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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下的公共伦理问题探析

作者:程燕燕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748   发布日期:2021-8-18

大数据技术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然而,由于技术的理性与治理的温度之间存在巨大张力,产生了大数据治理的公共伦理问题,如个人隐私泄露、数据安全、数据的使用权边界不清晰等问题。技术本无善恶,用法却有好坏,大数据治理过程以及成效如何终究要靠治理主体来把握和运用。所以,治理主体的公共伦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如何重构大数据治理下的公共伦理,是当前社会治理领域亟待突破的难题,也是实现技术理性与人文精神两者相统一的应有之义。

一、大数据治理下公共伦理的价值诉求

(一)大数据治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从历史发展经验来看,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个时代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和保障。公共管理的本质在于通过规训的力量,包括道德规训、行为规训、法制规训来建立秩序。(胡键.公共管理伦理变迁:从传统社会到大数据时代[J].中国行政管理,2019,06.)技术发展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而大数据的发展能够有效克服人这一治理主体自身的主观性和缺陷性,更加理性地发挥其特殊的规训作用。

其一,在维护社会结构相对稳定方面,大数据能够有效发挥信息整合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社会发展必然带来社会结构的变迁,而社会治理的效能,即在于适应新结构的形成而生产与其结构需要相适配的新功能,并使之在矛盾运动中维护社会稳定。(张翼.社会发展、结构变迁与社会治理[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03.)比如,在社会的阶层结构上,大数据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整合和分析,精准识别低收入和较低收入群体,通过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支持、资金扶持、教育和技能培训等途径增加其收入,进而实现低收入群体社会地位的上升。

其二,在维护各种社会规范正常运行方面,通过数据的即时传输、整合和分析,可以有效发挥大数据的精准性和高效性治理,维持社会规范正常运转。从社会个体的角度来看,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将社会个体的行为信息转化为社会治理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大数据治理能够让社会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从政府治理的角度来看,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挖掘、整合和分析,能够精准识别不合规的社会行为,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

其三,在控制无序和冲突方面,通过数据的即时汇聚、充分挖掘、智能分析,实现治理的智慧性和预见性。无序状态和冲突是一个社会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发生的现象,但如何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大数据治理的关键在于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的使用,通过整合各部门的数据,找出相关线索和突破口,实现社会冲突的快速解决。在日常社会治安领域,通过建设新一代“雪亮工程”,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提高民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另外,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分析的关联性,可以对研究对象的未来发展态势进行预测性判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大数据治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而大数据使用具有去中心化、去权威化的特点,可为权利的重新配置提供实现路径。首先,大数据技术的兴起为普通民众能够参与社会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影响政策议程提供技术和平台。其次,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破解上下级政府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通过数字化政府再造、数据资源的公开、政务数据一体化,上下级政府可以随时共享利益相关信息。再次,大数据技术可以提高政府的监督问责能力,上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监督平台,了解下级政府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成效,并借助社会力量有效监督下级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参与融合,为上级政府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另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还体现为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是在技术的支撑下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公共福利和民生福祉两个层面,就公共福利层面而言,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大范围、更大程度、更加高效地为民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比如,大数据技术可以预防及快速处置社会治安事件,提高人民的安全感。就民生福祉而言,大数据技术可以利用关联性技术分析的优势,为特定人群提供精准化的服务,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直接识别80岁以上老人群体,并精准发放高龄津贴,实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

二、大数据治理下公共伦理问题产生的逻辑起点

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存在着技术的理性与治理主体的感性之间的巨大张力;因此,对大数据治理下公共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数据技术的效用,助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数据产生的普遍性

从数据产生的内容来看,大数据的数据来源包含了结构化数据与非结构化数据等。从数据采集的方式来看,大数据的采集方式是智能化的,采集内容包括各个路口的监控视频、人们的上网记录、购物记录、聊天记录等。大数据能够通过对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进行数据化记录,可以说,呈现出社会数据化的表现形式。(吴理财,王为.大数据治理:基于权力与权利的双向度理解[J].学术界,2020.10.)但由于数据产生具有普遍性,则会带来数据的采集与归属权的问题。因为这些大量的数据产生于数据的原始个人,而且数据的采集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它不会去征求数据产生者的意见,这便引发了数据的归属权问题,是属于数据的产生者还是属于数据收集企业,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这是目前大数据治理下面临的公共伦理困境之一。

(二)数据分析的专业性

大数据最重要的价值在于信息,但大数据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的系统工程,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才参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数据技术企业数量偏少且集中,行业面临着垄断风险。而部分政府部门专业的大数据技术人才相对比较缺乏,更多依赖于大数据技术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其一,政府部门专业大数据人才的缺失可能会造成大数据治理广度和深度的欠缺;其二,大数据技术公司服务政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技术与社会治理实际需求的脱节。同时,大数据技术人才自身的伦理道德也会影响到数据应用的全过程,这是否会带来数据的非法交易、数据的泄露等问题,也是现阶段大数据治理下需要考量的公共伦理因素。

