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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实施RCEP  大力发展数字贸易

作者:王海梅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961   发布日期:2022-3-28

摘  要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融合,具有数字和便利、小微和普惠以及平台化的特点,是未来世界外贸活动的基本形态。RCEP协议为数字贸易在区域内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营造了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能进一步夯实数字贸易的基础设施,为数字内容贸易保驾护航。本文提出要创造、保持和发展技术优势、推进更多的数字基础设施合作、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积极制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高质量实施RCEP,大力发展我国数字贸易。

关键词  RCEP;数字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国际合作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蓬勃兴起,数字经济越发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元,在GDP中占比达38.6%;数字经济增长9.7%,是同期GDP名义增速的3.2倍多,成为我国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成为拉动我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引擎和稳外贸的主要基石。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和时代特征

自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首次提出数字贸易以来,其内涵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展变化,其中比较权威的当属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共同确立的标准。2019年3月,这三大国际组织共同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将数字贸易定义为:所有以数字方式订购(在网络上进行下单)和以数字方式交付(商品是数字格式)的国际交易,以及在数字中介平台上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这三个部分。

2021年10月27日,我国商务部等24部门印发的《“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提出,数字贸易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数字产品贸易;二是数字服务贸易,尤其是专业服务、社交媒体、搜索引擎;三是数字技术贸易,尤其是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数字技术贸易;四是数据贸易,就是数据资产的交易和流通。

    总之,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融合。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字贸易也将是未来世界外贸活动的基本形态。与传统贸易相比,数字贸易具有一些鲜明的时代特征。

1.数字和便利。数字贸易是以现代数字技术互联网、云计算为依托,在交易对象、交易方式、支付手段、交付形态的所有环节都充盈着数字特征。数字贸易的交易对象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交易方式是在数字基础设施即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大部分的支付手段也用的是数字支付,最后的交付一般也是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数字传输。数字贸易克服了传统贸易的时空限制,提高了从搜索、洽谈、磋商议价、合同签订、支付交易到海关申报等整个流程速度,便利化水平快速提高。

2.小微和普惠。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几乎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交易双方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多的特点,数字贸易主体出现了更多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而不再只是一些大企业。同时,数字贸易的商品和服务越来越呈现出个性化、小众化的特点,全世界更多种类、更多有个性、更多小众的产品成为交易对象。交易呈现出小批量、高频次、碎片化的特征,参与数字贸易的主体和标的都更加丰富、更多普惠。

3.平台和互动。在数字贸易中,细小分散的消费者偏好、风格各异的众多商品及厂家都汇集在平台上,平台在数字贸易中处于核心地位,集聚厂商、消费者、物流、品质、支付等多种要素。数字贸易一般不再是一对一的单独进行,而是在平台上完成。平台上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平台的参与人数以及平台多参与方的互动性这三个方面决定着平台的规模,而流量、集聚系数以及用户黏性或者说是忠诚度则决定着平台的竞争力。

4.增长和潜力。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出现的贸易新业态,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融合的结晶,契合了时代发展之需,具有极高的增长性和潜力,日益成为重塑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力量。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测算,2020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就达到了2947.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4.5%,对服务出口增长的贡献率高达98.3%,而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还仅仅只是数字贸易的一部分。

二、RCEP给我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机遇

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美国、欧盟和亚洲这三大板块已经出台了各有侧重的数字贸易规则。2021年7月1日《美墨加协定》(USMCA)正式生效,提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原则、互联网开放、取消数字本地化限制和源代码披露等主张。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更加注重信息保护和政府监管。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为协定国进行数字贸易明确了基本规则框架,提高了区域内数字贸易开放水平。可以预见,RCEP将为亚太数字贸易的发展带来新机遇。

1.夯实数字贸易的基础设施

数字贸易的基础是信息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RCEP各成员国的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差异很大,从世界银行发布的互联网普及率这个指标来看,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都已超过85%。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老挝、缅甸的互联网普及率不到50%。RCEP协定中的第八章服务贸易专列一个附件,即附件二电信服务,共有23条内容,这些条款旨在为电信服务和网络提供商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从而促进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水平的提高,让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享受到更高速泛在、安全高效的数字服务,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2.营造宽松高效的数字贸易制度环境

