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及完善路径探析
摘 要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重视度的不断提高,专利的申请量和授予总量逐年攀高,而我国当前的有效专利实施比率远远低于英美等国。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激励专利交易及专利成果转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作为新兴制度亟待完善,应坚持在政府对专利市场的宏观调控下,构建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搭建专利信息交流平台以促进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健全。
关键词 专利开放许可;价值评价体系;宏观调控
随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我国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与日俱增。专利实施是专利授予的指向标。针对我国专利实施乏力的问题,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以纾解这一困境。但是,截至2022年底,我国有效授权专利累计达到421.2万件,2022年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1]数据显示,在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攀高的同时,专利有效实施的比率却并不乐观,专利授权缺乏转化为实质经济效益的内生动力。因此,健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现实背景
(一)专利成果转化存在的困境
我国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与英美等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专利授权总量中半数以上的有效授权专利属于“躺在权利摇篮”之中的纸面创新。在变量控制的思维方式下,一定历史时期有限的创新型研究缺乏实际转化,这是对创新型资源的严重浪费。过低的专利成果转化率将会成为社会创新驱动发展的桎梏,促进专利成果转化是为经济发展赋能的关键所在。
专利成果转化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专利权人自行转化,即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自行将专利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尽管专利权人自行转化能够规避专利交易的繁琐程序,但受制于专利权人个人转化能力有限,自行转化并非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二是专利许可交易,专利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赋予专利以商品的流通性是实现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的主要路径,专利交易模式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充足的社会资源支撑,实现了专利转化能力的有效整合。然而,我国缺乏完善的专利“交易制度”,既往专利交易往往与不透明的交易信息、繁琐的交易程序及高昂的交易成本紧密联系。被许可人需在接受专利行政部门全过程监管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与专利权人进行直接性的磋商谈判,最终在获得专利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得专利使用许可。在此过程中,被许可人需要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投入,还要承担交易失败所带来的风险;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囿于信息闭塞、专利推广成本巨大及专利交易过程耗时耗力,专利授权可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契合现实需求
为突破专利交易的信息壁垒、简化专利交易程序及缩减专利交易成本,进而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应运而生。专利权人率先明确专利许可使用费及标准,以此为依据向不特定专利需求者发出要约,经由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专利需求者只需在承诺专利权人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即可快速获取专利使用权限。一方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搭建了专利申请与专利成果转化之间的桥梁,专利交易双方能够及时高效地通过专利行政部门公告获取专利交易信息,实现了专利交易市场信息的可视化。专利权人要约及专利需求者承诺使用均通过单方行为达成,简化了“面对面”的专利磋商程序,针对性地解决了专利交易信息闭塞、专利交易程序繁琐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能够极大程度地缩减专利交易合意达成的成本投入。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行政部门以较低的成本达到专利成果推广的效果,而专利需求者则借助专利行政部门之公告免去了高昂的目标专利搜索成本及磋商成本,通过专利行政部门所搭建的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低成本的信息沟通。同时,专利行政部门适当介入专利交易市场,为专利交易提供了公信力保障,降低了专利交易风险,助推了高效益的专利交易目标达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建立透明化、低成本、高效益的专利交易模式,有利于推动专利成果转化任务积极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回归市场。
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内涵特征
(一)专利交易以自愿为原则
专利权在本质上是一项私权利,非由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剥夺或者限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内含“专利权人自愿开放许可,专利被许可人自愿选择”的契约自由精神。专利权人基于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其意定的专利使用费用及相应标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提供的标准支付费用后,获得其专利使用许可;专利被许可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发布的公告,自愿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单向通知专利权人,即可获得相应专利的使用权限。专利被许可人所签订的专利使用合同是对专利权人所发出要约的有效承诺。在规避繁琐的交易程序的基础上,体现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高度意志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虽然仍旧介入于专利交易过程之中,但只充当居间角色,专利许可交易的最终标准由专利权人和专利被许可人自主确立,公权力机关的强制性约束限制远低于既往专利交易制度的规定。
