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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优化研究

作者:蒋亦菲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346   发布日期:2024-7-22

摘  要  自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作为制度保障和支撑,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成为极具现实感和紧迫性的重要议题,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也由此进入议事日程。为推动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进程,促进长三角区域治理更新升级,解决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面临的现实难题,亟需对既有司法协作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全面推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和典型案例交流机制,落实司法人才队伍培养制度,打破行政区划、地方保护和法官隶属的限制,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亟需健全相关协作保障机制,加强司法大数据和专家资源共享,优化协作平台,以突破信息壁垒,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长三角;司法协作;机制优化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发展成为国家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作为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指明了方向,长三角地区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发展潜能。作为制度保障和支撑,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成为极具现实感和紧迫性的重要议题,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也由此进入议事日程。区域司法协作是区域司法主体在特定法律和政策的支撑与保障下,基于法定职权和程序,围绕司法日常运行和司法改革发展等事务,在立案管辖、统一适法、司法执行、典型案例发布、司法资源配置以及公共治理司法参与等方面展开的协同合作。区域司法协作既是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和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和保障区域一体化的基本路径。

一、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的发展实践

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沪苏浙皖四地法院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不断进行探索尝试,共同签署多项合作协议,以规范司法协作工作、拓宽协作领域,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协作机制逐渐规范

自2018年长三角地区开展司法协作六年来,各地法院共同签署多项司法合作协议,推出一系列共建项目,使司法协作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轨道。例如,2018年11月,沪苏浙皖四地法院签署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交流工作的协议》,明确了区域司法协作的整体工作目标。2020年9月,四地法院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法院一站式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推动了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的建设。2021年5月,《长三角地区法院执行工作一体化备忘录》进一步规范了异地执行工作的相关流程。2023年4月,在最高法院召开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次联席会议上,四地法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提出了十条具体举措,对典型案例交流发布机制进行完善。通过一系列司法协作规范性文件的签订,沪苏浙皖四地法院建立了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司法协作工作逐渐规范。

(二)协作领域不断拓宽

长三角地区最早展开司法协作的专业领域是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早在2018年,沪苏浙皖的12家法院就签署了《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积极构建生态司法保护协作体系,以确保该地区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随后,在海事、金融、科创生态建设、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也相继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司法协作。在海事领域,上海、南京、宁波、武汉四家海事法院签署了《长三角海事法院执行联盟战略协作备忘录》,旨在深化跨区域海事司法协作的同时,进一步优化长三角地区的港航司法环境。在金融领域,签署金融司法合作协议,发布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共同提升区域金融商事审判的能力。在科创生态建设领域,共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司法保护,推进深化科创企业合规改革,依法防范、惩治高科技犯罪,以满足科创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在知识产权领域,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联席会议,积极探讨知识产权审判时面临的典型问题,为类案办理提供指导。

(三)协作形式不断丰富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司法协作的形式也在不断地丰富。智慧法院、“一网通办”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人民群众跨域诉讼,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如今,当事人或律师不需要再奔波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办理各种诉讼事项,只需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就能在个人电脑或就近法院完成跨域立案、电子送达、查阅卷宗等多项诉讼服务。案件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专家库的搭建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高效。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利用司法大数据,统计长三角地区案件信息,探索案件的共同特征和规律,使不同地区办案信息共享共用,为长三角区域司法一体化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法律专家库的建立,实现了各地区司法专家资源有效整合和共享。当各地区司法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可向专家们进行快捷咨询,了解不同地区同类案件的裁判依据,作为办案的参考,以保障办案的质量。

二、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和区域法治发展不断深入,区域司法协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受制于区域资源不平衡、区域法治环境差异、司法地方保护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跨域诉讼服务机制衔接不畅、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案件信息数据闭塞等难题逐渐凸显。

(一)跨域诉讼服务机制衔接不畅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跨域诉讼服务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宣传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跨域立案规定不了解。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通常密切关注法院政策,可及时了解跨域诉讼服务机制,而普通群众缺乏对法院政策的关注,即便知晓也不清楚具体操作程序。二是司法协作平台衔接不畅。基层法院缺乏跨域立案自助机,且所使用的司法协作平台各异,导致跨域立案进行案件信息传输时遇到困难。各法院使用系统不同加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案件材料扫描不清晰以及管辖法院无法及时查收案件等情况频繁出现。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在不增加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跨域诉讼将进一步增加受诉法院和管辖法院的工作量。受诉法院需要确保将材料完整清晰地转交给管辖法院,并接受管辖法院的委托送达。管辖法院除了需要按一般程序处理案件外,还需在协作平台上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协作平台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给受诉法院和当事人。

