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研究
摘 要 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创新和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面临数据确权标准不统一、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跨境流动存在壁垒、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因此,必须构建统一的数据确权制度、完善交易规则体系、创新跨境流动治理机制、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助力打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关键词 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粤港澳大湾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数字时代的到来使数据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高度依赖于其整合程度与应用场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构建更为精细的市场化配置机制。[1]粤港澳大湾区拥有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优势以及深圳、广州等城市在金融科技创新方面的实践积累,在建设高水平数据要素市场方面具有良好基础。探索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创新机制,可以为我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益参考。
一、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现状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中国金融创新与开放的重要区域,其金融数据市场的发展对促进金融数据流动与跨境交易,推动金融市场高效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有重要意义。
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广东省依托《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数字湾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正在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构建数据流通与交易服务生态。广州和深圳数据交易所通过完善体系架构,已形成以数据为核心的产业链,有效推动产业数字化升级。香港金融管理局自2016年设立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以来,充分利用其国际化法律制度与金融中心优势,通过虚拟银行牌照等创新模式推动数据资产交易。[2]澳门则积极推进与横琴合作,致力于构建跨境数据流通机制。
在金融与数据要素的融合方面,广州数据交易所已上架多种金融领域数据产品,其中惠州的“惠金融(不动产)”数据产品为金融机构提供不动产动态数据,有效支持风险评估与投资决策。香港通过金融科技推动数据资产化,其绿色金融计划促进了数据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横琴合作区则为澳门提供金融数据资产化试验平台,探索数据要素与金融服务的创新结合。
在跨境数据流通的法律保障方面,广东省正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的数据协同发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推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建立数据流通规范与探索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香港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合规性方面保持高标准,为粤港澳三地数据流通的安全与国际化奠定基础。横琴合作区建立了澳门与内地的跨境数据共享机制,在合规前提下推动博彩和旅游等行业数据的有序流动。
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问题
(一)确权机制存在制度差异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确权制度呈现出显著的制度差异。内地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确权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数据收集权、处理权及使用权等具体权能,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的限制,为金融数据确权提供了更细化的法律基础。香港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构建数据权益保护体系,澳门则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强化数据保护。在监管导向上,内地偏重规则导向,强调通过严格监管规则维护市场稳定;而港澳地区则注重原则导向监管,在保障市场稳定的同时为金融科技创新预留空间。[3]
(二)市场定价机制缺失
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市场交易呈现出多层次的制度特征。自2022年9月广州设立数据交易所并发布《广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以来,基础制度框架逐步建立;深圳数据交易所则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构建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在交易机制方面,内地市场采用较为严格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据《金融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JR/T 0223—2021)要求,金融数据交易必须遵循规范化的安全管理;香港市场则强调市场化运作,通过“金融科技2025”策略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依托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及自由市场体系,通过金融科技创新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然而,数据产权界定的复杂性及统一价值评估体系的缺失仍制约着市场发展。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尚未建立统一的金融数据价值评估体系与定价机制,这不仅影响了数据交易的公平性与效率,也阻碍了金融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三)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中的开放性与安全性难以协调
随着“数据主权”概念的深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着制度性障碍,[4]数据主权与跨境流动的张力在金融领域尤为突出。一方面,维护国家金融数据安全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核心;另一方面,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则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内地构建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规为核心的严格管理体系,采取分类、分级管理与安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为区域内个人信息安全流动提供了便利,但金融数据的跨境传输仍面临制度障碍。港澳地区采取更市场化的数据治理方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更专注于个人数据的使用而非流动;澳门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虽然设立数据出境管制,其执行标准却相对灵活。这种制度差异导致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市场出现明显的“数据孤岛”效应。[5]
