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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合理差别对待探析

作者:吴明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87   发布日期:2019-2-25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脱贫攻坚、民生保障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明确,进一步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提升至国家层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基本原则的范畴之一,集中并反映了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取向和利益需求,而对处于不同利益层级的人在法律层面实现合理差别对待,在人的关系层面起了很好的调节作用。但平等并不能仅局限于法律的一视同仁,求得形式平等,当下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平等,最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已成为新的环境下平等法治研究的目标追求,法律倾斜保护弱者的理论探究与制度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弱势群体的内涵解析

在我国,弱势群体问题犹如“木桶理论”之“短板”,若不及时弥补,将会使冲突的危险时刻在社会中潜伏着,进而构成产生社会风险的巨大隐患。给予弱势群体在法律层面上的差别对待,实质上便是对这个群体的“弱势”进行权利上的弥补,社会弱势群体受倾斜保护从本源上看并非属于自然生成,而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利益层级的人们需求分化,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为反映弱势群体本身利益需要而后生的。通过这一倾斜保护权利的设置,反映了弱势群体作为整体的利益需求,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健康稳固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一)弱势群体的法学界定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是指在整体社会群体中占有社会资源和分配社会经济利益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困于社会和自身因素的阻碍,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他们始终被置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学一般从规范性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分析阐述,在弱势群体的差别对待问题的论述上也以法律权利为基础开展。从法律层面上弱势群体的弱势实质是一种权利上的弱势,具有得不到权利保障的共性。从而可以将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简单地归纳定义为,出于某些原因而在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上处于劣势,社会资源占有及经济利益较少,处于事实上不平等地位,需要法律予以倾斜保护的群体。

(二)弱势群体在权利层面的弱势体现

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权利角度理解这个群体的弱势,便可以在法律的层面上通过设置权利的合理差别保护来弥补缺陷。弱势群体在权利层面上的弱势体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分配的弱势地位。其弱势主要体现在群体的权利诉求较难有效地进入立法过程。利益的第一次分配主要通过立法活动进行,个体本身所已享有的权利往往也决定了在分配中继而获得权利的多少,由于弱势群体在社会活动中占有较少的资源,拥有较少的权利,直接导致了他们在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处在不利的状态,在立法分配利益的过程中,因为这种不利的地位造成弱势群体在其中话语权的缺失,使他们对于权利的要求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表达出来,进而使弱势群体应当享有的大多权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二是权利实现的困难处境。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在权利缺陷的基础上争取有限资源的困难已不言而喻,即使在法律对弱势群体进行差别对待保护的框架体系下,其权利的实现也受阻碍。纵观现行基本法律制度,已然赋予了弱势群体诸多基本权利,但由于立法过于笼统,弱势群体整体的权利观念淡薄,以及社会生活中仍存有的执法、司法问题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些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二、法律对弱势群体差别保护的现状

(一)法律对弱势群体合理差别保护的积极体现

1. 立法层面的成果。立法上设置差别对待是对弱势群体平等权首要也是最为直接的保护,如果立法上不能做到平等,执法和司法上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框定,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基本法律为法制基础,相关法规和政策相辅的针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制度体系。弱势群体在现行立法上享有的差别待遇也涵盖了诸多方面,例如基于照顾年老体弱者的考虑而规定的差别待遇,《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享有物质帮助权的主体必须在符合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还规定给予未成年人、残疾人特殊的保护,也是基于他们在生理或年龄方面的不成熟或障碍。

基于宪法规定,《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单行法律相继制定发布,与此同时,诸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颁布出台,搭建了与我国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地方行政机关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纷纷出台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差别对待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 执法、司法层面的进步。创制的法律若未付诸实施,将沦为纸面上的法律,将法律从纸面上落实到现实中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执法、司法活动直面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弱势群体实行合理的差别对待,能以最为直接的方式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确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在法治建设中不断被强调,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法规的出台,执法、司法活动的开展也基本与法有据。法律有关弱势群体差别待遇的规定在当前法治理念氛围下的有效落实可以说获得了初步的成功。

(二)法律对弱势群体合理差别保护的不足

现行规范体系虽起着重要作用并初具规模,但对于实现弱势群体的法律差别保护仍存下述问题:

1. 立法的权利保障相对笼统。原则性的法条用语导致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程序性保障,现行宪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第三十三条作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宣示,对于法律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合理的差别对待保护并未形成具体的细化规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欠缺可操作性,致使弱势群体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不畅。同时,立法的分散导致未能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更使弱势群体的维权途径雪上加霜。此外,对侵犯权利的法律追责制度的缺乏,惩处的条款极为有限,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自始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