(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为扎实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各项工作,沪苏浙皖四地高院共同签署多项文件,并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案例。但目前看来,各省市司法裁判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同案同判现实面临着区域性障碍。司法裁判是个复杂的过程,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多样,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首先,法律规定自身的模糊性,加之不同法官专业能力和素质不同,即使在事实认定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法官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不同看法,进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其次,地区性立法差异。由于地方差异、文化差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地区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难免存在一定的差异。最后,地区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一些地区法院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或受地方政府干涉,在进行司法裁判时不免会陷入两难的境地。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跨域司法协作的开展,还会出现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背离“判决结果一致性”的价值目标,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三)区域案件信息数据闭塞

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号召“建设长三角区域智慧法院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构建长三角区域司法大数据中心,加强司法区域链建设,降低跨区域办案信息壁垒”。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各地法院在信息化建设和内部信息共享方面确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同地区之间数据资源的共享水平有待提升,司法信息和数据的利用效率较低,数据共享的范围也较为有限等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区缺乏先进的技术设施以及运营司法协作平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共享的流程受到技术和资源限制。甚至一些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协作平台的操作并不熟悉。与此同时,各地法院在考虑司法数据共享时,也存在对共享数据可能带来失去控制权或引发裁判结果法律争议的担忧,因此不愿意主动共享信息和数据,即使同意共享,也会将范围限定在所在省市内部。

三、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

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交织着各种利益和矛盾的案件时常发生。各地审判资源不均衡、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类似的重大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判决不尽相同。因此,亟需对既有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进行完善。

(一)长三角司法协作工作机制的完善

1.完善重大案件会商机制

跨区域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即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邀请各地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听取多方意见后慎重处理案件,并以此处理结果作为同类案件审判参考的工作模式。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准确及时地解决分歧较大问题,有必要对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进行完善。一是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司法机关会商程序,提高重大案件处理效率。在会商论证过程中,形成案件承办小组共同研讨,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整合会商结果的工作流程。其中,案件相关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或者专业技术问题,可向各地司法机关专业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听取咨询意见后作出判决;对存在重大疑难问题,各地司法机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邀请专家咨询库的专家商谈,或报共同上级司法机关决定。二是强化跨域重大事件防范治理协作机制建设,及时处理跨域重大敏感案件的舆情。面对重大案件的网络舆论,司法机关应坚决打击恶意诱导舆论的不良媒体,旗帜鲜明地为正当舆论监督行为撑腰。三是创新案件会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家资源和互联网信息技术。一方面,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扩大参与会商人员的范围。让各地区的司法专家参与案件,了解案件信息后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从不同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各自的意见。另一方面,创新案件沟通交流形式。建立会商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或是社交软件群聊等方式进行沟通,提高案件信息流转的效率,使案件得到充分的重视。

2.完善典型案例交流发布机制

扩大典型案例交流的深度和广度,总结长三角地区司法经验,由会商或专家小组对典型案例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说理,进而正确引领司法价值理念。一是建立健全案例交流研究机制。一方面,强化案例素材收集工作。加强长三角地区常态交流,要求长三角地区各法院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注意发掘和收集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素材,构建案例交流网络,由专门人员负责汇总。另一方面,创新法官交流形式。各地法官通过线下、线上会议进行交流,共同研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定期梳理总结办案经验,提高跨区域审判的质量。二是规范和创新原有典型案例格式。一份典型案例一般由基本案情、法律适用和案例意义三部分构成。基本案情要求描述真实、文字简练、叙述简洁、重点突出。法律适用部分要注重说理,可邀请长三角地区法院、高校科研机构等对典型案例内容、价值导向进行解读。其中,对典型意义的阐述要具有真实性,不能过分夸大。三是提升典型案例研究成果转换率和发布率。联系重大案件会商制度,结合长三角区域某一地区首次发生而其他地区已经发生的同类案件,借鉴其他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经验,交流磋商,形成统一办案标准,制作成规范的典型案例样式。此外,加强宣传的实效性,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法院官方网站、刊物等途径进行宣传普及,充分发挥案例的引导作用。