(四)发展模式与监管效率存在结构性矛盾
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有效性高度依赖于数据质量与区域协同。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质量整体稳定,但区域发展存在不平衡。香港金融发展质量最高,辐射效应最强,广州和深圳次之。目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标准不统一,显著影响了金融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效率。虽然粤港澳大湾区通过“大湾区联合监管委员会”等机制平衡创新与监管需求,但跨境金融创新服务对监管协调性提出的更高要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内地根据《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推动改革创新,香港通过“金融科技发展计划2.0”促进创新,但三地金融创新仍主要集中在金融科技发展及大数据在风险管理与个性化服务中的应用,跨境协同创新不足。[6]在监管协同方面,三地虽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与深圳创新监管工具实现互通,但监管标准的差异性导致实际执行困难重重,难以满足跨境数据流动的市场需求。
三、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创新路径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金融创新最活跃的区域,是推动新质生产力理论在实践中应用的关键试验场。金融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和治理,正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的核心路径之一。需要立足新质生产力导向,从金融数据确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跨境流动治理以及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等维度,系统探索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创新机制。
(一)构建统一的金融数据要素确权制度
1.明确金融数据所有权的界定与分类。金融数据所有权的界定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问题。金融数据因生成主体的多元化、流动性和不可见性,在确权过程中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这种复杂性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尤为明显。金融数据所有权应根据数据的生成者与数据主体的关系加以明确。例如,个人消费及交易数据可归属个人所有,而金融机构通过业务活动积累的客户行为数据可被视为企业资产。因此,金融数据的所有权分类应基于数据来源、内容及敏感性进行分级确权,以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在实践中,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与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金融数据所有权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但两地在确权标准上存在体系性差异。需通过法律协调机制,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构建统一的确权规则,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有序流通。
2.完善金融数据使用权的授权机制设计。在数据使用权的授权机制设计中,核心是要在尊重数据主体权益的同时推动数据流通与增值。在粤港澳大湾区,授权机制的构建需统筹考虑数据主体的控制权和数据使用者的合规义务。例如,香港虚拟银行在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时,需要获得数据主体明确授权,此授权涵盖数据的收集、处理及共享全过程。为实现授权流程的统一化,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建立统一的数据授权标准,确保数据主体的知情同意权得到充分保障。可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双重授权”机制,在数据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分别向数据主体确认授权意愿,以增强其自主控制权。同时,应建立数据使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确保授权范围得到严格遵守。
3.健全金融数据收益权的归属与保护机制。金融数据收益权的归属与保护机制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中的关键议题。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金融数据收益权的归属与保护机制需实现创新性制度安排。内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确立了数据权益的基本框架,而香港和澳门更多依托判例法传统保护数据相关权益。粤港澳大湾区可探索“分层分类、比例均衡”的收益权分配机制。在基础金融数据方面,应以保护数据主体权益为核心,确保其在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获得合理回报;而对于深度加工后的金融数据产品,则需平衡数据处理者的创新投入,按照价值贡献比例分配收益。在保护机制方面,可构建“合同约定+技术保障+法律救济”的多层次保护体系。首先,通过数据交易合同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方案;其次,利用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确保收益自动、准确分配,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收益分配的自动化和透明化;最后,建立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收益权受损方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这种制度安排既能保障各方权益,又可以激励数据要素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金融数据价值实现的交易制度
1.构建金融数据价值评估标准制度。金融数据的价值评估标准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体系。基础评估应考虑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等要素,这在《金融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JR/T 0223—2021)中已有明确规定。市场评估维度则需结合数据稀缺性、潜在应用价值和市场需求,而合规评估维度应关注数据安全等级与隐私保护要求。评估方法上,可采取“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模式。基准价格以采集成本、处理成本等客观因素为依据,动态调整则需结合数据使用频率和市场价值。为确保数据价值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还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审核数据质量与适用性。
2.健全数据价值的市场化流通机制。数据价值的市场化流通机制是连接数据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制度桥梁。在当前制度背景下,构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市场化流通机制需协调不同法域制度差异。首先,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和使用目的划分流通层级,以保障数据安全和定价灵活性。其次,应设计双轨定价机制,即基础金融数据可采用固定价格或目录价格,以确保可及性;而个性化数据则应允许市场主体通过协商或竞价方式定价,以激发数据创新活力。最后,应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与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为数据交易提供可靠的价值参考。
