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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化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路径研究

作者:梅 锦 郝健伟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121   发布日期:2024-12-30

摘  要  统计数据显示,在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呈现出被害人低龄化、侵害形式多样化、熟人作案占比高等特点。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面临事前预防难、调查取证难和赔偿救助难等挑战。检察机关承担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未成年被害人的事前预防体系建设、证据审查体系建设、救济救助体系建设等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对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前预防工作体系,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力争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长效关怀。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事前预防;证据审查;司法保护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不断增强。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传统的司法保护偏重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关注不多。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人民团队等“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是融入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也是践行法治为民的时代需要。”[1]检察机关作为承担公益诉讼的主体,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保护是其重要职责之一。检察机关如何在当下更好地推进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施,值得深入探究。

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开展路径

2024年W市某基层检察院办理了该市首例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的案例。在该案中,被告人戴某某是一家培训机构老师,其在为被害人小美(化名)进行一对一辅导过程中,多次对小美实施奸淫,导致小美患上严重精神抑郁症。被告人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拒不承认性侵害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通过完善证据链条实现“零口供”定罪,并对被害人小美开展多元救助。最终,戴某某被判刑,被害人获赔精神损害等医疗费用近9万元。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侵害的案例,通过对办案过程的分析,有助于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更好地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的保护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小美学校、辅导班同学以及网友,收集与性侵害相关的证人证言;从被害人医疗诊断记录、购买早孕试纸、手机恢复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案发经过,被告人与被害人手机转账记录、上课存在关灯锁门的异常行为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戴某某存在利用小美课程辅导之机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其二,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元救助,持续跟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针对被害人小美因案件导致严重抑郁症的问题,检察机关联合“海豚之家”未成年人心理援助中心心理咨询师,多次与医生沟通,跟进了解小美的病情、恢复情况、疾病症结等方面,为其量身打造治疗方案,并提供每月一次的上门心理咨询服务。针对小美前后多次自杀以及抑郁发作多次入院治疗的情况,检察机关为小美申请司法救助金8万元,帮助缓解其家庭经济压力,并为小美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收集相关证据,支持小美提起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戴某某向被害人支付所有精神心理治疗、康复等损害赔偿费近9万元。

其三,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针对案件中发现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管理漏洞,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走访调研,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情况反映,分析校外托管机构存在监管不明、管理机制不完善、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不健全等问题,联合区教育局、妇联等职能部门多次协商探讨,推动辖区出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围,从注册登记、工作人员人数、收费标准等方面细化托管机构服务要求,压实监管部门职责,推动校外托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二、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的特点

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刑事案件包括性侵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威胁未成年人案件等,笔者梳理了W市2021年至2023年受理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670件,其中有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421件,占比62.84%,呈逐年递增趋势。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性侵犯罪成为主要犯罪形式

在421件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中,从罪名分布看,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等性侵类犯罪案件324件,占比76.96%,性侵害犯罪已经成为主要犯罪形式。从年龄分布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291件,占比69.12%,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130件,占比30.88%,未成年被害人呈低龄化趋势。从性别分布看,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共694人,其中女性660人,男性34人,未成年男性被害人遭性侵也需引起重视。

(二)非暴力方式成为主要犯罪手段

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的特点,多采用教唆、引诱、欺骗等非暴力方式实施犯罪,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自愿案件占比31.15%。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直播平台、新型聊天软件等网络媒介兴起,部分软件对未成年人注册、使用等不加限制,相关部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不力等,利用网络媒介联系被害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本次统计中占比达到了21.04%。

(三)与被害人关系密切为重要犯罪特征

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主体作案占比高达51.45%,成为犯罪侵害的重要特征。所谓与被害人关系密切,是指犯罪主体与被害人具有老师、父母、亲属、同学等身份。上述关系密切的人选择的作案地点,多为加害人或被害人家中等封闭私密的场所,一般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场,缺少目击证人。被害人往往证据意识欠缺,被侵害后受害怕、慌张等情绪影响,清洗了相关证据,没有立即报警。另外,被害人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对有些事实不能准确、完整表述。部分被害人家长出于保护名誉、受加害人胁迫利诱等原因不配合调查或者供述反复,导致证明力降低。