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维护私权的同时,保留了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公权机构被赋予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获得特定专利使用权的权力。强制许可制度并非对专利权私权属性的肆意削弱,而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对专利开放许可作出的适度保留。当事人是否有交易的自主权,包括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交易条件的权利,才是判断这种制度是否贯彻市场机制的标准。[2]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核心依然是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民事交易活动,专利权人和专利被许可人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仍是专利许可交易的常态。
(二)专利交易程序去繁存简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通过建立更加便捷的居间渠道、明确更稳定的诉求表达以及更高效的交流手段来加速专利交易目标的达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围绕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居间地位展开,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高效连接。相较既往被许可人直接与专利权人磋商以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复杂路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居间模式极大地缩减了专利交易双方沟通交流的成本。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专利权人的专利诉求诸如相关费用和标准予以公告,实质上是向不特定潜在实施者发出意欲订立专利实施合同的要约。专利被许可人则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将接受专利权人条件并取得专利使用权限的承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专利许可便完成了实质性的交易。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其制定的专利使用费用和标准以国务院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受众公开,能够高效获得潜在专利需求者的关注,从而为专利交易提供更广阔的市场,避免了“有千里马而乏伯乐”的窘境;对于专利被许可人而言,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设计为其提供了更加高效的选择平台,缩减获取目标专利的成本投入。专利行政部门居间模式极大地缓解了专利交易谈判带来的成本负担及专利交易双方磋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被许可人获得专利许可的心理预期,为被许可人成功获取专利许可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兼具开放灵活的多元设计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质上为我国专利交易营造了开放性的自由市场:第一,从专利交易的主体分析,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扩展了专利被许可人的范围,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申请专利使用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交易意愿的单位或个人,这一规定取消了专利申请使用主体的限制,激励了社会主体中的潜在被许可人投入到专利交易过程中,为专利交易提供了更加广泛的受众群体。第二,从专利权人享有的权限来看,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借鉴了法国专利制度的有益经验,专利权人享有随时许可和撤销许可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已许可的专利使用协议。这一灵活的制度设计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定的容错空间,能根据实际需求主动灵活求变。同时,不得影响既定许可效力的规定则是满足被许可人对已生效专利许可合同的合理期待及保障专利交易市场稳定性的必要限制。第三,从专利交易达成的实质性条件分析,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背景下,尽管专利交易形式上缺乏双方的前期交流,但专利交易在本质上取决于专利权人和专利被许可人的合意一致。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规定专利被许可人在同意签署许可协议后,有权与专利权人自行协商和调整合同内容,这为交易双方在达成合作意向后进行充分谈判提供了灵活性的选择,实现了提高专利交易效率与灵活变更合同内容的有机统一。第四,从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来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丰富了专利纠纷解决的途径。在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专利纠纷时,专利行政部门不再担任行政裁决者的角色,转而由专利行政部门作为居间调解者,进行行政调解。这一角色转换使得专利交易双方能够在专利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展开平等磋商,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多元的途径,将矛盾化解于专利行政部门内部,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
三、完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路径探析
(一)加强政府对专利市场的引导调控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享受开放市场带来专利成果转化红利的同时,也需正视市场天然存在的缺陷。市场经济以追求利润为核心,社会可持续发展往往受到忽视,这种固有的市场弊端在专利市场中亦有表现。市场的逐利性往往会驱使资本流向低成本投入、高收益的专利领域。投资巨大、收益周期较长的新兴专利领域则鲜有资本注入,会影响专利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为有效防止市场固有弊端给专利市场带来的冲击风险,应当发挥政府在专利市场交易中的调控指导作用,防止社会资源向特定专利领域单向流动、恶性积累。相关政府部门应主动担负起对专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及为专利交易提供必要支持的责任。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不能脱离于对专利市场发展的监测,应当在分析各领域创新型资源的投入与转化效益的基础上,积极补齐专利市场短板,合理兼顾专利市场的各个领域。例如,对于弱势专利市场领域,应对专利年费进行合理缩减以提高短板专利的成果转化积极性,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性扶助引导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以实现对宏观专利市场的调控;从微观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解决专利问题的智库组织,为专利交易及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困境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智库组织能够为专利交易双方应对专利专业性问题提供相应的指导性建议,从而化解专利交易及实施纠纷产生的风险。市场的敏捷性激发了专利交易及专利成果转化的活力,宏观调控、微观指导则是专利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只有综合市场与政府的双方优势,才能够更加稳健地推动中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不断完善。
