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构建
摘 要 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构建,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交融汇合的纵深样态。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构建之本质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生态侧面,核心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目的是从法治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维度构建中国式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生态文明领域的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从而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命题,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2023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新时代中国绿色发展理念和经验成效,也指出了“绿色发展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2]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的规范性、稳定性、权威性特点对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性、可持续性、普遍认同性具有深刻影响。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构建,既是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保驾护航,也是一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自我革新,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贯彻生态法治理念体系、健全法治规范体系、深化法治实施体系、细化法治监督体系、强化法治保障体系,回答和解决“发展与生态”张力困境的中国之问、世界之问,全面释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效能,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发展。
一、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局检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3]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既面临西方现代化经验教训中“现代化发展”与“生态保护”固有的张力困境,同时也面临着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内部困局。
(一)外部困局:现代化发展与生态保护之张力困境
现代化起源于18世纪6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在“西方中心主义”裹挟下,引致了“现代化就是西方化”的话语陷阱。西方现代化所遵循的以资本为中心、两极分化、物质主义膨胀、对外扩张掠夺、人与自然相互割裂的道路,使得世界工业化进程在创造前所未有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触目惊心的生态破坏,如全球气候变暖、大气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由此衍生出“现代化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张力困境。
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同样面临着西方现代化经历的“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面临着人类活动干预自然界的有形边界与无形边界问题。因而,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然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存在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增长模式,同建设美丽中国目标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本质,即要求破除“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迷思,在关注“保护与发展”之统一侧面以及自然之于人类的双重财富价值前提下,重新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走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二)内部困局:生态文明建设之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又有基于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因此,区别于人口体量较小和两极分化的现代化,我国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还需基于我国特殊国情,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协同及整体发展问题。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五个重大关系”,即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的趋势。但是,由于环境保护全面发力时间较短、区域和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差异较大等原因,生态文明建设仍面临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5]在这个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难点与重点在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内部矛盾化解问题。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个重大关系”,是新发展阶段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要求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实现从量变向质变跨越的关键之举。
二、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生态法治建设之作用机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大会上强调,“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6]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因此,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才能保证我国在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而真正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发展目标。
(一)法的规范性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性
规范性是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唯有规范化才能实现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7]规矩即秩序,法律是实现秩序化最有力的手段。法治规范性之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遵循着“规范化—秩序化—制度化”的作用逻辑。一方面,法内部本身是一套系统性体系,生态系统是由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法治系统性思维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系统性发展路径。另一方面,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治规范性蕴含着法治调节性,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本质是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博弈与协调,法治的调节作用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过程中相关制度形成和落实的关键所在。
(二)法的稳定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性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位阶性,法位阶越高越具备相对稳定性。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立法修法工作,不断将“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等理念融入环境法治体系之中,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法的稳定性,从而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配套制度的长久实施。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热议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出台。一方面,为了更突出环境法治领域的系统性整体思维,改善目前环境法治按生态要素立法的多法并存、标准不一。另一方面,将环境法治上升至立法更基本的层面,使环境法典成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利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生态文明建设之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法的权威性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普遍认同性
法治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普遍认同性,法的权威性是普遍认同性的最直接来源。法的权威性来源于法的强制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大特殊性。一方面,法之于公民个人的强制性,通过打击个人环境违法犯罪,实现对自然生态破坏行为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从而在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提升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法之于执法机关的强制性,通过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行使、落实责任主体,避免生态环境成为利益交换和腐败的牺牲品,才能真正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严密格局,以最严格的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
三、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构建路径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需要生态文明法治的“绿色护航”,同时也为生态文明法治提供了“绿色指向”。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中国式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双重使命使然,也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其构建必须严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框架下进行。
