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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型开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研究

作者:徐 欣 路 璐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198   发布日期:2024-6-24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理论支持。更好推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制度型开放在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基础和核心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制度型开放还在进行中,当前阶段还存在缺乏系统性创新的顶层规划、与国家战略的联系不够紧密以及对外开放的层次还不够高等问题,制约了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需要从优化国内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自贸区开放平台优势和加强国内外经贸标准衔接等方面继续努力,以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关键词  制度型开放;新质生产力;颠覆式创新;产业创新

在新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已经从过去的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实践。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从本质上解决了中国经济在转型升级中理论缺位的问题,也是中国总结自身经济发展规律,为世界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要理论贡献。新质生产力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质态,而非具体的业态。因此,想要发挥新质生产力对经济社会的强大推动力,就需要对制度体系进行变革,以新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支持营造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环境,再吸引各类经济要素参与其中,共同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利用自贸区和自贸港的平台优势,通过制度型开放来实现。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在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方面的对外开放。以对外开放倒逼国内的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推进颠覆式创新,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最终实现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一、制度型开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机制

(一)吸引和汇聚全球高端资源,推动实现颠覆式科技创新

新质生产力最核心的要求是科技创新,尤其鼓励前沿性、颠覆式的技术创新。颠覆式创新是原始的突破性创新,是从无到有、从0到1的创新过程。现有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政策,多是根据创新成果进行创新补贴和政策优惠。但是,颠覆式创新的失败率高,很多付出巨大努力的企业未必能取得大量创新成果。因此,颠覆式创新需要新的制度来吸引具有相同研发偏好的创新要素。以自贸区为平台的制度型开放为颠覆式创新提供了更自由、更开放的制度环境来寻找符合颠覆式创新需求的各类资源要素,并通过市场机制对上述要素进行挑选和组合,纳入合适的研发项目。具体的作用渠道如下。首先,制度型开放可以通过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联通,从国际上获取更加高端、更加多元化的创新要素,促进颠覆式创新的研发。自贸区作为国内国际资源双向流动的枢纽,可以为国内外资源的汇聚和合作提供平台支持,通过中西方制度的交汇和适应,形成更有利于吸引创新要素的体制机制。其次,在自贸区的平台上,可以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让各类创新主体有序选择合适的创新要素进行专项研发,以多样化的研发设计理念和项目团队提高颠覆式创新的成功概率。最后,在高端要素的吸引中,注重对国际金融资源的吸收,通过扩大直接融资方式、增加科研基金投入规模等方式,满足颠覆式创新对资金的海量需求。

(二)统一国内外“边境后”规则,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协同发展

新质生产力的出现必将带来新的技术、新的产业与之匹配。“边境后”规则的开放,从制度层面强调了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具体的制度要与国际先进规则相统一,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创新的转化,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协同发展。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让企业的研发成果从内部机密转变为可交易的商品,通过销售收入鼓励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对该技术有需求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获取技术使用权,将技术和产品相结合,形成更具科技含量的新产品进行销售。既可以规避前期研发的重复性投资,同时与自身产品相结合的二次创新也有助于快速运用新技术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引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有助于让新技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达成交易,加快科技成果的实践转化。另一方面,“边境后”规则的统一也会提高国内外经济活动的标准。例如,绿色发展就是当前全球产业链对上下游企业提出的新要求,外向型企业如果想要获取国际订单,就必须进行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模式的转变来自绿色技术的支撑。因此,产业创新的要求也会倒逼技术创新,进而增加二者的创新协同能力和成果转化效率,共同提升新质生产力在绿色领域的生产水平。总而言之,制度型开放可以通过国内外规则的统一,实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之间的双向互动。

(三)鼓励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高新质生产力的国际影响力

当前的国际经贸格局和经贸规则都处于变革之中,中国通过主动参与更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制定,在将国际上高标准的规则引进来时,也把中国在具体领域中总结出的优秀的制度型经验传递到国际上去,让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质生产力理论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更大的影响力。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积极应对以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为代表的国际通行规则,逐渐形成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衔接国际的中国经贸规则。所以,我国已经成功地从过去向西方学习的制度体系转变为能够建立自己的规则体系,未来还将向世界输出中国制度,为世界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制度供给,将中国成功经验纳入国际新规则,作为公共产品服务世界。通过制度上的国际认可,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经济合作项目和经济要素的跨境流动等方面的活跃度将进一步上升,国际合作中可能出现的贸易壁垒和投资限制都将进一步减少,从而帮助中国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重新构建与西方国家的经贸联系,通过经济上的联通缩小政治上的“脱钩断链”和“去风险化”的政策操作风险。同时,继续巩固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经济合作,扩大中国的“朋友圈”。新领域出现的制度空白,将成为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主攻方向。通过发挥新质生产力在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等领域的理论指导作用,实现相关细则的中国方案输出,为国际规则制定和他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中国案例和实践数据,让新质生产力这一先进生产力形式为世界所认可,成为中国获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支撑。

