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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角下性侵未成年人防治对策研究

作者:沈颖尹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671   发布日期:2021-6-22

信息网络化浪潮席卷全球过程中网民呈现低龄化趋势,据《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75亿。上网过程中,未成年人遭受违法不良信息的比例高达46%,血腥暴力、淫秽色情内容分别为19.7%和20.6%,与2018年相比均有所上升。

    一、 导致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发案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网络生态环境复杂

无可厚非,网络对未成年人成长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潜在危害也不容忽视:暴利诱惑下淫秽色情网站比比皆是,具有登载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也难辞其咎,论坛、聊天室、交友栏目成为色情信息传播和色情交易的重灾区。无门槛自由浏览、具有“胁迫性”和渗透性的贴图专栏强行插入一组或数组黄色信息使未成年人无法“拒绝”的情况泛滥成灾。对外部世界懵懂摸索、缺乏性行为方面是非善恶价值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面对罪犯的教唆、引诱和挑逗往往会坠入圈套,甚至存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走上性犯罪道路的风险。

(二)家庭的引导与监管保障不足

打破了传统空间与手段后犯罪变得无孔不入,对家庭监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实生活处于不同阶层、年龄、学历、样貌的个体在虚拟网络为安全屏障的人际交往中实现了平等角色扮演,真实资料隐藏之下匿名性、间接性、体验性、想象性、变换性、缺乏责任性及缺乏内在统一性等特征为降低犯罪难度提供方便。隐私权侵犯、盗窃他人账号密码、通过网络透露他人隐私的侵害行为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进行情感纠缠和性骚扰则随处可见。处于情感发展高峰期、对异性的情感既好奇又向往的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表现出的异性效应甚至比现实中更为突出,以致现实中没有得到充分关注的未成年人更倾向于在网上寻找寄托。家长对未成年人上网监管却不尽如人意。

(三)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意识与网络安全基础知识匮乏

家庭监护缺失导致性知识匮乏、性防御能力和分辨能力弱也是未成年人沦为受害者主要原因之一。1844年德国医生卡安首次提出“性学”概念后并未引起理论界重视,直到1920年英国性心理学家霭理士创立了“性探索与性改革世界联盟”,西方国家才逐渐对性心理、性教育等方面展开研究。我国起步更是晚于西方。南宋“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涌现和满清王朝前期开始实施的性禁锢影响之下,中国近300年中关于性学和性知识的传播遭受阻碍。直到20世纪80年代受到西方思想文化冲击,学界才真正开始关注此话题。历史思维笼罩下我国几乎处于谈性色变的现状,性教育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教育主体、内容和形式都缺乏系统性,家庭性教育的缺位,学校仍未填补,教科书中的性教育仍止步于生理卫生。《中国青年报》针对“如何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调查显示:“性知识”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播方式,网络成为首选,依次为书籍、同伴、报纸电视等媒体、学校和家长。尤其是我国家庭结构长期受到“伦理纲常”为核心秩序的“家本位”儒家思想浸润,给社会工作的介入增加了阻力。与之相对应的是人类个体的自然成长过程,我国学者陈一筠认为,未成年人性心理发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会朦胧意识到两性之间的差异;第二阶段一般在男孩13~14岁、女孩12~13岁,表现出对异性的好感和爱慕;第三阶段为15~16岁,表现出对个别异性的眷恋和依恋。到第三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生理和心理处于不成熟阶段,却已经萌发了极强的独立意识,意图通过与父母关系疏远实现原生家庭脱离,缺乏陪伴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选择沉迷虚拟网络。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网络安全基本知识了解程度并不理想,调查显示,仅有19.3%的未成年人“很了解”网络安全知识。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随着网络接入的差距不断弥合,乡镇未成年人相较于城市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更长,但乡镇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更容易沉迷于网络社交、网络游戏等网络娱乐中,缺乏网络基础知识的正确引导自然增加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二是即便2019年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已经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儿童网络保护的立法,却只有不到半成未成年人对其有所了解。可见,缺乏法律知识宣导意识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知识匮乏的主因之一;三是信息时代家长的网络抚育能力有待提高,在学校与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重视不够、教育不足情形下,家庭网络监管却存在管理意愿与能力不匹配的现状,自学或同伴学习成为未成年人获取网络技能和网络知识的主要来源。

二、 借鉴与启发:我国防御模式新形塑

(一)域外防御模式概述

英美法系未成年人司法底蕴深厚,百余年间随时代进展不断更迭,未成年人立法层面,联邦和州层面都直接或间接指向了“衡平与恢复性司法”,这寓意着刑事古典学派的回归:意即不单单着眼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将社会利益最大化置于重要位置。基于此种立法理念,美国保护未成年人在线权利立法工作并非一帆风顺,四部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相关的法律《传播内容净化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其中两部被认定为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表达和接近信息权以违宪收场。因此在涉及到网络色情的法律法规时,探寻“保障公民权利”与“未成年人在线保护”之间平衡点成为主要目标之一,最终美国独辟蹊径,根据将内容区分为色情或淫秽进行“软色情”与“硬色情”的等级归类。其中“硬色情”强调对未成年人在线保护,包括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参与明确性行为的虚拟或印刷媒体的视觉材料。应对网络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美国也逐步从立法转向行业自律、技术保护、社会合作等方式。如2007年美国成立了家庭在线安全研究所(FOSI),提出在互联网上创建“责任文化”(Culture of Responsibility),要求政府、执法部门、家长、教育者、孩子、行业协同合作,承担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不同层面的责任。

