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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商事仲裁一体化研究

作者:程雁雷 郭 胜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891   发布日期:2023-11-23

摘  要  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自成立以来在跨区域庭审、仲裁制度改革、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当下仲裁协同机制面临脱逸于实质而停留于形式的危险,表现为“三省一市”仲裁协同具体措施缺乏,使协同停留于框架层面;商事仲裁程序协同缺乏上位法依据等方面,进而制约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的有效推进。本文基于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面临的困境,试从互联网仲裁上位法完善、推进商事仲裁协同制度具体化建设以及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促进长三角区域在商事仲裁领域的紧密协同。

关键词  长三角区域;商事仲裁;协同机制

长三角区域作为“三省一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高端人才聚集以及金融发展的高地,是中国经济实力最雄厚、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地区之一。[1]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的产物,为了满足长三角商事仲裁一体化发展要求,“三省一市”在2020年11月联合成立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简称“长三角仲裁联盟”)。联盟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开放、司法支持与监督、互联网仲裁、涉外仲裁员培养等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规定,为区域仲裁机构之间协同发展提供合作方向;2022年11月,《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金陵宣言(2022)》(简称《金陵宣言》)在互联网仲裁、涉外仲裁员培养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自联盟成立以来,跨区域庭审、仲裁员名册共享、国际化水平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进步,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建构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导致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出现异化。为了规制上述风险及出现的困境,本文分别从互联网仲裁上位法完善、推进商事仲裁协同制度具体化建设以及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促进长三角区域商事仲裁的紧密协同,促进一体化发展的有效落实。

一、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所取得的成效

(一)商事仲裁协同影响力日益增强

司法部数据显示,2021年长三角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109011件,占全国仲裁机构受案总数的26.2%,争议金额1490亿元,占全国仲裁机构涉案金额的17.3%,长三角仲裁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知晓度影响力不断提升。[2]长三角仲裁联盟2020年11月成立之时,只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等九家仲裁机构成员,2022年11月底,在推进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论坛暨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2022年年会上,长三角地区43家仲裁委在线签署《金陵宣言》,标志着苏、沪、浙、晥商事仲裁协同达到了新的高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添法治利剑。同时,长三角和粤港澳仲裁机构签署了《粤港澳大湾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仲裁机构多边合作倡议书》,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商事仲裁一体化在本区域和全国的影响力日益突出。

(二)跨区域庭审取得实质性突破

《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合作协议》强调,各仲裁机构要在建立仲裁信息技术共享互助机制、制度改革创新、仲裁员选聘管理等六个方面协同合作。其中,仲裁信息技术共享是指加强联盟成员机构信息化庭审设施的互联互通,鼓励和支持在联盟成员内部形成远程庭审设施相互共用。2021年3月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进行精诚合作,视频与现场结合,线上线下协同,首次成功跨域庭审办理了一起仲裁案件,有效节约了双方当事人跨省往来参加开庭的在途时间,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为推动长三角仲裁一体化走出了实质性一步。[3]本次跨域庭审是落实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战略的成功尝试。2021年长三角区域与珠三角区域仲裁机构之间就跨区域仲裁庭共享合作签订协议;2022年无锡、黄山两地实现跨区域庭审合作,为提升长三角仲裁联盟的服务能力和信息科技应用水平,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22年9月,上海和南通正式实现了跨区域庭审合作。随着联盟的进一步发展,在2022年联盟年会上,长三角43家仲裁委在线签署《金陵宣言》,提出力争实现跨域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为当事人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仲裁服务。[4]

(三)商事仲裁协同机制国际化趋势显著

2021年11月,在第三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暨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会议上,来自1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名境内外知名国际组织、仲裁机构、行业组织代表和仲裁员、律师、专家学者以及进博会交易团代表等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参与。探索建立立足我国实际、接轨国际的仲裁制度体系,努力提升长三角区域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2021年“沪新荟·国际仲裁亚太城市圈”研讨会上提出进一步整合长三角仲裁力量,助推亚太仲裁联盟尽早成立。2022年11月,长三角仲裁联盟年会进一步提出要紧抓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性机遇,强化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交流合作,长三角商事仲裁一体化协同机制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2023年3月3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挂牌成立,意味着三省一市商事仲裁国际化趋势显著。

