,削减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由于资产定价的重建、市场倾向的变化、市盈率的波动以及经济结构、劳动产出比率的更替给金融市场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零碳金融制度是为了实现我国2060年碳中和的发展目标而设定的经济发展制度,是绿色金融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具体而言,就是为推动我国传统基础工业的转型升级以及为以光伏发电、芯片制造、半导体存储、新能源科技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而提供的金融保障体系。发挥金融行业在市场中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金融活水”流向产业链末端,利用其技术效应和结构效应来降低碳排放,从而改善生态环境,以避免我国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陷入“环境库兹涅茨发展陷阱”。
(二)零碳金融体系构成主体
相比传统的绿色金融,零碳金融的服务对象更为具体和明显。在零碳金融体系的构建中,有四个主要的参与主体(见下图),各方需积极参与,相互配合,通过引导资本倾斜,实现资源的有效供给,充分发挥金融业的价值引导功能。
第一,鼓励金融单位为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体量大、周期长、风险高、不确定性强的企业给予融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应当提供相应合理的金融支持,公示其投融资的规范准则,助推实体产业转型发展。
第二,标准制定机构要建立企业信息披露约束机制,市场主体在借助多种金融工具加快自身转型发展的同时,应接受包括交易所管理者、政策制定者、第三方评级机构在内的多主体的监督管制。同时,金融机构可依据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调整融资额度,设立差异化的标准,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意愿。另外,第三方主体,例如环保评价机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等需要建成规范统一的信息披露方式和资产估价标准,实现多维“规制空间”(regulatory space)的建设。投资者应当在认识到金融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投资,帮助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绿色引擎。
第三,在资本市场上,企业估值和资产定价需要随着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变化实现创新性发展。无论是资本市场在对碳资产进行定价时所需要面对的市场风险、产业调整以及融资结构变化,还是科技创新造成劳动生产率的变化都需要被纳入宏观货币政策调整的考量之中。
第四,金融监管单位要充分发挥在金融业中的维稳功能。在对零碳企业给予融资支持以及对绿色资产重新估值定价的过程中,必将面对高碳企业的估值下滑以及银行不良资产陡增的问题。如果企业的负债能力下降,违约的风险就会大幅提高,传递到银行等相应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会剧增。因此,在制定市场操作政策时,金融机构要做好压力测试,消减资产价值变动对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稳定性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二、零碳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一)零碳金融政策不完善
零碳金融政策涵盖五个领域,其中,环境保护的规划方针是基础本源、融资规范是重要工具、科技产业的类目认定标准是调节手段、企业信息披露的范式要求是必要支撑、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反馈是关键保证。当前,我国零碳金融法律规范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零碳金融政策并不能完美契合实践所需,国家层面的法律出现空缺,目前只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绿色金融的一些政策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例如《民法典》第509条中的“绿色义务”条款,虽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应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但是后续条款中却缺乏对资本流动的明细化规范。零散化的零碳金融政策体系无法对降碳减排问题做出积极应对,零碳金融政策的构建仍有较大的空间。
同时,我国在环保违规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也面临较大阻碍,虽然已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出的《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但是其所涉及的范围过窄,难以发挥实质作用。我国应充分吸收先前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经验,强化政府对零碳金融政策的宏观指导和顶层设计,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实现资本有效、有序的供给。
(二)传统能源依赖给零碳转型增加难度
传统能源的使用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传统行业对于传统能源的依赖客观上限制了零碳金融产品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故而,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高碳行业转型是我国金融机构和政策制定机构在构建零碳金融体系的过程中急需解决的艰难课题。
(三)各地区零碳金融发展失衡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各地环保意识也存在较大差距,地方保护主义、环保政策失灵等现象屡见不鲜。同时,各地区在零碳转型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发展失衡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实力较强,零碳转型投资较多,所取得的成效也更为显著。而中西部地区受制于其保守性和经济发展水平,其零碳转型不尽如人意。某些地区由于缺少资金支持,为了争取财政倾斜甚至出现了数据“漂绿”“漂零”的问题,这也导致欠发展区域陷入了不良资产投资率提升与市场投资意愿下降的恶性循环。
(四)零碳转型融资缺口巨大
我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想要在短时间内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困难巨大。同时,发展清洁能源,扶持新能源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就曾估算,在其研究模型下,中国至少还需要174万亿元的资金投入才能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想要筹建如此庞大的资金池,单靠政府的投资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策制定者积极地将市场主体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三、零碳金融转型发展路径
