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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柔性治理

作者:倪佳瑜 刘焕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58   发布日期:2019-7-25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本质上属于利益冲突

“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因为事件的参与主体与本体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联,因此学界把此类事件称之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或“非直接利益冲突”。此类事件通常由偶发社会事件引起,具有无组织化和暴力化等特点,很容易升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虽然此类事件被贴上了“无直接利益”的标签,但是从本质上仍属于利益冲突。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利益有关。”“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从表面上看,虽其参与者具有利益诉求的非直接性,但众多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有着深层的利益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发泄利益受损而带来的怨恨情绪。因此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前提,在于找准事件生成的利益根源,重视社会情绪所带来的影响。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动因分析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诱因事件一般为偶发社会事件。从直接参与者角度来看,其参与动机是由于在本体事件中直接利益受损,本体事件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导火索。在直接利益的驱动下,本体事件中的个体或特定群体一旦无法获得利益满足,便容易倾向于“闹事”以博取公众关注和同情。从事件发生的初始状态看,这些突发事件一般只涉及个人或者小部分人,如果本体矛盾无法及时和有效化解,就容易导致事态升级,致使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围观者不断加入,从而演变成暴力违法的集群行为,即“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过本体事件只是冲突的诱因或者催化剂,涉及利益纠纷与损害的因素才是动因的核心,会使更多无直接利益者产生自我代入和利益受损的情景。但众多参与者的不满心理和相对剥夺感并不是生成于事件现场,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利益根源。利益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特别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话题更容易引发群众的集体共鸣,因而在本体事件无法得到圆满解决的情况下,便容易激起围观群众“路见不平”的参与心态。所以无直接利益冲突虽具有无直接利益特征,但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利益冲突。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演变进程分析

从事件的演进过程看,无直接利益是该类事件的典型特征,但在深层次背后直接利益矛盾会使“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扩散化、激烈化的态势。从中可以看出,直接利益诉求是贯穿“无直接利益冲突”始终的核心问题,也是处理该类事件,化解该类矛盾的问题关键。从参与者参与心理的演进过程看,本体事件发生之后,围观者容易产生自我代入的心理,从而或参与、或推动事件发展扩大。按照庞勒的理论,“乌合之众”的心理容易产生集体无意识,并对弱者产生天然的同情,甚至突破法治的边界。围观者一旦进行自我暗示,便会联想到自身利益受损的场景,或者假设自己在类似情境下的利益受损,而自发与当事方中的弱者站在同一阵营,以“我们”的“集体意识”进行维权抗争,自我角色也由原来的围观者转换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在这一过程中,事件围观者与当事者的“集体意识”已经超越一般意义的职业、性别、地域、年龄等差别,“集体意识”的产生与凝聚效应都是围绕利益为原点。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主体分析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矛盾通常表现为强势方和弱势方的对立,如城管和小贩、老板和打工者等。从二者的关系看,弱势群体具有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领域话语权较少,易被边缘化的特征,又处于社会的底层,极易产生消极、悲观、怨恨等情绪。他们期待得到公众关注,对自身利益进行维护,对自身状态加以改善。因而从冲突双方的关系来分析,由阶层分化和贫富差距带来的“仇官”“仇富”心态是事件生成的主要情绪动因。“无直接利益冲突”并非“无利益冲突”,而是直接与非直接之间的关系,事件的演变也并非简单的不满情绪宣泄,而是弱势方参与者对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对改善现有境遇的呼声。事件参与者通常对正当合法的“积极维权”信心不足,认为自身合法利益只能通过“消极维权”的方式得以保证。虽然集体抗争法不责众心态的存在使得事件的演变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但从矛盾性质来看,无直接利益冲突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无直接利益冲突由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产生,利益双方并非敌我对立关系,而是人民内部纠纷关系。此外,事件的发生范围具有局部性,仅围绕相关社会问题而展开,无意于改变既有社会秩序或颠覆现有政权,但冲突导致的严重后果仍要求我们保持警惕。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现实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格局的变迁,社会主要矛盾正发生着转变,当前社会依然存在转型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在无形之中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产生消极影响。

(一)干群关系相对紧张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但贫富差距带来的问题也愈发显现。特别是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容易使部分群众在相对剥夺感的基础上,滋生出“仇官”“仇富”和“仇警”等不良心态。具体表现为对干部队伍的信任程度降低,甚至对其“污名化”。比如重庆万州“10.18”事件和贵州瓮安“6.28”事件等,都充分说明干群关系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足,作风习气不良,甚至存在违纪违法的行为,与群众心中焦裕禄、孔繁森式的优秀党员形象相去甚远。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发生闹事的关键因素,还是干部的官僚主义。”为官不为、滥用权力、贪污腐化的行为,不仅是对党纪国法的亵渎,更是对全体公民利益的损害。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是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直接消磨。坚决从严治党扫除腐败,塑造纪律严明的党员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是维护好干群关系的重要保证,也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必然路径。

