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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江阴县族田的管理与经营研究

作者:蒋荣芳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764   发布日期:2023-1-17

摘  要  江阴县地处苏南中部偏西,深受中西部宗族影响,体现出典型的苏南族田经营管理特色。晚清江阴县族田以宗祠统管为主,继之为族内轮管,义庄专管尚不多见。精选管理者、规范收支过程、细化族田保护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族田管理的高效有序。晚清江阴县族田大多采用租佃经营的方式,承租群体为族外之人,租率较一般私田低,出租收入被广泛用于放贷生息和增置田产。精细化管理与多样化经营方式共同促进近代江阴县族田的发展和宗族势力的扩大。

关键词  江阴县;族田;经营;管理

一、导语

族田是宗族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祭祀、恤族、助学等功能,其经营管理关乎宗族的延续和发展,为历代管理者所重视。宋、明、清以来,苏南宗族兴盛发展,族田分布日益广泛,呈现出自西部向中部、东部递减并伴有起伏的基本态势。清代江阴县隶属常州府,南临无锡县,西连武进县,历来是江防要塞、交通枢纽、鱼米之乡。与苏、锡相比,江阴县地处苏南中部偏西位置,族田之中以祭田为主,义田有所发展但不占主流,族田总体占耕地比例偏高。因此,江阴县族田发展状况同时受到苏南中部、西部宗族文化的影响,与高淳、丹阳和苏州、无锡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具有一定典型性。探讨晚清江阴县族田的经营管理,呈现江阴县族田在传统地方社会的运转实态,具有重要意义。

二、江阴县族田的管理

族田管理可分为专管和轮管两种模式,专管最为普遍,包括宗祠专管和义庄专管两类。苏南义庄的数目与北方相比占明显优势,义庄专管在近代苏南最为突出。不过,建立义庄对经济实力要求较高,一般宗族尚不具备此种能力,所以宗祠统管仍应是苏南族田最为普遍的管理模式。《江阴县志》记载义庄仅10例,在涵盖江阴县各乡镇的百余部家谱中,有义庄记载也仅15例,与同一时期周边的无锡县、常熟县、吴县相比数量较少,基本排除义庄专管为主流模式的可能。江阴县族田的主流管理模式是否为宗祠专管,有待进一步考察与探析。

无论族田采取何种管理形式,首先必须选定管理者,轮管与专管体现的正是管理者产生方式的不同。通过分析江阴县相近时间段内多个分散乡镇典型宗族的管理者情况的统计数据,[1-5]江阴县族田管理者可分为总管和经管两类,基本由族众推举或公选产生,族长担任总管的情况较为普遍。经管人员或由总管择优选聘,或仍由族众公选产生。任职要求包括德高望重、秉公持正、家境殷实、贤能干练等。不同宗族的遴选标准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所冲突。流璜陈氏与夫椒钮氏要求管理者为族中长者、素封与老诚者,延陵吴氏对族正、族副的要求皆不论尊卑,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不同层级管理者所扮角色的差异。总管在族内必须拥有一定威望,需要老成持重的特质和严谨公正的态度。族副、管祠、协理司账等负责人,在具备专业能力的同时,要求家境相对殷实,以免因极端贫困而私吞公产。

在上述“总管—经管”框架下,所谓族内轮管和宗祠统管模式,实际是针对总管人而言的,即到底是由族内各支轮流担任,还是完全由族众公选产生。轮管模式大多出现在江阴县宗族早期记载中,如夫椒钮氏的族长乃系次第轮及,后底泾吴氏和流璜陈氏对六祭轮值均作了详细规定。轮值的设计最初是为了保证总管任职的公平性,即避免某一支长期垄断族内权力而私吞公产。不过,按年轮换往往导致总管人选的盲目性,以及随之而来的管理混乱。因此,采用轮管模式的宗族一般都设有副职,对总管的监督力度也较大。例如,族众可以黜退不顾公议、唯利是图的总管,待其悔过怨艾、处仁迁义后再行复职。如总管所犯严重违背宗族规训,族副还有代表族众处分总管的权力。

实际上,几房轮替的方法在小家族内尚可实行,然而随着族内人口增长、族产规模扩大,其弊端日益显露。若仍采各房轮管,每房中又按小房次序逐一轮及,大家族轮一遍尚需多年,多年后又派生诸多小房,实难为继。与之相伴的,便是潜在的族内高层危机。有鉴于此,江阴县宗族纷纷采用宗祠统管模式。如流璜陈氏在重修祠堂时即取消六祭轮流,将族长公选定为常例。章卿赵氏祭田在坚持五年轮管后,最终不论房分,选择公正贤能者一人经手。暨阳许氏在家训中明确规定不必按年轮值。