(一)完善零碳金融法律和相关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 必须加快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从传统的高耗能转变为低消耗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能创新。在实现零碳金融转型的过程中,要做好前瞻性的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零碳金融发展战略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要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进度,可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法》《零碳金融法》等,使我国零碳金融市场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对于政策的实施做出明细化的约束,划清立法主体、行政主体、执法机构的权责界限,合理分配多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加大零碳金融投资的力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零碳金融的使命就是要服务于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因此,要鼓励金融主体为转型升级过程中体量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企业给予转型融资,尤其要为减碳降碳技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无论是碳捕获、碳封存还是碳脱除技术在研发时都面临着开发耗时久、投资成本高、回报周期长的问题。为此,要加强资本对于零碳产业的投资支持与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存量资金参与到构建零碳金融转型中来,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保障这些前期需要大量投资的企业能够得到市场中风险投资者的关注和肯定,解决企业主体面临的融资难的问题。
(三)防范零碳转型投融资风险
金融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产业转型过程中可能面对的金融风险,引入合适的政策和市场调整工具,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及时调整,充分利用好货币政策和对冲工具来维持市场的稳定,维护好银行机构的资产稳定性和信贷能力,充分利用多种金融工具来削减产业变化所造成宏观经济的不确定性,维持货币市场稳定,支持、鼓励、引导市场资金进行零碳转型的投融资。不断完善内外风险控制的架构,对于国内外金融环境做出科学合理的预期研判,建设完备的风险控制、风险治理、风险对冲的体系,建立科学的资金使用披露标准和范式,提升对于投融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分析测算等信息整合共享的能力,提升自身的零碳资产识别、控制能力,增强应对环境变化的压力处理能力,增强自身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另外,金融机构要积极应对传统企业估值下降、负债违约率提高、甚至出现破产清算的局面。零碳金融转型成功将会改变资产定价、融资结构以及劳动生产率,零碳金融系统的构建会使得零碳科技企业发展前期的庞大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在经历资产重新定价和市场开发挖掘后,优秀企业的价值便会得到凸显。
(四)提升市场主体绿色信息披露意愿
零碳金融的实现离不开企业的参与配合,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企业主体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互动互利机制。在市场经济下,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不透明往往是阻碍企业进行市场融资的关键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健全投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压力测试、信息评价、信息共享、反馈机制等多层次、多主体的管理系统,加强资金投放的精准度,拒绝地方“漂绿”“漂零”的问题产生。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金融主体可以通过对市场主体进行绿色评级和透明度分析,进行差异化的融资管理,给予不同的授信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约束,迫使企业提升信息披露的意愿。加快构建多方主体评估系统,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践行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理念,参照 “赤道原则”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机制。
(五)大力发展碳金融产品
我国碳金融产品仍然面临着产品丰度匮乏,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意愿低下的问题。碳金融产品成交量不大,无法满足投资主体的增值意愿和企业转型的现实需要。在零碳金融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除了先行试点的碳配额交易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支持外,还需要增设更多种类的碳资产,加大投入开发更具有创新力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票据等绿色金融产品,增强对社会风险投资者和基金募资人的吸引力。当前,随着碳配额交易的顺利推进,全国碳市场也在不断发展成熟,除了常见的碳债券、碳期货之外,还增加了碳远期、碳基金、碳配额质押等多种类目。绿色金融产品方兴未艾,成为推动我国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另外,建立完善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搭建好绿色资本跨境流动平台,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到我国的零碳金融体系的建设中来,实现境内实体和境外资本的有效沟通,协力助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建立科学完备的零碳金融体系,发展和国际接轨的零碳金融市场,争夺零碳金融市场价值链中的制高点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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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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