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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强制执行问题探究

作者:孙克凡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538   发布日期:2022-8-23

摘  要  财产刑,是由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通过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手段来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作为刑法中的附加刑,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以及财产刑强制执行情况的复杂性,财产刑强制执行中还面临一些问题,这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因此,必须不断完善财产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公检法联动机制建设,加快健全财产刑内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规范财产刑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财产刑惩治犯罪作用。

关键词  财产刑;强制执行;法律法规;信息化

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财产利益为手段的一种刑罚。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本文所述的财产刑强制执行,主要指人民法院对财产刑的强制执行,不包括公安、检察等其他机关对财产刑的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刑的依据为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狭义的财产刑仅指罚金和没收财产,但从广义上来看,财产刑还涵盖了生效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处置等内容:即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的相关事项。不过,并非所有刑事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项均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例如,判决确定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等不能或不宜拍卖、变卖处置的涉案物品等就不宜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财产刑的设立,有助于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教育,但在现阶段,普遍存在着财产刑强制执行较普通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更加困难的问题,这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相比较而言,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已经具有相对完备的体系,这套体系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加之有申请执行人的存在让执行工作可以各方配合。而财产刑强制执行大多参照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方式及标准,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导致各方缺少明确分工、缺少部分主体时有发生,这直接导致财产刑强制执行较民商事强制执行更加困难。如何更好地对财产刑进行强制执行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财产刑强制执行面临的困境

1.财产刑强制执行完毕案件数量占比不高

从苏南某市各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情况来看,在财产刑执行情况和普通民商事案件执行情况的对比中发现,近年来,财产型强制执行完毕案件数量占比似乎比普通民商事案件更高一些,但是,从实际款项的执行到位情况来看,却不容乐观。实际执行完毕案件几乎清一色的为金额较低的罚金、退赔等案件,真正面对黑恶势力犯罪、诈骗罪、传销犯罪等涉及金额较大的强制执行案件时,执行完毕案件的数量占比远远低于普通执行案件。

2.财产刑强制执行手段尚显缺失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财产属性的惩戒;另一方面,为人身属性的惩戒。在面对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时,因较多数的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这就直接导致强制执行力中关于人身属性的惩戒直接失效,只能从财产属性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戒。面对财产属性的惩戒,人民法院主要通过查封、扣划、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而被执行人在经历整个刑事程序后,很可能会在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早已将名下资产转移、隐匿。况且,财产刑的被执行人多为犯罪分子,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就已经铺好道路,随时做好了被判刑的准备,不会将财产暴露在人民法院执行手段之内,而是采取多种方法进行隐匿财产。另外,因为财产刑执行案件并无申请执行人,而是属于法定职权,这直接导致财产刑的执行并无“利益点”可寻,因此,财产刑执行较易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3.财产刑强制执行结案方式尚不完善

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一般为法院依职权受理,即由刑事审判部门移送至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刑事审判部门核心在于“审”,而执行部门核心在于“执”,两部门的定位和理念不同,这会导致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立案过程中存在较大摩擦。而在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往往会同强制执行民商事案件一样,将可以使用的执行措施全部使用后再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样,因缺少申请执行人,使得案件的结案方式也主要为执行完毕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缺少其他迂回结案方式。若案件标的较小达不到执行处置财产的条件时,在裁定案件终本后,后续关于已查封财产的处理更是缺少成熟的办法。

二、财产刑强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终局意识不强

作为财产刑强制执行依据的刑事裁判文书,其形成过程一般需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和法院审理三个阶段。在此不同的三个阶段中,公安机关的主要目的是惩治犯罪,即便公安机关采取一部分的查控措施,其主要目的也是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并非以保障财产刑强制执行为主要目的;检察机关的主要目的则是司法审查;法院审理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理案件。此刻,三个机关之间侧重点各有不同,且均不以财产刑执行到位情况作为重点工作,这极有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在此过程中找到漏洞,转移、隐匿财产。

2.财产刑强制执行制度设计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案件被设定有执行期限,而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在服刑期间,在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往往在较短时间就会被立案执行。这就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将面对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的问题,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哪怕只是小标的几千元的案件,可能也将直接导致案件执行不到位。同时,案件审限设计、缺少申请执行人让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面对财产刑执行案件时缺少解决方案,在明知案件可能实体结案的情况下,却因为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而导致案件无法及时了结。