RCEP协定第八章的附件一金融服务和附件二专业服务、RCEP协定的第十二章电子商务等条款内容为区域内数字贸易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RCEP各缔约国对于服务贸易承诺比原来更为开放,尤其是中国,服务贸易开放部门比入世时100个部门增至122个,还提高了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RCEP协定同时尊重各方不同的基础和具体情况,使用过渡期、保留性脚注、兼容性表述等一些灵活方式来达成最后的一致意见。特别是,RCEP协定给各缔约国之间数字贸易提供了宽松和良好的环境,明确“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和“每一缔约方应当维持其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协定指出,虽然各缔约方都有寻求保证通信安全和保密的要求,但“不得将要求涵盖的人使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设施置于该缔约方领土之内,作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也“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3.知识产权条例为数字内容贸易保驾护航

数字贸易的对象大多是知识密集型的产品和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数字贸易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创新的源动力。RCEP协定第十一章知识产权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其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一章。RCEP协议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很广,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诸多领域,并对有效和充分地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安排。尤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的侵权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所以RCEP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也将使区域内数字贸易焕发更大光芒。

三、高质量实施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发展

RCEP协定在数字贸易领域作出的高水平承诺,体现了各缔约方进一步开放市场,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下新兴的贸易形态,契合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脉搏,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必须乘势而上,抓住机遇,实施好RCEP,推动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1.创造、保持和发展技术优势

数字贸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取决于数字技术的应用,只有创造、保持和发展好技术优势,才能在数字贸易的价值链中拥有一席之地,并能影响乃至决定整个数字贸易的供应链。因此,不仅要继续保持5G、互联网平台、物联网等领域的技术优势,在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域链、机器人等方面继续发力,努力解决在芯片、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等方面的技术瓶颈,而且要超前布局化合物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元宇宙等数字未来产业,加强基础理论技术研究,加快核心技术攻关研发,建立自主可控的未来产业生态。要进一步拓展数字化技术应用场景,进一步丰富数字贸易产品,提高数字服务质量,提供更好的数字技术服务支持,探索在RCEP框架下的数据确权和跨境流动机制,开展跨境数据存储和传输、数据分析和挖掘、数据运维和管控等业务。

2.推进更多数字基础设施深度合作

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基础设施是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锋,也是发展数字贸易的必备条件。目前,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光纤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加速推进,光纤用户占比超过94%,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108%,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活跃用户数达到4.6亿。但是,RCEP许多缔约国,尤其是东盟等国家数字基础设施薄弱,对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着强烈的需求,我国的基础设施、管理能力和建设能力都有着非常大的比较优势。因此,要本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根据2020年中国和东盟已经达成的《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与东盟多国在数字政府、数字企业、数字产业、新型通信等领域开展项目的对接及合作,将中国先进的数字技术和成熟的商业模式更多地在东盟国家进行合作推广。

3.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与之对应的数字贸易体系也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跟上数字贸易的发展脚步。要明确数字贸易的内涵与边界,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指标,实现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共享和行动协调机制。要不断满足外贸数字企业的新需求,推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等扩展应用和国际互认。要完善数字贸易促进政策,建设数字贸易企业走出去的“绿色通道”,促进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创新发展,促进远程医疗、远程教育、远程办公推广使用,加快云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设备远程服务等新型服务走出去的步伐。要积极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数字贸易示范区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示范区向专业化方向深耕,拓展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提升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

4.积极制定数字贸易国际规则

目前,数字贸易领域还没有统一的国际通行规则,美国和欧洲已有各自较为鲜明的立场和策略。2021年,我国已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已经生效的RCEP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借助于RCEP的影响力,我国要更积极参与并引领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要发挥独特优势,提出令人信服的、引领世界的、前瞻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标准。要统筹兼顾数字贸易发展与安全,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同时进行,既要为数字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审慎宽松开放的发展环境,又要注重保护各国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要加大对人工智能伦理等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的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试先行,率先突破,总结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案。

参考文献:

[1]任吉蕾,孟月明.国际数字贸易及规则新动向研究[J].东北亚经济研究,2022,6(01).

[2]中国信通院.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R].北京:“2021中国信通院ICT+深度观察报告会”数字经济分坛,2020.

[3]国务院网站.“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EB/OL]http://www.gov.cn/zhengce/

zhengceku/2021-10/27/content_5645150.htm,2021-10-17.

[4]国务院网站.“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EB/OL].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22-01/12/content_5667817.htm, 2022-1-12.

[5]王海梅.未来已来:平台经济新时代[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

(作者系无锡市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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