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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工商资本下乡赋能机制研究

作者:赵国强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664   发布日期:2019-9-19

工商资本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适合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农业项目,与当地农户形成互惠共赢的产业共同体。乡村振兴战略规划5年重点任务约需投资7万亿元,迫切需要构建“政府投资+金融信贷投资+社会投资”模式。

工商资本下乡至少涉及工商资本、党委政府和乡村三方,但目前的研究多从工商资本、党委政府两个方面分析其可行性,而关于乡村对工商资本下乡的态度、反应分析的较少,乡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有必要从乡村的角度对工商资本下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在面对工商资本嵌入乡村带来冲击时乡村所做出的反应,研究工商资本下乡的效果。笔者对工商资本下乡赋能乡村振兴的主体合作模式、利益分配方式、政府和乡村选择下乡资金来源等作出假说,并通过案例进行比较检验,讨论和总结工商资本下乡应选择的模式,及党委政府、乡村应采取的对策。

一、工商资本下乡带来的冲击及乡村的回应

近年来,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得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2008年到2017年间从48.7%下降到37.4%。农村居民增收越来越依靠传统农业之外的二三产业。比如从广东、浙江、江苏等农村发展较好的地区看,农村当中的富裕群体的财富多来自于农业之外的产业。因此,乡村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工商业(集体经济、民营经济)等工业化、城镇化的推动。乡村振兴迫切需要城市资源特别是工商资本的带动,在回应工商资本下乡中融入现代化进程。

(一) 工商资本对乡村的冲击

从正面效应看,工商资本下乡,可有效解决农村谁来种地、乡村振兴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促进农业技术提升和农民进城。同时,工商资本下乡可进行规模化、多元化经营,将人才、资金、技术、品牌和先进管理经验等现代生产要素引向农村,大幅提高土地生产效率。通过雇佣农民就业等方式,资本与农户建立起新的合作关系,村集体和农民可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和股份分红,对于离开乡村的农民也可以通过土地、农房等资产财产化,提高农民进城生活的能力,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工商资本下乡将现代文化、现代化理念等带入乡村,有助于激活乡村传统文化内涵,增强农村法治理念,健全现代乡村治理格局。

从负面效应看,首先,工商资本下乡对传统乡村治理格局产生冲击,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权利主体与农村治理主体的背离,影响了乡村自治合法性,制约了自治效率。其次,工商资本下乡后,通过部分或者整体流转土地、农房而掌握了重要的乡村资源,将村集体、农民“捆绑”到工商资本的“马车”上,村集体、农民的收益将被工商资本“绑架”从而丧失了足够的话语权。最后,资本下乡的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报周期太长。若只投资一产基本没什么回报,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项目一般投资巨大,且回报周期太长,导致工商资本有强烈的冲动改变土地用途。调研发现,部分工商资本下乡存在着借资本下乡的幌子圈地,甚至擅自毁坏林木,占用永久性农田,违规建造山塘水库等。另外,工商资本雇佣当地农民数量有限,而且往往有年龄上限等限制,一旦企业发生经营性风险往往毁约退场,留守农村或进城农民的利益将会受损,这增加了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二) 乡村对工商资本下乡的回应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居于领导地位。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村集体特别是农村党组织、农民作为“理性村庄”“理性农民”必然会维护自身利益,应对工商资本下乡的冲击。

一是利益分享模式。调研发现部分工商资本下乡项目引进对村集体和村民增收没有明显变化,村集体和村民仅仅获得了土地流转的租金收入,没有其他的相关收入。因此,部分农民对项目和村集体有一定的不满情结。但因为资本下乡具有外部性,而村民有“搭便车”的倾向,即使有更多利益诉求或集体受到利益损害也一般不带头提出。这就需要村集体充分维护和争取自身和群众利益,更好分享工商资本下乡的增值收益。

二是村庄治理格局。工商资本或者是为“本乡本土”走出去的企业家返乡,或者是与落户乡村原无实际联系的“外来户”。工商资本若想积极参与乡村治理,需要熟悉乡村各种社会关系、伦理关系乃至隐藏于其下的社会结构,并与其建立紧密的联系。相比而言,乡贤工商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明显优势,更容易融入当地乡村。针对“三权分置”后土地使用权的多元化,应调整自治权利主体资格认定,将新的土地利益主体纳入村民自治框架,建立以户籍为主、土地为辅的自治权利主体资格,允许工商资本享有乡村自治的主体权利资格。

二、实证分析

假说:工商资本下乡应选择利益分享型的合作模式,或乡村应优先选择乡贤工商资本项目。

案例1:Z市J村M小镇为本地乡贤返乡投资的农业一二三产融合项目。2015年以来,J村村集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将3000余亩土地的经营权统一流转给M公司,实行“保底收益+赠送10%股份+利润分红”模式。同时,M小镇吸引了附近300多位村民就业,其中59-69岁员工占70%,每年可以拿到1000多万元工资收入,企业与农民结成了紧密型发展共同体。

案例2:H省C村在乡镇政府推动下,县外的S公司流转村中土地600亩种植水果、发展观光旅游。但部分群众担心项目经营前景而观望,部分群众如种粮大户不同意流转土地。S公司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让村民和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S公司流转C村土地后,进行水果种植,因优先雇佣村干部亲属,村民没有分享到增值收益,村民便暗地破坏果树生长。后S公司主动让步示好,为C村修建道路,完善工人社保,定期从外地请来专业戏班唱戏,丰富村民文化生活,S公司与C村的关系逐渐从原本的冲突转变为相互支持。

两个案例都论证了假说的结论。由此,政府部门应切实保障村集体、农民与工商资本平等协商的地位,避免违背群众意愿;尽力选择乡贤或本县域的工商资本,相对更容易融入当地乡土社会;建立紧密的利益分享模式,让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工商资本发展带来的增值收益。

三、几点思考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工商资本下乡的赋能机制,既要分析工商资本下乡如何赋能乡村振兴,也要研究如何赋能工商资本,要从政府、村集体、农民、工商资本等相关要素角度健全相关机制。

1. 健全分享型利益联结模式

“三权分置”改革下,村集体、工商资本可进行股份合作,村集体统一将部分农用地、农房流转或村庄整体交由工商资本进行经营,打造田园综合体、一二三产融合等项目,采用“保底收益+股份分红”的分享型利益联结机制,使村集体、村民分享工商资本下乡的收益,构建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促进工商资本赋能乡村振兴。

2. 强化政府外部赋能

工商资本投资的项目一般为风景较好但较为偏远,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趋向工作意愿不强。对此,政府部门应健全工商资本下乡的金融、人才、土地激励政策等;对偏远山区乡村、空心村在群众集体意愿的前提下集聚提升、异地新建,进行连片开发;搭建工商资本下乡服务平台、产权交易中心,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对技术人才、大学生下乡提供必要的租房、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等,完善其子女就学等公共服务。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支持,引导银行加大对工商资本下乡项目的扶持力度。严格工商资本下乡的资格准入,限制非农经营范围、加强项目进度监管,严防违规用地等现象发生。

3. 优化乡村治理格局

乡村应强化民主法治建设,既要配合支持工商资本下乡的正面冲击,也要有效回应负面冲击。让民主法治在土地流转、项目引进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规范相关程序。合理保护工商资本的利益,保护小农户利益,对土地流转、农房租赁、整村经营等有不同意见和诉求的农户,应切实保障和尊重,避免简单以“少数服从多数”剥夺少数者的权益。

本文系浙江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第二十一批规划课题立项成果。

(作者单位:绍兴枫桥学院)

【责任编辑: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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