三、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

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的方式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具体包括事前预防难、调查取证难以及赔偿救助难。

(一)事前预防难

其一,从认知层面看,当前普法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精准性还有待加强。目前,普法教育仍处于“大水漫灌”模式,缺少系统规划,没有区分对象特点提供精准普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缺少系统性的性教育。其二,从发现层面看,线索发现机制还不完善、举报渠道还不畅通。比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但实践中部分义务主体疏于履行义务,没有及时举报或者放任犯罪。其三,从监管层面看,监管职能存在交叉,监管制度存在漏洞。案例中,戴某某所在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培训教师疏于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对于培训机构监管也不到位。

(二)调查取证难

其一,客观证据难以收集固定。在熟人作案中,报案时间往往滞后,错过了侦查取证的黄金时机,犯罪现场可能已经被破坏,最能反映犯罪的痕迹、指纹、体液等客观证据已经灭失,相关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最真实的结论。案例中,小美是在性侵发生一年后因抑郁症跳楼,被医院医生发现存在性侵才报警,而培训教室作为案发现场,绝大部分客观证据已经灭失,无法收集。其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强。部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往往会有意识地去检索相关法律和类似案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意消除证据,到案后往往“零口供”,不承认犯罪或者只承认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其三,被害人陈述的用语呈现“成人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被害人陈述中的用词明显与其年龄不相符或者精神发育迟滞型被害人的陈述逻辑清晰、条理完整,明显与其认知、表达能力实际有偏差。[2] 侦查案卷中被害人的陈述用语“成人化”,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出现瑕疵,不利于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

(三)赔偿救助难

一方面,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难以获得精神赔偿。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会产生严重心理问题。例如,案例中小美事后被诊断为严重抑郁症,出现幻听、消极自弃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未成年被害人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但赔偿仅限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实中,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很难得到经济赔偿,即便得到赔偿也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当前的被害人保护工作缺乏持续性和系统性。在目前“案件中心”的逻辑下,司法程序时间跨度往往小于被害未成年人成长恢复的时间,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对未成年被害人持续提供救济与保护。究其原因,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系统性救助机制,不存在保障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持续进行的长效激励机制,支持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力量也不成体系,故而在人员配备、资金支持上远远不够。[3]

四、检察机关深化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具体路径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事前预防难、调查取证难、赔偿救助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要主动担当作为,贯彻落实“双向保护”原则,在犯罪预防、依法惩处、综合救助等方面履行检察职责,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一)健全完善事前预防工作体系

1.以未成年人需求为导向进行普法教育。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未成年人在婴儿期、幼儿期、童年期、青少年期等不同阶段,对心理方面的需求是不同的。精准普法就是要结合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心理、普法方面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和教育。例如,在青少年期加大性教育的普及力度,通过生物课、案例警示课、成长交流课等形式,用正确的性知识修正错误的社会偏见,纠正从低俗色情片中学来的错误模式,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不去伤害别人,减少性暴力产生的根源。

2.完善综合履职与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一方面,未成年人检察要做到 “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综合履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对此,各检察机关有必要制定本地区未成年人办案的行动指南,对各类可能侵害未成年人的风险点进行总结、提炼,为开展预防和惩治工作指明方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等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联合会签机制文件、共同建设保护中心、开展联合监督专项行动、开展研讨会、同堂培训等形式,深化务实合作,增强工作合力。

3.数字赋能拓宽线索发现渠道。一是利用互联网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舆情监管。在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涉未成年人的信息。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舆情,往往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关。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数字检察优势,与辖区网信部门开展合作,通过关键词筛选等方式,对辖区内的涉未成年人舆情进行筛查,了解相关线索情况。二是运用大数据模型开展法律监督。例如,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单靠义务人的自觉,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案件线索,可以在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机构、场所内,提供扫二维码举报、拨打举报电话、在系统中嵌入强制报告自动提醒程序等方式,提醒义务人和见义勇为者能积极主动地报送相关线索,同时做好后台软件的维护,及时统计分析举报线索,开展法律监督。