(一)坚持贯彻生态文明法治理念体系
法治的核心要求是良法善治,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核心要求是生态良法善治。以生态良法善治为核心,生态文明法治理念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维度:一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核心。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一项以人民为中心的绿色法治事业,人民既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动力主体,也是监督主体,人民幸福是衡量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成效的重要标准,唯有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生态富民,才是生态与发展共赢的绿色现代化。二要坚持生态优先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优先理念是对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孰先孰后的理智选择,是对传统局部的、短视的经济优先理念的扬弃和纠偏,生态优先理念着眼于全局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应成为现代环境法治的基本遵循。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8]正因如此,基于人与自然的共生哲学,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构建过程才更应体现权利和义务公平、代内和代际公平、区域与国际公平之间的协调,维护和保障环境利益分配正义。三要追求和谐共生与可持续发展的逻辑终点。和谐发展是对生态优先理念的补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状态是将自然生态价值科学合理地转化为社会经济价值,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发展难以“可持续”,而没有“发展”的目标动力,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只会是“美丽的贫困”,因而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须以和谐发展为核心价值追求,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涵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体系及党内法规体系,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50多份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文件,与沿线28个国家发起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体系存在“量足”但“质有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治规范体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不足。一方面,横向立法采取“基本法—单行法”模式,虽然数量上渐成规模,但内部缺乏结构性整合。所以,当前的立法重心应更关注现有专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性整合,避免出现各规范之间的空白、重叠与冲突。另一方面,纵向上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立法重复和“抄袭”、创新性不足等形式主义之弊。相比于国家环境立法,地方立法应更加注重“小而灵”而非“大而全”,需在重视地方生态环境特殊性基础上与上位法进行灵活协同衔接,才能真正发挥地方立法“因地制宜”的价值。
(三)深化落实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
生态环境领域坚持整体保护理念。基于此,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更应坚持整体思维和系统思维,既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统筹联动,也要贯彻司法的合理能动。一方面,打破生态环境治理的“分而治之”的分割式管理,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的实践基础上,将流域统筹、区域协同的管理格局运用于其他生态要素管理体系上,由行政区行政迈向区域行政、部门行政迈向整体行政,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另一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就生态环境保护的预防性、恢复性、公益性等特点予以司法回应,强化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妥善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司法领域“诉”与“非诉”的衔接与协调,形成诉罚衔接、诉调衔接、诉商衔接的生态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四)细化突出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
公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为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构建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社会监督网络,但与党中央提出的监督体系目标尚有差距。一方面,各个监督方式之间缺乏沟通与衔接机制,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监督的衔接、上下级部门监督衔接、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沟通配合,必须畅通各方位监督的沟通渠道,更加有效地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另一方面,责任主体自我监督意识不明显,应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生态文明法治实施情况纳入领导评价机制,倒逼责任主体对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
(五)完善强化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与西方“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不同,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兼具“自上而下”政策驱动和“自下而上”社会驱动的特点。由此,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构建也应遵循该发展逻辑,构建以物质保障为核心,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为补充的有力法治保障体系。首先,在物质层面上积极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创新成果运用于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和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科技之于智慧法治建设的“翅膀”作用。其次,在组织层面上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自我革命精神与改革创新精神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提升各级党组织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充分践行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最后,环境法治作为新兴法律领域,具有学科交叉性和部门交叉性特点,因而亟须一支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铁军”,推动中国自主环境法治知识体系的建构,为实现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
四、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尽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呈现“稳中向好”趋势,但在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仍面临着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外部困局以及生态文明协同建设的内部困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构建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是破解生态文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困局,保持生态文明建设之制度性、可持续性、普遍认同性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生态文明法治体系需要坚持以生态良法善治为核心,以人民为中心、生态优先与公平正义、和谐共生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具体内容的法治理念体系为指引,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健全法治规范体系,从执法联动与司法能动两个层面深化法治实施体系,以畅通外部监督机制与加强责任主体自我监督为重要方式细化法治监督体系。同时,遵循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国式现代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并行的发展逻辑,构建以物质保障为核心、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为补充的法治保障体系,从而谱写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国式现代化新的法治篇章,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以人与自然的良好互动促进人类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2]《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全文)[EB/OL].(2023-01-19), 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Document/1735706/
1735706.htm.
[3][4][5][6]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EB/OL].(2023-07-18), https://www.mee.gov.cn/ywdt/
szyw/202307/t20230718_1036581.shtml.
[7]习近平:治理一个国家,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EB/OL].(2015-01-27),
http://cpc.people.com.cn/n/2015/0127/c385476-26456330.html.
[8]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2:35.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易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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