在管理人选和模式之外,江阴县宗族尤重收支过程的细节和规范。就收纳而言,流璜陈氏于轮祭之年,选公证人与族长同收租籽、清算账目,并接受合族监督。钱、粮存储亦讲究量入为出、妥善保管。章卿赵氏在纳税之后,提前估算本年开支,将所需白米折现,其余贮存。鉴于白米不易存贮,沈氏仓中一律存稻谷,春卖秋买,可保稻谷成色并从中赚取差价。就开支而言,以宗族祭祀为大头。江阴县家谱对祭祀的各处细节作了规定,包括所需物资、祭祀流程等,以督促后代严格执行。固定开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者徇私舞弊的可能。某些大家族还购入义田来承担族内救济的功能,章卿赵氏对族内受捐者的年龄、捐助方式、监护手段等作过详细规定,如老者必须六十岁以上,孤者必须十六岁以下,实在无依者方准给予,并且要在规定时日持折子前往认领,不得预支和寄存。上述收支账簿与一年所剩钱款均由殷实之家或经管人妥善保存,族长、房长眼同封固书押,每年完粮后共同核对。

此外,江阴县族田还受到官府和民间的双重保护。一方面,大清律例对于盗卖祖遗祀产者、盗卖义田者、知情谋买之人,明文规定惩罚措施,包括发边远充军、没收田产、入狱治罪等。[6]宗族土地流转须呈报官府备案,坊祠建筑也要获得官府批文。江阴县地方志中亦增辟祠庙、义庄条目,详细记载本县宗族义庄、祠堂等情况,以备非常之事。另一方面,宗族自身相当重视族田的保护,包括购前产权的确定、购后登记与造册、侵害发生时的各项惩处措施等。例如,章卿赵氏为保证族田产权稳定明晰,规定族人不得擅买活产,即禁止以典押形式而须以绝买形式购置族产。为保证恒产的稳定,唐氏将实产字号、今丈坐落田数等详载家谱之中,要求经管者毋擅变更。沈氏在墓田四围勒石刻碑,以免因世代久远,产生非必要纠纷。朱氏志高公田因路远佃疲被僭,在登记造册、刻石立碑之外,仍督促子孙存心勤视,切勿懈怠。如有子孙盗卖族田,一经查出,不准入祠与祭;砍伐祭田树木、盗卖祠堂器物等项,将由宗长以家法处置,情况严重者拿送有司治罪。

三、江阴县族田的经营

族田经营可分为田产与租入两类,明清苏南族田田产经营大体包括租佃制、仆佃制、支丁轮种制等。仆佃制自清代已经衰落,只存在于一小部分落后村镇。支丁轮种制即族丁轮流耕种,收获物主要用于祭祀,在某些祭田经营中曾短暂出现。总体而言,江阴县族田田产以出租为主,服务于宗族祭祀等事宜。春晖韩氏以祭田租息供给祭扫费用,章氏义庄1102亩田,除屋基坟地外,全部出租以收取租米。既是租佃经营,必然牵涉族田承佃者。北宋范氏续订《义庄规矩》时定下本族人不得租种本族田的规矩,后来该项规定被更多宗族写入族规家法。无论是徽州宗族,还是苏南的吴县、金匮县等地宗族,一般均不准族人佃种族田。

以江阴县刘氏为例,其被字号祠堂祭田共19处,计36.32亩,基本为郭、濮、袁、钱等外姓佃种,占总数的94.5%之多,其坟地亦由外姓租种。后底泾吴氏有载墓地35处,其中31处租与外姓,余7处坟佃者缺载,保守估计族外承佃占85%以上。朱氏坟地因近子孙住处,多由子孙自种,但租给外族者仍占60%以上。赵氏义庄规约几十年来多次修改,但始终坚持无论支米与不支米者,俱不得租种义田。为免异日催租,有伤族谊,还在族规中反复强调如有子孙种者须更正。[7-10]可见,江阴县宗族大多将族田租给族外之人,为的是杜绝族众觊觎之心,保持租入相对稳定。

租佃制下,族田租率成为租佃双方关注的焦点。江阴县钦贤张氏祭田平均每亩定额收麦0.25石、米1石,同一时期,私田平均每亩定额收麦1石、米1石,两相比较,族田租率较私田租率为低。[11]此外,江阴县家谱中往往会记述族田亩数和租额,用当时的亩产量乘以亩数,大致可以得出收获量,再以租额除以收获量,便可以推算出当时族田的基本租率。通过校对章卿赵氏自南迁伊始至光绪九年收租流水账目,择数目清晰的蓼亭公祭学田、文毅公义田、赵元礼义田、道光二十三年义田数据分析得出,租率最高约为38.1%,最低约为32%,变动在30%—40%之间,平均租率35.3%。赵氏情况并非特例,后底泾吴氏共有族田28.48亩,年租额3502.8斤,可推算年租率约为34.2%,与赵氏租率大致相当。