3.完善司法人才队伍建设协作机制

建设跨区域人才队伍的协作机制是推进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优化的前提。就目前来看,司法人才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学术团队的联合集体攻关研究不足,对于区域法治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亟需加强学术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协作理论体系。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建设。在队伍建设过程中,长三角地区可轮流派遣专业人员,联合举办专题讲座,培育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政策理念,增强干警的协作意识,加强对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二是增强业务能力培训。四地司法机关联合举办业务培训,制定和实施司法人才联合培养培训计划,整合共享教育培训资源。针对性地举办司法协作能力提升班,设置提升跨区域案件分析、司法协作政策理解、“跨区域协作平台”使用等能力的课程,使干警尽快适应新机制。三是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四地的司法机关共同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将办理跨区域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队伍绩效评价指标以及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优秀司法队伍进行宣传表扬,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励司法队伍参加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对于渎职、怠职者按过错大小予以相应的惩罚。

(二)长三角司法协作保障机制的健全

1.健全司法专家资源共享机制

一是确立专家资源共享运行模式。一方面,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长三角各地司法机关派出的代表,以及符合一定遴选标准的法学专家组成。另一方面,明确专家小组工作内容: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及时了解长三角地区司法协作具体开展情况,对区域司法协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攻克;制定协作计划,明确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的形式和重点帮助地区,促进司法资源协调发展;对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由四地高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专家资源共享事项的监督,杜绝形式主义。二是创新专家资源共享路径。资源共享不应仅限于线下专家会议、研讨等方式,还可利用现有大数据技术和交流平台对各地区司法专家库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协作规范,建立一种新型的共享模式。例如,在法院内部网络平台公开各地区专家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专业领域、研究成果,当其他地区法官遇到类似案件时,可通过搜索与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交流,最终实现各地区司法领域密切合作,保障共享机制的高效运行。

2.健全司法大数据信息分享机制

一是制定大数据共享计划、落实大数据共享协议。2019年6月29日,沪苏浙皖四地共同签订的《关于深化长三角地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协作机制的协议》明确提出“要促成司法信息共享,推进长三角司法数据信息的互通互联、共建共享”。但目前看来,长三角司法大数据共享仍处于初级阶段,建立大范围数据共享网络还存在一定的难度。为此,应将协作协议落到实处,制定司法大数据共享的具体计划、建立健全数据平台,在保障物质条件和硬件设备基础上,引进和培养掌握信息科技的复合型司法专业人员。二是制定区域间数据共享规范,打破区域办案信息壁垒。依附于司法活动产生的司法数据通常为司法机关独享,有些机关不愿与其他司法机关共享;有些机关则是受内部结案率、上诉率等指标的影响,在共享数据过程中对数据进行一定的“加工处理”,使得数据的真实性降低,数据共享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因此,亟需打破区域办案信息壁垒,改变各地区、各机关囿于司法绩效考评的局面,制定区域间数据共享的强制性规范。明确数据共享的质量和效率,为违反共享义务的机关设定责任;司法机关作为司法大数据的收集者和加工者应当对司法大数据共享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实施。

3.健全协作联动平台人员机构

司法协作联动平台是围绕服务长三角地区协同发展、落实区域司法协作协议、适应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而建立的,是依托各地方法院各自的信息、服务平台等搭建形成的司法协同、模式创新的区域司法治理工作模式。健全协作联动平台人员机构需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是明确平台的人员配置。明确司法协作联动平台领导机构和平台工作人员。领导机构可以由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派遣专家、领导组成。主要负责整体把控机制运转,以防协作计划和政策浮于表面。及时解决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平台建设内容。平台工作人员由各法院干警轮流挂职,并额外吸纳有能力搭建网络平台的技术人员,负责平台服务工作,落实平台协作方案,进而维持司法协作平台的正常运转。二是明晰平台机构的工作内容。第一,作为司法协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机构,法院联席会议应每年定期召开。主要负责协商司法协作协议的签署、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的发布、长三角地区在审判时法律适用的统一。第二,明确常设机构的工作内容,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负责联席会议闭会时的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信息交流。对于司法协作中出现的紧急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各地司法协同部门在保障本省(市)的工作开展的同时加强与其他三个省(市)的常态联系,深入推进典型案例交流、司法大数据共享,建立“法治人才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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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安徽省法学会2021年度重点课题“长三角区域执法司法办案一体化协作机制优化研究”(编号2021ZDKT-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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