(二)搭建专利开放许可价值评估体系
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来看,专利权人可以完全依照主观意愿作出溢价或是降价处理的选择并以货币化形式呈现为专利使用费。但从促进专利交易双方公平交易和专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建立专利价值评估体系,为缺乏专利价值评估能力或难以对专利价值产生合理期待的专利权人群体提供专利可能价值的指导性建议,防范专利许可使用费设置畸高或者畸低局面的出现,实现专利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
为缓解专利交易过程中专利评估价值差异过大的矛盾,建立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势在必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专利价值综合了专利的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市场价值等多维价值,从而得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估结果。[3]实现精确化的专利价值评估不具有可行性,专利价值评估是综合诸多价值影响要素所进行的模糊性评价,旨在使专利评估价值尽可能趋近于专利实际价值。其次,应当建立多元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专利市场所涉及的领域广泛,各领域的专利价值评估具有特殊性,相应的评价指标也应当随之变化,针对不同的专利领域和专利类型,应当综合考量特殊专利价值的影响因素,建立开放许可专利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确定合理的许可费影响系数,[4]确立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再次,专利价值评估系统的搭建应重点依托大数据平台。一方面,大数据平台能够高效统计和分析动态专利市场的变化发展趋势,实时为专利价值评估提供客观数据支撑,避免过度依赖“主观要素”进行专利价值评估局面的出现;另一方面,大数据及互联网平台具有低成本、精确化、高效率等优势,能够有效降低人工成本的投入,减少评估误差,进而提高专利价值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最后,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搭建需与专利交易过程紧密联系,价值评估应与专利权人设立专利许可使用费直接关联,为专利权人确立专利使用费和相应标准提供指导性建议。值得注意的是,专利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因此,需要保留专利使用费的改价机制。当专利价值产生重大评估误差或重大变更而使专利许可使用费适用显失公平时,专利交易双方有权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对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变更。依托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形成事前建议、事后补充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确立、更改机制,使交易双方利益分配趋向于科学化,进而营造出公平的专利交易市场环境。
(三)构建专利信息交流平台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将专利交易积极性推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专利交易市场积极性提高的同时,应当建立服务于专利交易的高效平台。专利交易的快速膨胀容易导致专利数据更新滞后、信息交流人群膨胀、交易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大数据技术可以将海量多样的数据信息加以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5]依托互联网,建立专利信息交流平台是完善专利市场配套措施的必然趋势。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专利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实现专利交易信息化、管理智能化。从专利交易市场平台搭建的适格主体看,专利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导。其一,专利信息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小到侵害个人权益,大到危及国家安全。专利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都应当具有足够的安全性保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维护专利数据安全和信息管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其二,专利行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专利市场的信息数据和发展趋势,以此为依据,分析专利市场发展局势、明辨市场发展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设计不断推陈出新、自我改革。其三,专利行政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专利纠纷,履行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定职责。专利行政部门主导专利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及时查明纠纷事实,更加高效地促成专利交易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从专利信息交流平台的具体设置来看,应包括专利检索与获取、专利使用与反馈、申诉维权等模块。专利检索与获取旨在为专利交易双方提供可视化的专利交易数据信息,专利许可人通过平台公布专利信息及相应条件,被许可人则在检索筛选的基础上选择其目标专利,在双方合意达成的条件下,被许可人通过专利信息交流平台单向发出通知,即可高效达成专利许可实施合同。专利使用与反馈旨在对专利成果实施及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数据进行回收分析,以针对性地解决专利交易及专利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申诉维权则主要解决专利交易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纠纷,这一模块应当与专利行政部门的居间调解职能相关联,实现证据收集与专利纠纷处理的一体化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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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莉.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J].法学评论,2019,37(02):61-71.
[3]刘妍.专利价值评估研究综述与趋势展望[J].图书情报工作,2022,66(15):127-139.
[4]吴广海,周菲.专利开放许可费定价模型研究——基于专利价值评估体系[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23,20(01):5-12+21.
[5]陶然.大数据技术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2,
19(01):66-7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责任编辑:易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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