二、 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机制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协同措施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长三角仲裁联盟协议规定各成员机构要在制度改革创新、信息技术互助、仲裁与诉讼调解衔接、仲裁员选聘管理、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仲裁宣传推广六个方面进行互助合作。2022年11月《金陵宣言》中进一步深化合作内容,提出在推进疑难案件研讨、审理经验交流、人才联合培养等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1+5+N”的合作新格局,探索跨领域、跨区域联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营造国际一流的商务生态环境。但这只是一个宏观上的规定,为各成员之间协作提供一个框架,在各方面如何协同互助的具体内容上没有进行细化。目前,在互联网跨区域庭审、仲裁员名册共享方面已取得实质进展,但人才培养、执行等方面未出台具体措施,容易导致一体化仲裁出现异化。

(二)仲裁联盟成员的协同缺乏上位法依据

长三角仲裁联盟等仲裁一体化联盟,是在《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所诞生的组织形式。在仲裁联盟内部各成员间为了提高仲裁效率等进行程序上的互助合作,而程序又是决定仲裁效力的关键,因程序错误将会面临法院撤销的后果。由于一体化合作协议表现为自愿性,没有上升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联盟成员单位在协作,特别是在案件协同的过程中,所给予的支持举措在法律意义上是否能得到认证还缺乏具体上位法的规范。[5]目前,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同方面的条款较为欠缺,并未给仲裁协同提供充分的制定法依据和正当性。

互联网仲裁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仲裁领域的发展,以信息网络平台为载体开展商事仲裁业务。当下互联网信息技术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社会发展潮流,将其运用到仲裁领域以期打造智能、高效、便捷的仲裁机制,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现实需要。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一种重要媒介,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体现为互联网司法建设方面,并且为了规范网上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对网上审理程序专门进行统一规范指导,为网上诉讼提供规则依据。相关地域法院协同如“京津冀司法协同发展”“长三角司法协同”等也需按照此规定开展网上诉讼程序协同工作。而反观互联网仲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并未明文禁止仲裁程序不得在线进行、书面审理等,并且授予仲裁机构在不违反《仲裁法》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制定仲裁规则的权利。[6]各仲裁机构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一般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各自的仲裁规则进行活动,呈健康发展态势。但如果各仲裁机构作为区域商事仲裁平台成员进行协作,由于新生事物需要创新、探索与试错,则不可避免地存在程序合规风险。[7]

(三)长三角仲裁人才培养缺乏协同机制

以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为例,在2021年第三次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单,实行区域“仲裁员共享”。区域商事仲裁平台要实现互通合作,仲裁员名册的共享是一个重要的连接桥梁。目前,上海和合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单上也实行了共享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充分调动仲裁人员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为仲裁联盟内部仲裁员名单共享积累经验,促使长三角商事仲裁一体化机制联系更加紧密。但在仲裁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特别是国际涉外仲裁人才的协同培养上,各地仲裁机构都没有出台具体的举措。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论坛暨长三角仲裁发展联盟2022年年会提出,仲裁涉外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可见商事仲裁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对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

三、长三角商事仲裁一体化协同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跨区域间仲裁协同具体措施的建构

自2020年长三角仲裁联盟成立以来,虽然强调在制度改革创新、信息技术互助、仲裁与诉讼调解衔接、仲裁员选聘管理、仲裁机构制度改革、仲裁宣传推广六个方面进行协同,但就目前协同措施而言,除了网络庭审、仲裁员名册互享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外,其他方面都还停留在框架导向阶段,缺乏具体的协同措施建构。因此长三角仲裁联盟今后的工作重点就是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将各领域仲裁举措落到实处,从而实现长三角区域内部仲裁机构一体化合作的目标,防止其出现异化。长三角区域不仅内部经济发展迅速,联系密切,随着影响力日益提升,与外部省份商事合作也会十分紧密,长三角作为一个一体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整体,在解决与外部商事争议时有必要成立一个由“三省一市”优秀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仲裁组织,以保证仲裁裁决的专业性和公平性,进一步提升长三角仲裁在国内的影响力。

(二)完善互联网仲裁程序协同规则

互联网仲裁作为仲裁领域新型解决纠纷的媒介,基于其虚拟性特点导致网上仲裁程序与传统仲裁程序不同,如电子送达、电子证据提交等,势必会打破《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程序的界限。虽然《仲裁法》规定各仲裁委员会有制定仲裁规则的权利,但当下许多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书面审理、远程审理等网上仲裁程序与《仲裁法》规定开庭审理原则相违背。网上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程序规定还存在着冲突。如果网络仲裁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那么根据这些规则做出的裁决,将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仲裁发展的障碍,又何谈长三角地区仲裁互联网程序协同的合规性,因此互联网仲裁程序立法有必要进行完善。