(二)处置人员应对失当

处置人员对本体事件的应对失当,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升级的直接原因。从事件演进的过程来看,诱因事件的发生到冲突的升级之间,仍然存有一段相对理性的阶段,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时机及时应对处置,很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均能够有效避免。处置人员应对失当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为使用警力失当,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有效使用警力。在“6.28”瓮安事件中,不法分子与有效警力的对比为110,如果及时使用警力,就可以阻止不明真相的群众被裹挟加入,从而避免事件向复杂化、扩大化方向发展。第二种为现场指挥不当,主要涉及应急预案的缺失和现场指挥不当。同样以“6.28”瓮安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县主要领导未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失去了处置的第一时间。事态失控以后,相关责任人也未亲临现场,现场指挥调度的缺失,使得事态急剧失控升级。第三种为无原则退让。这主要涉及到地方政府在化解群众矛盾时的原则和立场问题。在瓮安事件之前,当地政府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逃避式工作方式由来已久,相关当事人并未受到法律的惩罚,间接助推了部分群众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而为事件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三)基层组织参与不足

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程度存在“央强地弱”的态势,基层党组织,特别是村一级的党组织如何进一步提升公信力是摆在新时代党员干部面前的重要课题。据统计,我国的“无直接利益冲突”较多发生于基层党组织薄弱的中西部地区。在瓮安事件中,当事人所处的玉华乡雷文村,并没有完全做好协助当地政府安抚当事人家属的桥梁和缓冲作用,平时也缺乏对村民进行守法用法的教育。根据时任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披露,基层党组织弱化现象在当地确实存在。事件发生前,瓮安全县有23个乡镇未设立综合治理部门,19个乡镇缺乏相应负责人员。基层党组织力量不足,且缺乏应急预案,就使得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手足无措。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人口涌向城市,村一级的党组织在生产生活中的主导权在不断减弱。而且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村级党组织需要应对的矛盾纠纷也愈发复杂。再加上部分村干部工作能力不足或作风不良,使得群众更愿意向高一级的国家行政部门表达利益诉求。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柔性治理策略

 针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应该从深层角度分析问题,剖析原因,从传统的刚性维稳,向柔性治理转变,用善治的科学手段,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结”与“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柔性治理应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入手。“获得感”一词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其不同于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幸福感”或“主观生活质量”,而是更加强调心理层面的主观感受,这与“相对剥夺感”相对应。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必然会让小部分群体产生失落感,心理上的落差极易引发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懑情绪,从而成为引发社会问题的潜在因素。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就是要消除相对剥夺感和不公平感,从而引导社会心态向良性方向发展。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一方面,需要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层层落实,避免出现“上面一套,下面一套”现实窘境,政策的落实要打通“最后一公里”的梗阻,防止地方干部为了出政绩搞“数字游戏”,做表面文章。为人民谋幸福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要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将改革的红利真正释放出去,防止人民群众“被幸福”了,要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标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维护需要强化法制保障,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社会阶层分化,是社会怨恨情绪生成的重要源头。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和分配机制,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惠及到改革开放的红利;同时要强化监督机制,打击非法获利行为,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堵”与“疏”:构建社会情绪疏导机制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带有明显的心理失衡状态,具有显著的情绪化特征,而建立相应的心理疏导机制是化解参与群体心理失衡的必要途径。社会心理疏导机制的构建具有体系性、层次性和理论指导性,在构建过程中必须坚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立足于国情民意,科学合理地构建起具有关怀性与疏导性的覆盖机制,从而将社会不满情绪消解到最低,有效避免群体怨恨情绪的积累。首先要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心理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风尚具有引领作用,引导着社会情绪和心理向着健康方向发展。积极的社会心态,可以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和主流文化的认同感。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只停留于口号式的宣教,应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群众自觉主动接受。其次是构建科学的社会心态预警机制。社会怨恨情绪的生成、传播与爆发并非线性化发展,在爆发之前是有迹可循的,比如舆情的走向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甚至左右着社会心态的发展。对于舆论的回应和舆情的监测,是社会心态预警机制构建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加以重视,并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社会心态预警机制,定期对社会心态进行跟踪调查,在充分掌握民情民意的基础上,科学引导社会心态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不满情绪纾解机制。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满情绪的生成是正常现象,关键在于如何纾解。有关部门应当为群众建立一个情绪宣泄表达的通道,建立起一个以信访、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相衔接的情绪纾解机制,从而消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情绪动因。

(三)“制”与“治”:从管制转化为柔性治理

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思维应从强行管制向柔性治理转变,这既是对传统刚性维稳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柔性治理是指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基础上,依靠非强制性的软性治理手段,来保障公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政府的信任。在此类事件的治理过程中,柔性治理既能避免说服教育太软的窘境,也能摆脱暴力管制太硬的困境。第一,柔性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源泉,为群众办好事情是党宗旨的直接体现。我们要把尊重人民群众作为治理事件的前提和原则,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切,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尽量把冲突化解在升级之前。第二,柔性治理要灵活运用“软手段”和“巧手段”。中国传统文化追求上善若水和以柔克刚的智慧,一味用暴力手段强行压制往往会适得其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化解,要以沟通和对话为基础,最大程度健全民意反馈机制,回应并满足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同时完善应急预案,科学使用警力,实现从“制”到“治”的转变。第三,柔性治理需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来化解潜在的社会风险。正如《论民主》书中所言,“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用人民的力量来维护人民的利益,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不懈追求。

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研究课题“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19B31),

环太湖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度立项课题“‘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防控与治理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倪佳瑜 中共湖州市委党校;刘焕明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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