(三)数据技术的缺陷性

任何一个技术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大数据技术也不例外。其一,由于大数据本身的技术缺陷,加之个人、企业和政府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缺乏保护隐私的意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会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和非法利用。其二,由于大数据技术能够根据网页浏览记录、照片、购物记录、用餐记录、朋友关系、刷卡习惯等信息对个人进行精准画像,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对社会群体进行分类排除,导致各种信息非法交易和诈骗行为多发。大数据治理的关键在于信息,而信息需要社会中的个体让渡个人信息,那么,如何权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也是大数据治理下面临的公共伦理困境。

(四)数据使用的开放性

大数据治理最重要的是如何使用好数据,发挥数据的治理功效,这便涉及数据的使用权问题。数据的使用包含对数据的直接使用、对数据的挖掘以及对数据的创新等几个方面。从理论层面来讲,数据使用具有平等性。数据开放、数据透明是大数据时代的内在要求,数据应属于公共产品,即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数据的使用权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但从具体的实践操作层面来看,数据权力意味着使用信息的不平等性。信息是由数据转化而来的,信息的使用体现了权力,而权力的本质反映了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数据或信息资源的非均衡性分配是社会关系不平等性的直接体现。现实中,实际的数据使用权主要掌握在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手中,一般公众是很难接触到数据的,政府和企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会注重对数据的保护。那么,在数据使用开放性的前提下,数据的使用权究竟归谁所用,数据使用的权力边界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在数据开放的前提下确保数据的安全,也是大数据治理亟需关注的公共伦理方面。

三、重构大数据治理下公共伦理的路径选择

在大数据治理下,由于大数据自身的特性和技术理性的张力带来了治理的伦理问题,因此,需要在技术理性和治理良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建立大数据治理的伦理规范,使大数据治理变成一种兼具技术理性和道德内容的治理行为,进而实现良政善治的治理目标。

(一)倡导大数据治理的伦理原则

在大数据治理下,要确立相应的伦理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一切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大数据治理应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健康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大数据的信息收集、挖掘、整合、分析和使用应坚持谁使用谁负责,推动数据的收集权和数据的使用权相统一,确保数据使用的安全性。三是坚持公平的信息使用原则,在危急时刻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大数据治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笔者认为,在危急时刻,需要让渡个人利益给公共利益,但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确有必要对个人隐私进行处理,那在处理过程中,就要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为基本的公民权利和个人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而且特定危机时刻,个人的隐私权虽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其无限度地让位于公共利益,要坚持公平的信息使用原则。

(二)树立公共伦理的制度权威

现代社会一切公共活动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制度权威基础之上,这是社会人克服自身道德局限性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现代公共精神的内在要求。在大数据治理下,重构大数据治理下的公共伦理就必然不断完善立法和制度,因为法治蕴涵特定的内在理想追求和外在实践形式。(贺一松.农民市民化进程中的公共伦理调适:从礼教敬畏到制度敬畏[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15〈03〉.)一方面,要健全大数据治理的相关制度,明确社会治理中大数据的开放程度、共享要求、使用原则、技术标准,厘清个人信息和数据应用的权利边界,在确保信息安全、规避使用风险的同时,切实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隐私权。另一方面,要提升制度的威慑力,制度的制定最终需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行动上。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精神必然建立在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价值普遍认可的基础之上,要加大对恶意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使社会成员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遵守社会规范。

(三)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针对大数据治理带来的公共伦理问题,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快推进大数据技术创新,以科技进步来克服技术治理带来的公共伦理问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创新来降低大数据治理的负面效应。在国家层面,要把技术创新作为大数据治理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数据安全防护技术研发,加大对技术研发资金和人才方面的投入力度。在社会层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产研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创新的实践。同时,科技企业作为技术研发的主导力量,应发挥其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个人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问题,除在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外,要加大技术事前保护,将信息安全纳入到技术开发程序环节,并作为数据使用的原则和标准,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和认证,从源头上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

(四)培育大数据人才的责任伦理

大数据治理终究是靠人智来实现,重构大数据治理下的公共伦理,最根本的是要培育大数据人才的责任伦理。首先,要培育大数据治理人才的伦理意识。在大数据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坚持技术只是手段、人才是目的的治理原则。其次,应以大数据治理的伦理原则来指导具体实践行为。大数据人才须将公共伦理原则、承担的义务以及义务所导向的目标贯穿治理的全过程,做到不恶意泄露个人信息和数据,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确保公共治理主体权责利的统一。最后,要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大数据治理行为和效果进行价值评判,进而形成对大数据治理行为的倒逼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泰州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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