(二)科学构建案件证据审查体系

1.制定证据收集指引规则。针对案件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证据收集指引规则,明确在立案侦查、提前介入、一站式取证、询问讯问、笔录制作等方面的标准和流程,进一步提高证据收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比如现场勘验,应明确对于报案时间晚的性侵案件也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时,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及现场照片可以展现现场的布局结构、物品陈设、案件细节等,从而与当事人陈述进行比对。

2.坚持对被害人的“一次询问”原则。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完善询问提纲,同步完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人身检查、证据提取、伤情鉴定、心理疏导等工作,对其进行多元救助、保护等,最大限度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4]在审查阶段,首先,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从案发经过是否自然、合理,被害人陈述是否自然稳定、过程完整,是否符合其年龄段应有的认知和表达,是否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等方面进行审查。其次,应审查被害人陈述与传来证据之间的补强关系和逻辑关系,特别是“零口供”案件中,要重视审查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证人的证言。最后,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之间的细节印证,虽然被害人陈述出现“成人化”“高度概括化”等问题,但是在某些非亲身经历不可知的隐蔽细节方面,被害人可以清楚地表达,即可以印证这部分事实,不能苛求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完美吻合,在关键事实、关键细节能够吻合时,可以建立印证关系。

3.增加品格证据的审查运用。品格证据是有关一个人品行、性格、习惯等方面的证明材料。虽然品格证据无法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但是在反映行为人的成长经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具有一定参考价值。需要对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科学细致的人格甄别和心理评估,并将其人格甄别的结论运用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并且除了量表测评外,还要将社会调查报告和办案人员面谈这两个维度也加入人格甄别的维度上来。[5]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人格甄别,还要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积极关注。比如,询问被害人的父母、老师、同学、邻居对其的评价,这种关于她成长经历的品格证据,可以作为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参考依据。

(三)探索完善长效关怀救助体系

1.建立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例外”受理范围,针对因案患上严重精神疾病的未成年被害人,检察机关可以收集被害人的精神卫生中心病历资料、出入院、手术记录、用药记录等书证,收集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心理咨询师、被害人父母的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证明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据此将精神疾病治疗(包括后续治疗)费用作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完善多样化、个性化的关怀救助体系。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一站式”询问中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等平台,联合教育、妇联、民政等政府部门以及社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多元化的救助。首先,在案件受理阶段应第一时间告知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简化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手续。其次,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全面了解,列出需求清单,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制定“个性化”救助方案,提供包含国家司法救助、民政扶助、法律援助、医疗保障、社会慈善等方面的菜单式救助。最后,要建立长期关怀机制,通过定期回访、提供帮助等方式,了解未成年被害人在后续成长中的经历,提供力所能及的关怀。

3.优化司法救助分配体系和救助模式。目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范围、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但没有区分被害人的年龄。但是,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尤其是心理方面的损伤较成年被害人更为严重,而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获得的经济补偿十分有限。对此,有必要“转变司法理念,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上升到社会治理和人文关怀层面”。[6]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予以优先考虑,适当提高救助金额。比如,明确对性侵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建议被害人有权获得同犯罪人赔偿数额相当的补偿。为保障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可以建立“政府+社会”的救助模式,在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同爱心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相结合,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切实提高救助能力。

参考文献:

[1]卞媛媛.司法所参与探索“司法救助+”融合救助模式的路径思考[J].中国司法,2022(12):90.

[2]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1):28.

[3]钱晓伟.检察主导下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探究[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24(03):69.

[4]杨超.让未成年被害人远离“二次伤害”[N].宁夏日报,2024-09-26(06).

[5]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综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06):109.

[6]刘蓓.检察机关开展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优化路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3(02):9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有关问题研究”(编号20YJC820034)的阶段性成果。

(梅锦系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郝健伟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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