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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依据与实践策略

作者:庞瑞翰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1448   发布日期:2023-11-23

摘  要  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宪法与爱国主义的内在亲缘性是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依据。从一般性来看,公民与国家既是宪法所规范的主体也是爱国主义所调节的主体。从特殊性来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国家政策、国家象征和标志等根本要素,确认了新时代爱国主义的本质,彰显与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基于我国宪法与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耦合点,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国家制度体系教育、国家象征和标志教育是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着力点。

关键词  宪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论依据;实践策略

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把宪法和法律列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为宪法融入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在分析我国宪法与爱国主义教育耦合点的基础上提出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策略。

一、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面依法治国对爱国主义教育提出了新要求,也提供了新路径,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充分的依据。

宪法与爱国主义的内在亲缘性是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依据。从一般性来讲,宪法与爱国主义作为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具有相同的调节对象与内容。公民与国家既是宪法所规范的主体也是爱国主义所调节的主体。从特殊性来讲,我国宪法对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国家政策、国家象征等根本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新时代爱国主义的本质进行了确认,彰显与保障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

(一)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强化法治保障、发挥法治育人功能和作用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显著特征。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路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使普法过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过程。”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具有内在互补性,二者的有机结合具有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作用。一方面,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法治的职责。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国家稳定是其重要目标,要求公民热爱国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有助于推进法治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是引导公民自发地忠诚于国家、维护政权,这有助于公民遵守国家法律,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换言之,对于公民而言,遵守国家法律是热爱国家的基本要求。宪法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规定了国家最基本、最核心的要素,同时承载着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对于培养公民的国家观念、激发爱国热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思想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探索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学界注重揭示宪法及其教育的法治价值,对于其所具有的增进国家认同、培育国家观念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较少关注。学界已经揭示了宪法教育的德育属性,但是侧重于探讨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作用。对于宪法与爱国主义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利用宪法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探讨留有余地。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视域下,爱国主义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教学实践中,二者通常分开进行的。教材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依据,以高校“思想道德与法治”课教材为例,爱国主义教育内容位于教材第三章第二节“做新时代的忠诚爱国者”,宪法教育内容位于教材第六章第三节“维护宪法权威”。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将“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作为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在“维护和推进祖国统一”部分援引《反分裂国家法》,其他部分内容少量提及宪法中的爱国条款。关于宪法教育,在“我国宪法地位”部分提到“宪法是实现国家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个人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凝聚力的根本纽带”。关于宪法与爱国主义的关联虽然在教材中有所涉及但并未系统展开。思想政治教育需要高度重视宪法所具有的德育功能,并积极推进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

(三)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和爱国主义所调节的主体

一方面,宪法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最基本的准则,它所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关系,即权利、权力与义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来看,基本权利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基本义务也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二者都主要反映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关系。”[1]近现代以来,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虽然不断扩展,但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仍然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另一方面,爱国主义既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情感表达也是调节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爱国主义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揭示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家园以及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2]爱国主义的核心是人们对生活其中的国家的热爱与认同,体现了个体与共同体、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爱国主义既是公民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稳定繁荣的基础。宪法与爱国主义,二者一端是公民权益,一端是国家利益,既是公民保证自己身份、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规范,也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长远发展的规范。

(四)我国宪法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规定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这为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奠定了法理正当性。《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六个方面: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宪法的四个部分对于这六个方面均有所规定。序言以历史叙事的方式对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等进行确认;序言总纲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进行确认;宪法序言叙述了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安全的历史,宪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等对国家安全和国防给予规定和保障;宪法序言对捍卫领土完整,完成祖国统一进行规定;宪法第三章、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宪法确认和规范了历史文化、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等根本国家要素,这些都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五)我国宪法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本质的确认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指向不同的对象,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特殊背景和情感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人民历经艰难险阻共同缔造的国家;社会主义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是我国人民共同选择的社会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宪法序言以叙事方式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事实进行回顾,重点叙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伟大目标,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奋斗历程,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与社会主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历史事实层面的紧密联系与深度融合,揭示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三者在本质上的关联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下来。