二、制度型开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制度型开放缺乏系统性创新,颠覆式创新失败风险高

目前基于自贸区平台的制度型开放都是局部的、具体业务上的技术创新,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和顶层设计,不利于颠覆式创新的实现。颠覆式创新是一种需要大量资源投入、研发周期较长和失败风险很高的新创新模式。制度开放的不彻底会导致部分国际高端要素,特别是异质性的互补性知识和关键性要素难以进入中国市场,创新资源的跨国整合不充分,容易导致颠覆式创新在关键环节出现失败。同时,碎片式的制度型开放也会导致国内的制度体系对颠覆式创新的支持出现结构性矛盾。既有的创新制度是基于模仿式创新的需求建立的,颠覆式创新与模仿式创新在政策支持、要素供给、市场环境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区别,二者所需要的制度环境也是不一样的。碎片式的制度开放仅改革了部分领域,对于未经改革的部分,还是按照模仿式创新的要求,以可预期的创新成果来获取市场资源的配置。这种资源组合和要素投入方式,如果是进行颠覆式创新的技术攻关,就会因为研发难度高、风险大、收益低,导致创新要素不愿进入该领域,限制了高端的创新要素进入的积极性。原始创新动力不足、资源组合效率不高等也会导致创新的低效运行,增加颠覆式创新的失败风险。

(二)制度型开放与国家战略衔接不紧密,不利于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

制度型开放与国家战略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制度开放的实际举措不能直接转化为对国家战略的有效支持,二者的独立性让制度型开放的成果与国家提出的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联系不够紧密。目前,我国制度型开放的重点在于推动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提高投融资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等具体的事务上,未能综合考量制度型开放和各类国家战略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国家战略的实现多是靠国内资源的推动,未充分利用好制度开放的优势来构建新兴产业体系,发挥好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此外,根据目前自贸区制度开放的成效,相关创新仅限于自贸区内,政策溢出不充分,对自贸区外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支持作用相对较小。即使是在自贸区联动发展的各类平台上,承接自贸区制度开放的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且相应的政策创新与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等建立联动发展的合作也有待进一步深化。所以,制度型开放对自贸区的作用还是以“政策洼地”居多,“改革高地”没有完全形成。地区之间制度开放、制度创新的壁垒还存在,制约了相关的人才、知识、技术等要素在区域间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不能体现出新质生产力的实践指导能力。

(三)制度型开放层次有待提高,限制了新质生产力理论的国际推广

在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中国规则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对接机制还不通畅。当前,我国一直在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积极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经贸协定。但是,相关申请还未通过,其中关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达成一致。双方在上述核心观点上的分歧说明中西方在经济规则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度型开放还有继续扩大的空间。新一轮的关于“边境后”规则的谈判,如对政府采购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设定,会增加要素跨境流动的成本,与过去以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获得更多贸易利润的开放逻辑是不一样的。因此,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对新质生产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效果不是从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角度实现的,而是通过提高要素的组合效率的方式实现的。这种对要素选择标准由量转质的变化能否获得微观主体的普遍接受,也会影响到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实际效率。同时,中国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双向互动也不充分。目前,我国接受国际规则更多,将中国经验传播到国际的案例相对较少,由此导致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的谈判和制定的过程中话语权不够重,竞争力不够强,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理论在国际上的传播和普及。

三、制度型开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国内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颠覆式创新成功概率

畅通颠覆式创新的上下游关系,实现创新资源投入高风险与高收益的长期平衡,使之能够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和供求关系,积极引入各类优质资源加入创新链,从而提高颠覆式创新的成功概率。在此过程中,关键是要充分发挥金融资源的资金支持和对其他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首先,要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以实现国家战略为目标,进行颠覆式创新的立项和研发工作,为国内外资金进入创新链提供方向性指引,降低无效投资带来的资源浪费。吸引具有长期投资理念的资金进入,规避短期资本市场价格波动对此类资金投入的负面影响。通过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为科技创新提供稳定充分的资金支持。其次,发挥国外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理念异质化的特点,进一步提高颠覆式创新的成功概率。根据研发过程中不同阶段对资本规模和资本风险的差异化需求,分阶段引入合适的资本帮助技术创新进行成果转化,通过实践应用和商业推广,最终转变为经济收益。在此过程中,通过对颠覆式创新的分阶段评估,化解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量大、风险高的投资短板,以阶段性风险收益来吸引国内外资本市场中具有相同风险倾向或者投资理念的资金介入。除了畅通资金渠道以外,引入国际科创投资基金还可以通过对国内外不同类型资金的合作,发挥金融对其他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在引入国际资金的同时,带来科研团队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以资金和各类有益资源的汇聚共同推动颠覆式创新的成功。最后,根据金融市场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可以获取全球范围内和创新相关的人才、技术、知识等重要资源。在研发的不同阶段,通过金融资源对颠覆式创新长期资金投入和短期资源组合调整,降低某一创新环节上的集中性风险,实现创新过程中风险和收益的结构性平衡。在整个研发的过程中,成功率大大提升,各类高端要素投入的风险降低,由此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内外资金和创新资源进入颠覆式创新领域,共同推动中国前沿技术研发。

