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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困难的纾困策略研究

作者:胡永根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817   发布日期:2021-3-16

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不少企业出现债务困难状况。企业、金融机构、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倾注大量精力,运用多种手段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或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判别企业债务困难的原因和类别,运用各种纾困工具给予针对性帮扶处置,对于保增长、保就业有着重要意义。

一、企业债务困难的类型及预警信号识别

企业债务困难按债务偿付能力划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流动性问题,指企业的主业有一定竞争力,产品、市场等方面比较成熟,资产超过负债,有长期偿债能力,但因投资扩张过快或融资期限结构、品种匹配不合理、暂时筹资困难等原因导致短期偿债能力不足。二是偿付性问题,即企业尚在维持经营,但自身或者担保债务规模过大,偿付出现明显困难,如不采取债务重整企业将必然违约,从而给企业和债权人带来更大损失。出现偿付性问题的企业,在经营上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现金流严重不足已无法偿付到期债务,或者是债券已经违约,股票长期挣扎在保牌边缘。但该类企业仍有一定的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如通过债转股、部分削债、延长还款周期及降低利息等财务重组手段仍有可能维持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即企业尚有救助价值。三是清偿性问题,这类企业主业已丧失竞争力,产品落后,长期停产。财务状况恶化,严重资不抵债,贷款或债券长期违约无重组方案,股票已停牌或摘牌。这类企业已无救助价值,只有通过市场化出清手段尽量挽回银行损失。

企业债务困难可以通过一些预警信号进行提前识别:

1. 财务预警信息。包括:①财务指标异常。连续财务亏损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非主业营收占比过高,经营活动净现金流、营业收入、非受限现金类资产无法有效覆盖短期有息债务。②企业季报、年报滞后发布或财务信息不完整。③审计被推迟或最近审计超过一年,经常更换审计师,会计事务所拒绝发表审计意见或者发表否定意见、保留意见。④出现垫款、逾期或欠息。⑤企业或关键人员无法履行财务承诺。

2. 经营预警信息。业务经营连续性出现问题。比如河南省某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近期债券突然违约超出市场预期,但从2018年下半年起,该公司控股母公司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其员工的维权诉求在一些网站出现,当地国资委回应这些信息称“反映问题属实”。一家企业特别是国企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意味着已经面临较为严重的现金流危机。

3. 市场预警信息。包括债券收益率或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的变化。比如受一些高评级国企集中违约事件影响,债券市场利率在2020年11月上半月出现明显上升,随后在监管层发声、央行公开市场操作释放流动性等政策的呵护下逐步回落并趋于稳定。又比如,11月中旬紫光集团违约前,“19紫光02”等多只债券价格异动。

4. 评级预警信息。包括评级被下调或展望负面,或被列入评级观察名单。研究显示,国外评级机构普遍在企业违约前两年开始进入评级下调通道,国内机构在违约前1年开始对企业评级有所下调,违约前1个月剧烈下调。

5. 监管预警信息。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查,企业关键人物卷入经济或刑事案件等。

准确预警识别困难企业类型后,可以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对流动性问题企业,应积极实施救助,主要救助措施是通过政府、债委会协调等方式先稳贷,再通过延长还款期限、降息等方式减轻企业短期偿债压力,引导企业瘦身处置非核心资产,从而帮助企业渡过流动性困难。对偿付性问题企业,在判别具有救助价值后,需抓紧启动财务重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债转股、债务置换、部分削债、切断担保链等方式降低企业负债率,恢复造血功能,减少银行实际损失。对出现清偿性问题的企业,鉴于已无救助价值,需尽快通过司法追索、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最大程度挽回银行损失。

二、纾困过程中救助工具的运用

为解决企业债务困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金融机构给困难企业减费让利、推行商业化债转股等政策措施。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财政部、银保监会、人行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贷款通过延长还款周期、降低利率水平等方式帮助企业纾困。企业、政府、银行在实践中已运用多种救助工具,取得较好效果,各类救助工具的特点和运用方式主要有:

(一)企业和股东层面的自救手段

1. 非核心资产变现。一些企业由于盲目跨业经营,多头投资,造成债务危机。对这类企业需要聚焦主业,通过变现非核心资产及时止损,降低负债率。这类措施操作性强,是对企业纾困的前提和必要步骤,企业在出现债务危机后应优先主动采取这类措施。但往往有些企业投机心理大,处置意愿不强,处置周期也存在不确定性。

2. 股东增资或引进战投。企业出现困难后,股东需承担救助的第一责任。股东应通过增资或转让股权、引进战投等方式,为企业补充资本金,降低负债率,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是股东企业家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能够获得债权人纾困支持的必要条件。但从实践看,大部分民营企业出现债务困难后,股东也已不具备增资能力,转让股权、引进战投是更可能实现的途径。

(二)地方政府层面的救助工具

政府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运用一些工具措施,起到给企业纾困的牵头和稳定器作用。

1. 协调债权行成立债委会协同处置。2016年9月,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企业金融债权规模较大的三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协商性、自律性以及临时性的债委会组织。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但实践中各债权银行利益不完全一致,单纯由银行牵头策略难以统一,这就需要当地政府、监管部门从维护社会效益最大化角度协调成立债委会,并指导推动债委会采取统一步调帮助企业纾困。

2. 帮助企业引进战投、给予政策扶持等。企业出现偿付性问题后,引进战投十分关键,但一些战投出于对企业真实债务状况的不了解,或是地方扶持政策是否配套等担心不敢轻易参与,这就需要政府公信力的加持,通过组织清产核资摸清企业家底,给予用地、税收、基础设施配套、产业扶持政策等增强战投参与的信心。

3. 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对出现偿债性问题但又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企业,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是一个很好的纾困手段,既可以短期内解决企业的负债率,减轻财务负担,又可以通过持续经营实现股权价值挽回银行的最终损失。201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提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为企业债务困难的纾困提供了新的工具。但市场化债转股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有力推动,政府可以通过协调引进战投、给予政策扶持、提供退出安排等方式,增强实施债转股的意愿和信心。

4. 成立纾困基金或发行专项债。对出现流动性或偿付性问题的企业,通过政府发起成立纾困基金或发行专项债进行救助也是一个很好的创新。如南京市政府邀请部分银行共同出资成立对某大型企业的纾困基金,用基金置换部分贷款解决企业流动性问题,然后通过处置企业非核心资产等方式逐步实现基金退出。长春市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的方式置换某污水处理公司银行贷款并补充建设营运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这些都是地方政府为企业纾困的很好尝试,取得较好效果。

地方政府的纾困工具运用受地方政府财力和意愿影响较大,相对而言政府牵头成立债委会协调、给予政策扶持、要求银行实施债转股的意愿较强,政府配套出资的意愿较弱,政策限制也较多。

(三)银行层面的救助工具

1. 对流动性问题企业可以采取延长还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手段。延长还款期限可以减轻企业短期偿付压力,解决期限错配问题,也是银行最容易做到的救助手段。降低利率则直接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帮扶效果十分明显。

2. 对偿付性问题企业可以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债务减免、担保买断等方式。偿付性问题企业一般其债务规模已严重超过经营规模,实际已丧失长期还款能力,必须通过债转股或债务部分减免方式减少债务规模,从而为企业存活发展提供可能。对涉及担保圈链企业,可以通过担保买断方式,根据企业实际偿付能力以一定对价切断担保链。这几个措施的实施有赖于各债权银行的同步推动,因此政府或监管部门的协调十分重要。

综合来看,上述三个层面的工具措施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其中企业和股东的自救是前提,政府的支持推动是必要保障,银行的救助措施是直接手段。只有三者充分运用好,才能取得最大效果。

三、纾困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 部分企业和股东企业家精神不足,出现债务困难后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相当多的企业在出现债务问题后,没有自救意愿,而是趁机卧倒,通过脱壳经营、体外循环等方式逃避债务履行。或是通过政府协调强行要求银行不得采取追索措施,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既不还本付息也迟迟不拿出重组方案,或是借机转移资产另起炉灶。个别在疫情发生前就因经营性问题出现风险的客户利用疫情纾困政策“搭便车”,导致银行无法按原计划采取信贷减退、清收等措施,错失贷款清收处置的窗口期。当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司法追索力度较弱,威慑力不够,导致部分地区逃废债行为盛行,银行坏账多发。