二、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实践策略

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现实前提是要有一部充分彰显和保障爱国主义并切实有效实施推行的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原则,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认历史文化、维护核心利益,是培养公民国家观念、增进国家认同的法律依据与保障。爱国主义需要明确“爱国”的规定性,即“爱的主体、爱的对象、爱的介体”。公民是宪法所确认的爱国主义的主体,国家制度是宪法确认的爱国主义的对象,国家象征是宪法确认的爱国主义的中介。公民身份、国家制度、国家象征是我国宪法与爱国主义的耦合点。基于此,要以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国家制度体系教育、国家象征和标志教育作为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着力点。

(一)加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增强公民身份认同

在现代国家,公民是自然人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身份与资格,公民是爱国的主体,是现代爱国主义的逻辑起点。宪法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与义务来确认公民身份。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方式。在现代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与热爱不是无条件的,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是爱国主义的重要前提。在现代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有赖于宪法的确认和保障,公民通过履行义务来获取国家对其权利的保障。“爱国主义作为公民的义务,不仅有助于国家获得稳定性和统一性,也是公民获得身份认同和归属感的条件。”[3]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首先要注重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强化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引导公民思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进公民对公民身份的认同、对国家的热爱。

宪法总纲第二条为我国公民在国家的身份与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提供了主要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对我国公民资格的获得、公民法律地位等进行了总的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涵盖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社会权利等。国家的发展与支持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同时也是增进公民对国家认同的途径。切实履行公民义务不仅是公民身份的确认也是国家权益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中包含了“爱国”义务。宪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民族团结等爱国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4]上述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均与国家稳定相关,属于公民基本义务。开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必须依托宪法,引导公民明确其公民资格与公民身份的事实存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

(二)加强国家制度体系教育,增强国家制度认同

国家是爱国的对象。“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想象联合体”,爱国家的山川河流、历史文化、民族同胞、价值理念、政治制度、政府政党等。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制度体系设计与安排使得公民感受到国家的真实存在。宪法不仅是国家制度安排与设计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制度体系教育是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核心内容。

国家制度体系承载着国家治理体系。宪法规定了关乎国家长远发展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人民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第三条对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总之,宪法对我国的社会制度、基本国策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公民对国家制度的认同源自公民基于自身权利和利益审慎考虑后的理性认知与选择。因此,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要讲清楚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尤其是宪法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加强公民对国家制度的理解与认同。

(三)加强国家象征和标志教育,增强国家认同实效性

国家象征和标志是公民认知国家的重要媒介,现代民族国家以“想象的共同体”的形式存在。“区别不同的共同体的基础,并非他们的虚假/真实性,而是他们被想象的方式。”[5]这就意味着现代国家要通过一定具有象征性、具象性的符号来表达自己。国家象征和标志是公民与国家相联系“观念上的中枢”。国家象征和标志代表着一个国家主权独立和尊严,浓缩着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是公民对国家情感的载体,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文化内涵。宪法第四章是宪法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其他部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内涵丰富的国家观念勾连起来,对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国家标志和象征中的元素,既包含着国家元素、民族元素,同时也承载着国家制度理念及精神。宪法意义上的国家象征和标志不仅代表着国家的独立、主权与统一,更具象地表达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价值理念、历史传统等。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认真贯彻执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学习宣传基本知识和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活动,让人们充分表达爱国情感”。爱国主义教育要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知、热爱与认同,国家象征和标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是强化国家观念、增强爱国情感的重要载体和资源,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着力点。宪法宣誓制度是彰显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意识的重要环节。宪法宣誓仪式将国家宪法与国家象征融为一体,是培养公民国家观念、激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

宪法教育融入爱国主义教育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宪法是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宪法在国家建构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容忽视,为依法治国背景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辟新思路。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宪法修订与完善既能坚持原则精神内核又能反映时代诉求,特别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宣誓等内容写入宪法,这些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法理依据,有助于更好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参考文献:

[1]林来梵.论宪法义务[J].人大法学评论,2000(2):149.

[2]本书编写组.思想道德与法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75.

[3]王泽应,杨笑沛.论作为公民义务的爱国主义[J].伦理学研究,2020(2):8.

[4]丁佚.国家认同的宪法建构:实现机制与实施路径[J].交大法学,2020(3):8.

[5][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吴叡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编号18VHJ013)和2021年清华大学青少年德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国家认同建构中的礼法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易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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