(二)发挥自贸区平台的联动优势,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自贸区是我国制度型开放的主要平台。首先,要发挥好自贸区对外开放的优势,通过构建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吸引全球要素进入中国市场。自贸区是对标国际高端规则的试验田,通过对CPTPP和DEPA等规则的专题研究,表明中国积极加入的决心,检验此类规则的国内推广可能产生的经济效果,为我国参与相关谈判,把握好谈判底线,提供经济数据和实践评估。在此基础上,还要发挥好自贸区和自贸区联动创新发展区之间对外开放的联动优势。在推进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同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科技创新优势,并落实到产业创新领域,充分体现出制度型开放对新质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其次,加强开放平台之间的合作,通过政策联动、创新联动、产业联动等共同推动本地区的新兴产业发展和集聚。不同类型的对外开放平台制度创新的核心要求是不同的,如自贸区的优势在于制度型开放,自创区在于技术创新,各类工业园区在于产业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综合发挥上述平台所有的制度型开放成果才能实现。最后,需要发挥制度的溢出效应,以制度型开放推动商品和要素的进一步开放,系统性提高各个平台对外开放的程度,以“制度创新+产业创新+政策创新”平台联动机制更好地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在平台之间自由的流动,从而减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让研发成功的原始创新可以很快地找到合适的产业,进行商业落地。同时,具有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也能在市场上很快对接到聚焦相应领域的科研团队进行学术合作,通过提高颠覆式创新转化效率,增加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的深度融合,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三)促进国内外经贸标准衔接,推进中国标准国际化

当前全球经济正处于下行区间,各个国家都希望通过生产力的提升来帮助本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关于新质生产力的论述和实践价值都可以为其他国家提高本国生产能力提供有益借鉴。因此,要通过制度型开放,将中国的制度创新新模式向世界推广。既能推动世界经济的复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和贡献度。从这个视角看,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应该是双向开放。首先,在制度型开放的过程中,体现以我为主的开放理念,结合中国积极融入世界市场的主观需求,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以及新兴全球化转变的结构性特征,提出主动进行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的新要求。其次,在主动接受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同时,以对外开放推动国内改革,积极主动地融入世界经济及其治理体系中去,主动打破西方国家对我国的遏制。最后,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中国声音,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合理经济诉求,弥补国际规则中不利于新兴经济体发展的制度限制,让国际规则更加公平。在制度型开放的国际竞争合作中,中国经验的成功输出及国际的普遍认可,有助于吸引更高端要素进入中国市场,继续保持中国市场对世界的吸引力,增加中国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黑龙江考察时强调牢牢把握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 奋力开创黑龙江高质量发展新局面[N].人民日报,2023-9-9(01).

[2]郭澄澄.高标准国际规制下的我国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影响机制、风险研判和应对措施[J].经济学家,2022(12):86-95.

[3]胡再勇.制度型开放与中国对外经济关系重构[J].外交评论,2023(05):1-18.

[4]黄群慧,盛方富.新质生产力系统:要素特质、结构承载与功能取向[J].改革,2024(02):15-24.

[5]洪银兴.新质生产力及其培育和发展[J].经济学动态,2024(01):3-11.

[6]沈坤荣,金童谣,赵倩.以新质生产力赋能高质量发展[J].南京社会科学,2024(01):37-42.

[7]刘彬,陈伟光.制度型开放: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路径[J].国际论坛,2022(01):62-77.

[8]李平,乔友群,张静婷.制度型开放如何促进技术创新——来自中国省际面板的证据[J].南开经济研究,2023(07):108-125.

本文系2020年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金融集聚对自贸区与自创区联动发展的影响研究”(编号20EYC004)和2023年江苏省党校系统调研课题“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江苏高水平吸引外资研究”(编号XT23019)的阶段性成果。

(徐欣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世界经济与政治教研部副教授、博士;路璐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

【责任编辑:易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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