江阴县族田租率较低有其内在原由。从承租对象来看,部分宗族存在族内自种现象,比如租给族内失业者或贫弱者,这本身就带有一定救济性质,租率不宜过高。从出租方式来看,江阴县族田采取就近择佃的方式,周边佃户大多父死子继,兼顾看坟护林。宗族对守墓佃户的租息要求比较基础,只需维持祭扫费用即可,有时甚至可以免租。从特殊用途来看,江阴县富杯何氏出现以租抵学的现象,这种近似交换的租佃涉及田数较少,租金也相对较低。族田虽较私田租率更低,但江阴县家谱中仍不乏欠租与追讨的记载。暨阳张氏遴族丁之干练者追缴租籽,但要求各自保持颜面,对于疾厄孤寡之户,还可放宽时限。如遇强横者,万不得已须加以声色,再不济者,则以退佃相要挟。如强行欠租、追缴无望,才得呈官处理。总体而言,江阴县族田基数之大弥补了租率之短,弹性催租的方式进一步扩大了宗族在地方的威信。例如,同时租种后底泾吴氏坟田的佃户有蒋、季、陈、丁、王等十几姓,这些世代为吴氏承佃的农户分布在黄山、君山、王湾、葫桥、曹桥、聂家村等多个地区,成为吴氏坚实的地方基础。

宗族壮大后,族田租息每年留有盈余,地租经营尤为重要。文林包氏曾对处理租息有过分歧,有提议族众均分者、建造房屋者、出贷者,总管最终力排众议,交经管人尽置田亩,余款放贷。实际上,生放与置田乃是族田租入的主要经营方式。沙洲孙氏所收租籽均筹储生息,章卿赵氏祠田除贴办祠祭墓粮外,余皆定一分生息放贷。在承贷对象的选择上,江阴县宗族偏好殷实富户或有实力之商号,一般情况下不得借贷给族众。不过,生放只是权宜之计而非首选,暨阳沈氏对放贷表现得十分谨慎,究其根本在于放贷之财,聚之易而散亦易。放贷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购置恒产。章卿赵氏认为,租息存项不可久稽,必须早为置田。贮存钱款一年内不能增产,存贮之家要按一分利息归还本息,宗族另择妥人经办。如若实在田多钱少,数有未敷,甚至鼓励借钱暂垫。但江阴县宗族并非一味追求田亩数量的增长,对置田品质和地段有着严格把关。赵氏要求余息所置必为沃土,且能增入附近祀田尤妙。经管之人若因亏缺将瘠田推抵者,必须将瘠田给还。

四、结语

江阴县族田的管理和经营蕴含着制度化、系统化的近代管理模式之萌芽。虽然江阴县族田管理模式中存在封建社会的诸多弊病,其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但值得肯定的是江阴县宗族能够随着时代变化自我调适,在复杂事务中摸索出符合自身长远发展的路径。从管理者的选择到收支过程的严格规定,乃至细节化的族田保护措施,都促进了近代族田的发展和宗族势力的壮大,清代江阴县宗族精细化的管理模式与多样化的经营方式为江阴县宗族的近代化转型奠定了深厚的经济基础。

参考文献:

[1]唐觐扬.安乐唐氏宗谱[Z].山西省社会科学院中国家谱资料中心藏.思本堂木刻本,1905.

[2]钮熙番.夫椒钮氏家乘[Z].无锡市档案馆藏.学山堂木活字本,1872.

[3]陈克明.流璜陈氏宗谱[Z].上海图书馆藏.聚星堂木活字本,1920.

[4]许子铭.暨阳许氏宗谱[Z].美国犹他家谱学会藏.诒燕堂木活字本,1872.

[5]孙登瀛.沙洲孙氏宗谱[Z].常熟市图书馆藏.积善堂木活字本,1933.

[6]崐冈,李鸿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户律〉)[M].北京:中华书局,1991.

[7]刘宣铎.刘氏宗谱[Z].上海图书馆藏.树德堂木活字本,1908.

[8]吴鉴清.后底泾吴氏宗谱[Z].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木活字本,1887.

[9]朱寿彭.澄江朱氏宗谱[Z].无锡市图书馆藏.崇本堂木活字本,1919.

[10]赵毅盦.暨阳章卿赵氏宗谱[Z].上海图书馆藏.木活字本,1883.

[11]张子初.钦贤张氏宗谱[Z].上海图书馆藏.光裕堂木活字本,1949.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近代中国社会环境历史变迁研究”(编号16AZS01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学院)

【责任编辑: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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