3.完善金融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架构。金融数据交易平台既是市场组织者,又承担着数据质量把关和交易安全保障的特殊职能。从法律性质来看,交易平台应定位为特许经营的市场基础设施。这一定位既体现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又强调其市场化运营特征。例如,深圳数据交易所通过章程明确其“市场组织者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有效平衡了公共利益与市场效率。在治理结构上,可采用“政府监管+市场自治”模式,建立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实现粤港澳三地监管机构协同。同时,赋予平台一定自治权,允许其制定业务规则与风控标准。
(三)创新金融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治理机制
1.优化金融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需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控制。根据数据敏感性和使用目的,可将数据分为低敏感度数据(如非个人化的市场数据)和高敏感度数据(如个人账户信息与交易记录),并针对不同级别制定相应跨境规则。优化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分类标准,确保三地分级标准与管理方式一致,从而减少因标准不统一引发的合规障碍。此外,应强化对金融数据处理者的责任认定,确保数据合法使用并实现跨境流动的全程可追溯。
2.构建跨境金融数据流动追溯与风险防控体系。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防范需立足于风险追溯与监管创新两个维度。就风险追溯而言,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追溯体系具有重要价值,可对数据跨境流动全过程进行链上记录,实现流向可追溯、责任可溯源。针对风险防范的制度创新,“监管沙盒”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平台。该机制通过在特定监管环境下开展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测试,可有效识别风险点并验证监管方案的可行性。金融科技企业可在“监管沙盒”中检验数据处理流程的合规性,监管部门则可据此优化监管规则,实现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
3.创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争议解决机制。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多元法律体系与管辖权冲突问题,容易引发数据主权与数据合规性争议。粤港澳大湾区可设立专门性跨境金融数据仲裁中心,专门负责处理跨境数据交易中的法律纠纷。该仲裁中心可借鉴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先进经验,形成覆盖三地的统一仲裁协议体系。争议解决机制应包含事前防控与事后救济两个维度,即通过构建数据合规审查与风险评估体系,实现对争议的事前防范;通过仲裁与司法裁判相结合的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层次法律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健全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法律保障机制
1.优化数据质量规制的法律路径。数据质量规制是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前置性制度保障。构建层级化的数据质量标准体系,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结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金融数据安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规范》(JR/T 0223—2021)的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质量标准体系。同时,完善数据质量责任的归责机制,建立以过错推定为原则的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明确数据提供方对原始数据质量的举证责任以及数据处理方在处理过程中的质量保障责任。
2.重构金融创新治理的制度框架。金融创新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驱动力。当前,香港通过“金融科技2025”策略推动虚拟银行发展,深圳建立区块链贸易融资平台,这些创新实践需要相应的制度框架支持。建立创新活动的评价机制,构建“双层审查”机制。一方面,进行创新模式的合规性审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进行风险可控性审查,评估创新活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完善创新治理的协同机制,建立统一的金融创新治理平台,采用协同治理模式,以内地法律制度为基础,结合香港和澳门的制度优势,形成包容且规范的创新治理框架。
3.完善监管协同的法制化路径设计。监管协同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保障。构建多层次的监管协同机制,通过建立“监管一体化”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措施协同。这种制度设计既尊重“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又能确保监管的整体性和有效性。优化监管协同的法律保障机制应从三个方面完善。一是明确监管协同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二是建立监管协同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执法标准的统一;三是构建监管科技应用的法律框架,为科技赋能监管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乔晗,李卓伦.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评价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2,37(10):1444-1456.
[2]Hang Seng Bank.Greater Bay Area SME Report:A Story of Resilience and Opportunity[R/OL]
https://www.bain.com/globalassets/noindex/2023/bain_brief_greater_bay_area_sme_report_a_story_of_resilience_and_opportunity.pdf.
[3]李支.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规则衔接的法治理念及其实践路径[J].社会科学家,2023(12):117-122.
[4]孙冉.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逻辑构造与优化进路[J].地方立法研究,2024,9(05):87-104.
[5]吴燕妮.跨境金融监管的创新机制研究——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视角[J].深圳社会科学,2020(06):60-71.
[6]李莉莎,彭子盈.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机制[J].城市观察,2023(05):4-18+158.
本文系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南自贸港金融风险防范”(编号Hnky2021-9)和海南省社科规划基地课题“‘一带一路’南海沿线国家金融风险法律规制合作体系研究”(编号HNSK〈JD〉21-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方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