参考互联网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其以《在线诉讼程序规则》等司法解释形式对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具有上位法意义的规范指导。目前国内外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仲裁程序予以明确的承认,更没有规定互联网仲裁程序的协同。因此还不能对网络仲裁进行专门立法,而应当以修改《仲裁法》为重点,将网络仲裁程序穿插于其中,并且规定区域仲裁协同的正当地位,为各仲裁委员会制定网上仲裁规则提供立法支撑,降低了网络仲裁不合规的风险。

(三)建立长三角仲裁人才培养合作机制

2020年长三角仲裁联盟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要建立仲裁机构人才培养协作机制,并且在2022年联盟年会文件《金陵宣言》中进一步强调仲裁人才联合培养要求。但从实践上来看,长三角仲裁人才培养缺乏具体协同举措,仲裁人才联合培养未落到实处。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飞速发展,商事纠纷呈现广泛性和涉外性,高素质仲裁人才在解决纠纷上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长三角区域在仲裁人才培养上应当从高校法治人才培养、仲裁人才交流、创新涉外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长三角区域高校间法治人才培养协作,通过法学院之间合作培养、知名教师互动教学、仲裁领域学术论坛举办等提升学生专业素质。其次,仲裁机构人员之间应当利用联盟这个平台定期进行交流探讨,如复杂仲裁案件办案经验分享等,提升仲裁员的办案水平。最后,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应当按照2022年4月司法部联合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通过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建立涉外仲裁人才培训基地、组建涉外仲裁高端人才库、开展涉外仲裁项目证书教育、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国际仲裁)研究生培养项目和组织开展专题教育等重点举措,构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协同机制。

(四)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长三角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高地,其国际化趋势显著。伴随着区域经济迅速发展和营商环境迫切需要,对商事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苏沪浙三地国际商事仲裁协同发展要求,2023年3月3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成立,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杭州国际仲裁院、南京仲裁委员会/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形成四足鼎立的局面。2022年11月,长三角仲裁联盟年会再次提出长三角地区仲裁机构要紧抓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性机遇,加快建设服务长三角、辐射全国、面向世界、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由于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相对于苏沪浙三地成立时间晚、缺乏国际商事仲裁经验积累,为了巩固和提升长三角区域国际仲裁一体化水平,应当加强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在司法支持与监督、互联网仲裁、涉外仲裁员培养建设和协同力度,在长三角仲裁联盟的基础上发挥四地国际仲裁中心的优势,推动以上海国际仲裁为中心的“亚太仲裁联盟”尽早成立。

长三角商事仲裁一体化对营造长三角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长三角协同发展具有重要贡献。面对当下商事仲裁协同所面临的协同措施形式化、互联网仲裁合规性不足等问题,“三省一市”只有将协同制度不断细化落实才能使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的目的不会落空。未来要通过强化合肥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升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的国际影响力;通过网络仲裁协同规则制定及商事仲裁协同具体措施建构,加快长三角商事仲裁协同一体化,使长三角仲裁联盟在制度框架内能够细化相应的协同措施;确保商事仲裁一体化能够发挥应有的功效,为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的良好维护提供制度保障,提升长三角商事仲裁的国际化影响力。

参考文献: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课题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司法协作机制建设探究[EB/OL].(2020-11-20)https://sfj.sh.gov.cn/qmyfzs_fzyjcg/20201125/69f2ccf1118d4b01be88d6bc42f51595.html.

[2]金华仲裁委.金华仲裁委加入长三角仲裁一体化发展联盟[EB/OL].(2022-12-01)http://sfj.jinhua.gov.cn/art/.

[3]上仲动态.科技助力长三角仲裁一体化——上海、南通仲裁委实现首例远程协作开庭[EB/OL].(2021-03-1)https://mp.weixin.qq.com/s?src.

[4]民主与法制社.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新添“法治利剑”43家仲裁委签署宣言推进长三角仲裁一体[EB/OL].(2022-11-29)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94523671&ver=4770&signature=mSVE9aimMcRvBoBjKl*rBKb55o4Mc4w-D2WhBxWnGCvE5qb.

[5][7]姚震乾,吴昊.论区域商事仲裁平台协同机制——以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为研究对象[J].探求,2021(01):75-76. 

[6]汪超,陈雪儿.网上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检视:以接近数字正义为视角[J].中国应用法学,2022(01):158.

本文系安徽省社会科学创新发展研究课题“《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立法研究”(编号2023ZDW001)的阶段性成果。

(程雁雷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胜 安徽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易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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