3.财产刑强制执行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

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被公安查封、冻结,但是,刑事审判部门作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接部门,却很难将执行部门所需要的信息及时获取或者获取后也不会及时传递给执行部门。另外,因为各部门之间分工不同、业务不同,相互之间沟通差、联动少,例如,会出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的财产可能到了检察阶段或者法院阶段因为时间过长而脱封,公安在侦查阶段查封的财产因不同人员办理导致没有告知检察机关,法院刑事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传递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上述情况都可能直接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加大。

4.财产刑强制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落实的难度较大

随时追缴就是指罪犯在未一次性履行罚金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发现罪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可以直接执行罪犯的财产。我国《刑法》确立了财产刑强制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以作为财产刑强制执行的保障措施,即在任何时候人民法院都应随时追缴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实际的执行案件中,随时追缴制度几乎无法落实,且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恢复执行的案件相对较少,随时追缴很难实现。

5.财产刑强制执行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尚待克服

财产刑的附加刑地位决定了财产刑强制执行的滞后性、被动性。除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扣押到相关财产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的保证金、预备财产之外,其他均要等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才能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刑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和协助财产刑强制执行,那么必然会造成财产刑强制执行困难。当被执行人知道被判处财产刑之后,被执行人本能地会去回避财产刑强制执行,毕竟其经济财产状况左右不了自由刑的刑期,而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保不住人的情况下,必定希望保住财产,因而会出现不配合、抵抗财产刑强制执行。另外,监狱在对被执行人进行日常考核及减刑假释的提请时,并未将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作为提请减刑假释的条件及提请减刑幅度的考量标准,进而造成了被执行人在服刑阶段不愿履行财产刑。另外,考虑到被执行人多在服刑阶段,很多案件的执行义务实际上都是由被执行人的家属代为履行,也有违“罪责自负”,这很难起到财产刑设立时的惩戒作用。

三、促进财产刑强制执行的路径

1.不断完善财产刑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财产刑强制执行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明显缺失。相对于民商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缺少相应的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提供财产线索、进行执行和解、发现财产恢复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而在财产刑案件中,上述执行手段和方式很难得到保障,无法由被执行人处置财产以保障执行完毕,在财产流拍后也无法进行相应抵债。依职权强制执行到何种程度为尽职尽责,何种程度为执行不当,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对刑事审判而言,主动履行财产刑是否可以获得相应刑罚上减免也需要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再者,服刑中的大多数被执行人大都可通过其自身的努力获得相应的减刑或假释的机会,财产刑是否执行完毕能否作为罪犯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亦需要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2.加强公检法联动机制建设

法院执行部门权利为强制执行权,而并无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强制执行权主要是查被执行人财产现状,而侦查权可查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如果需要查明犯罪分子的财产信息,法院执行部门确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期间就将相应的财产信息进行初步调查,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同时,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这对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的财产刑强制执行措施,若没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建设,也极容易造成被执行人在从被公安机关立案到人民法院执行的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因此,必须加快构建公检法财产查处传导机制,对极有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公安机关可在侦查阶段运用侦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相应查询,适时查封,确保后续的财产刑得以顺利执行。

3.加快健全财产刑内部管理制度

法院内部应当健全财产刑案件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执行权利和责任清单。首先,从财产刑执行案件源头抓起,在刑事案件立案阶段就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采取及时的保全措施,将保全信息予以留存,以便后续执行部门进行执行。其次,执行部门可以派驻专门人员入驻刑事审判部门,及时处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同时,避免出现执行申请不明确的情况,把不应当由执行部门执行的案件拦在立案之外。再次,对案件标的较小却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如果查封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财产不适用于处置的,指定专门人员随时跟进,以防财产脱封等情况出现,待被执行人服刑完毕后,及时对案件进行处理。综合来说,就是要制定从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到案件审批报结等执行全流程及各环节的制度,建立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执行工作体系,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避免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执行不当、责任不清等问题。

4.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较少在户籍地实施犯罪行为,这将直接导致财产刑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外地人,故现实中委托执行情况颇多,这就对信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执行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如果在案件首次没有执行到位后,那么,后续被执行人若出现财产等情况,就需要依靠大数据给后续执行人员提供信息保障和执行保障。因此,必须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终本案件管理、司法网络拍卖、委托事项督办、财产保全实施、集中执行调度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

5.规范财产刑拒不执行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能构成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出现过罪犯因未执行财产刑而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对于拒不执行财产刑的罪犯也应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惩罚,不断规范财产刑执行制度建设。

总之,财产刑强制执行面临的问题颇多,问题的成因也不尽相同,有被执行人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不完善的问题。目前,很多问题尚未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者审判程序得到有效解决。因此,要重视财产刑强制执行问题的研究,不断健全和完善财产刑强制执行的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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