完善的内容审查和分级制度在美国、韩国、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建立,各国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起有效、成熟可控的内容过滤体系。以德国为例,洲际协议层面,制定了《青少年媒体保护洲际协议》,2011年最新版本的《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中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有义务对其内容进行年龄分级,并贴上标签。

立法层面,日本2003年颁布了《交友类网站限制法》,专门围剿网络性侵害。法国对未成年人线上保护措施比较完备,从教育、法律、技术等方面综合推进治理,形成一条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链。法国《刑法》明文规定,对制作、录制和传播未成年人淫秽图像者,不仅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处以罚款。对制作、传递、传播暴力、淫秽或严重损害人类尊严信息的,且该信息有可能被未成年人看见或发现,对当事人同样需判处徒刑且处以罚金。法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须从严从重处罚,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1996年通过的《菲勒修正案》对网络运营商起到约束作用,为互联网从业人员与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措施。

(二)我国防御模式构想及路径选择

2004年之前,我国法律规制对象限制于淫秽出版物和淫秽光盘,2004年中央14部委联合打击色情网站,正式将打击色情从线下向线上转移。在现实层面,每年进行的“扫黄打非”行动已经获得有效治理,但依托于互联网的淫秽色情信息和相关服务却呈现层出不穷的现象。纵观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立法趋于成熟的国家,无不将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点、线、面有机结合形成体系化保护机制,以纵横交错防护网联合推动综合工程治理的方式,对我国预防保护工作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汲取探索经验,在本土框架中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防御体系。

形式上加强立法与政策相结合。今天的刑法不仅是对侵害的反应,而且它还负担这样的任务:使保障社会安全的基本条件得到遵循。因此刑法的价值之一体现在维护秩序上,网络性侵害作为随着网络产生兴起的新型犯罪,极大挑战了原有秩序,偶然和不可预测因素增加了人与人之间不安全感。目前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相关的规定,皆体现于政策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加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也因缺乏处罚方式和执行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仅体现导向性功能。解决现有规章制度调整范围窄、强制力度弱的问题,须从立法层级与数量上双管齐下,借鉴国外法律与政策并存、自律与立法共行之路径,加强法律对基本性问题的规定,及时制定与修改政策,通过规范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内容上注重疏导与堵截相结合。网络犯罪显然早已引起法律界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犯罪规定进行了细化,同时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旨在提高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自律性。此种立法与网络侵权规制中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相一致,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核,在保证互联网活力的同时,避免放任自流、难以控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如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销售的计算机上安装“绿坝—花季护航”过滤软件,但因缺乏强制性成为凭空摆设,影响微乎其微;在主动出击的疏通上似乎也未打开局面,缺乏明确责任分工与咎责制度,让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疏导工作存在实然层面互相推诿的现象,成效自然乏善可陈。因此,在围堵相结合的治理方式下,要强调多形式、多平台合作,特别是加大“疏导”投入与“堵截”强制力度,科学有效地增强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的实效性。

路径上选择横向与纵向相结合。法国结合政府、家庭、技术处理公司、网络信息服务商形成未成年人线上保护链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网络性侵未成年人呈现无地域性、随机性、隐蔽性、多发性等特征,现有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时常处于捉襟见肘的境遇。解决监管不力、执行不严等问题,单一部门责任归属在网络犯罪实际治理中显然孤掌难鸣,构建多部门协同监察共同责任机制保障执法的协调性与完整性成为必经之路。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纵向行政管理模式也离不开社会、家庭等横向基石作为支撑,政府牵头协调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家庭正确监管引导的政府主导管理、行业自律和终端用户选择结合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

三、构建被害人救助机制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部署的司法制度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8-2022年监察改革工作规划》,文中要求完善未成年人监察工作机制,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和救助机制。多渠道保护工作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拉开帷幕: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对未成年受害人需实施司法救助。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监察网设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专门受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申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控告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申请。一般认为,未成年性侵受害者在具体案件中会遭遇直接与间接两次伤害,间接伤害来源于法律程序中的调查部分,新闻媒体的大肆报道当然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方式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务”,在案发第一时间开展保护工作,确保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结合医疗团队和警政系统,尤其突出隐私权的保护。

康复治疗主张能够帮助线上和线下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虽然《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康复治疗支出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有所规定,现实中却很难从抽象文本走向具体实践,尤其在无区域与国界限制的网络性侵害案件中“康复治疗费”犹如一纸空文。此时设置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基金多管齐下救助途径意味着救助资金落实有了更多保障,法院也应支持以民事赔偿的方式主张获得。

年幼的儿童在遭受性侵害后比年龄较大的儿童更容易受到创伤,30-40%会终身伴随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未成年时遭受过性侵害也会导致受害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自我否定、自我谴责等心理障碍,增加在成年后再次发生伤害的可能性。我国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即便提供了司法保护,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也会终止对被害人的救助措施。然而,性侵害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蛰伏时间长的特质意味着救助工作的长期性。在德国,心理学家全程参与诉讼程序,包括庭前进行法庭实地参观、庭审中全程陪护,在未成年人出现情感波动时第一时间提供专业的帮助。英国也为被害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机构,帮助减轻心理上的压力,给予情感上的支持和帮助。我国的心理健康服务起步较晚,面对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在国外经验启发下建立线上与线下同时进行的心理状态服务技术与模式,建立诉讼中心理咨询师与社工陪伴制度,并联合社会机构开通长期服务于未成年人之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机制。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责任编辑: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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