2. 法律适用对象范围过于局限。现行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差别对待保护并未涵盖整个弱势群体的界定范围。农村弱者的权益保障,往往被忽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的种类也在日益变化,而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若不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顺应不断变换的社会形态,面对不断涌现的需要社会给予保护的弱者们,却无从给予完善的保护措施,则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极易受到侵害。

3. 法律规范执行力不足。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中因处断和执行中的法律白条导致了权益侵犯问题的司空见惯。(王朝辉.当下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C].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现实实践中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往往存在权力滥用,致使在国家正式的维权体系中难以寻求对弱势群体的救济,使法律具体规范无法达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差别对待保护的现实目的。

4.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司法救济的形式单一。弱势群体所处底层社会中法律教育资源的匮乏,造成这个群体法律维权意识的普遍淡薄,且有限的社会资源,也造成他们难以很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加上现行法律规定对该群体的司法救助形式太过单一,仅包括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等程序性救助的形式,法律援助方面也未得到全面完善,无法使弱势群体在实质上有效摆脱弱势局面。

三、法律对弱势群体差别保护的完善进路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差别对待的合理与不合理,在于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基于社会正义的需要设置的,二者可从差别因素和对待限度两个维度进行界分。基于不合理的因素进行差别对待将构成事实歧视,而合理因素下的差别对待超过一定限度也将构成反向歧视。这两方面都可界定为法律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法律上对弱势群体的差别保护应始终保持在目的和程度的合理限度范围内。

(一)立法领域的完善

1. 进一步细化立法,实现权利保护体系化。在立法上对弱势群体权利进行全面合理的倾斜保护是实现实质平等最直观的体现。在法律对弱势群体实行差别对待保护的大原则下,具体细化各项权利保障条款,使相关的法律规范具备可操作性,同时,整合各类分散的单行法律规范,完善社会保障法体系,以倾斜保护各类弱势群体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权利弱势。另外,应积极增设对侵犯权利的法律追责及惩处的相关条款,以法律的威慑力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防护。

2. 注重立法更新,构建多层次的保护体系。社会发展中对认定弱势的新群体,应适时更新立法的调整范围并加以保障。立法上还应充分考虑城市弱势群体和农村弱者权益保障的平衡问题。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同等条件下,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城市人的赔偿额度与农村人相比并不在同一水准。未来立法上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应顺应废除制度的藩篱、消灭特权的趋势,逐步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享受实质平等待遇。(徐令彦、张云芳: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危机及对策[J].学理论,20105〉:82-83.)在统一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基础下,制定保护不同弱者的特别规范,将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明确化,为弱势群体构建多层次的合法权益保护体系。

3.完善弱势群体权益表达法律规范。弱势群体由于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直接导致了他们在权利分配的过程中处在不利的状态,因为这种不利地位致使弱势群体话语权的被掩盖;弱势群体普遍处在社会的边缘地带,其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倾听和认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具备畅通的救济途径和手段。给予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有效的表达机制,将有利于合法权益保护路径的疏通。

4.保障弱势群体科学文化方面的受教育权。弱势群体弱势的根源在于权利层面的缺乏,而权利的缺乏往往是由占有较少的社会资源所导致的。通过法律的设定,为弱势群体提供充分的教育资源,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科学文化教育,使他们在对更多社会资源的获取能力上得以提升,并对侵犯和干涉弱势群体受教育权行使的行为加以惩戒,进而改变他们因资源因素而导致的不利地位。

5. 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最直接地体现在权利的救济。司法实践中,诉讼成本过高一直以来是进行司法救济程序的一项突出问题,亟需权利救济的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条件不足,而无法进行维权活动。对弱势群体合理差别对待保护,应从减少弱势群体诉讼成本、发展小额诉讼的司法程序的角度考虑立法,以法律的手段,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并以法律援助方面的立法规范,大力提高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执法、司法的进路

1. 健全行政、司法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权力缺少了合理的监督机制将导致权力的膨胀。给弱势群体最为直接的平等的保障,便是避免其权利受到权力的侵犯。而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便是加强对行政、司法机构的监督职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求这种监督是一种法治理念的监督、具有国家强制力性质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实质公平的实现。其次,深化法治原则,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的准则,坚决克服权力滥用,使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权力滥用的侵害丧失可能性。

2. 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并明确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应提高给付行政的积极性,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弱势群体合理有利的照顾,避免行政不作为,使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维护,实现实质平等。对于司法执业人员,应秉承司法公正的理念,依法公正地为弱势群体解决司法问题。此外,还应定期对行政、司法人员进行考核,纯洁执法队伍。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对弱势群体的执法上充分考虑人文关怀等相关因素,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建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

3. 培养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弱势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认识,能在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采取法律手段对权利加以维护。单凭法律单方面在立法层面对弱势群体设置差别待遇,由于现实生活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通过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定期组织关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普法教育活动,进而通过普法教育来培养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该群体的思想武器。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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