2. 部分政府或债委会协调企业长期无重组方案,银行无法有效行使追索权导致损失扩大。一些有较大地区影响力的企业出现债务问题后,政府往往采用直接协调或通过债委会方式要求银行不压贷,并不得对企业采取诉讼追索手段,有些甚至还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方式将相关诉讼案件集中一个法院管辖后长期搁置。有些地方政府协调时只注重要求银行不压贷,但未有效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也未及时研究推出债务重组方案,甚至有些一方面要求银行稳贷,一方面加速偿还民间债务,然后再实施破产,损害债权实现的公平性。

3. 一些企业借破产重整(和解)逃废债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经过不断修订和补充完善,总体已比较成熟,但从近期曝光的一些案例看,部分省市借破产重整或和解手段逃废债现象仍十分突出。主要手段有强行高定价债转股排除债权人对担保人(物)的追索、进入破产程序前先转移资产导致清偿率降低、对抵押物价值高估抵债或低估留债、对大额债权故意不予确认剥夺投票权、限制或排除第三方参与重组等。这种种行为既损害了政府和司法公信力,又助长了逃废债行为的盛行,在部分地区尤其突出。

4. 金融机构间策略不一致,导致无法对企业纾困形成合力。一些企业出现债务问题后,金融机构间由于担保强弱或是融资品种不一样,难以形成合力进行化解。如有些银行有强押品的,不愿通过重组等缓释方式,希望通过诉讼和不良贷款转让的方式快速出清。还有授信品种是贸易融资的,在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时难以通过重组贷款等方式给予纾困。还有些企业有异地贷款或民间借贷的,难以通过地方政府协调等方式采取同步策略,影响协调效果。

5. 部分政策法规影响纾困效果。如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要求更加严格,对于债务人因财务困难多次办理续贷的贷款,五级分类应作降级处理。同时,办理无还本续贷在人行征信报告中体现为“借新还旧”,与展期记录一样可能会对客户的征信报告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客户后续融资活动。按照财政部债务减免相关办法,实施债务减免的企业必须为非失信人。而现实中企业出现债务困难后往往已涉及多个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后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即使有意愿给予债务减免但因政策限制难以实施。还有运用重组手段后贷款可能下迁不良,且重组后如较长时间内没有本金还款难以再上调评级,致使银行因不良贷款的管控压力更倾向于追索核销而不愿给予重组。一些地方监管部门认为用重组贷款归还银票垫款等贸易融资违规,使得债务困难企业贸易融资到期未能偿还后无法通过重组方式延期和缓释。破产法中对债权人救济途径规定较少,实际运用困难。

四、对完善债务困难企业纾困工作的相关建议

1. 合理界定政府角色,发挥政府帮扶的正向作用。企业出现债务困难后,地方政府的帮扶非常必要,但政府参与帮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理界定角色,改变一些地方出现的保企业破银行债权的倾向,做好市场环境的守护者。对出现流动性问题和偿债性问题的企业全力做好协调帮扶,实现企业经营维系与金融债权保护的平衡,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缺乏市场竞争力、落后淘汰产能企业坚决退出市场,避免无效施救,僵而不死。

2. 及时完善政策法规,解决银行纾困限制。要梳理现有监管政策法规,对与企业纾困措施相冲突的政策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改变债转股风险权重计提规则,提高银行实施债转股积极性。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强化法律监督和债权人权利救济,营造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

3. 强化市场导向,对债务困难企业分类处置。对债务困难企业纾困尤其要强调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防止强行拉郎配或借纾困为名行逃废债之实。做好对债务困难企业的分类工作,政府牵头、债权银行充分参与对困难企业的清产核资和经营监督,合理界定困难类型,按三类企业的分类处置策略精准纾困。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

【责任编辑: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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