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构建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研究
摘 要 新时代我国贫富差距仍处高位徘徊,完善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以往研究分别从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了分析,但对如何协调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在三次分配领域的良性互动,仍需要继续深化研究。本文对三次分配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分别做了分析,并提出构建“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社会有爱”的制度改革目标,论证了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发展与相互促进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 共同富裕;收入分配;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社会有爱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我们依旧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比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等。同时,强调要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意义深远。
目前,已有部分学者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数据支持,但较少从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互动关系角度分析收入分配制度。事实上,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以国家为主导的再分配,以社会机制为主导的第三次分配,是市场、国家、社会三者关系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表现和互动,更是收入分配制度研究的独特视角。为此,本文将从两方面开展研究:一是研究视角上,以国家、市场、社会关系作为分析的三个维度,揭示其在收入分配制度上的侧重及对贫富差距的影响;二是研究思路及内容上,重点剖析当前三次分配制度面临的挑战,以及三者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提出构建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共同富裕早日实现。
一、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收入及财富不平衡
(一) 基尼系数有下降趋势,但仍处于高位运行
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收入差距有所下降,但基尼系数似有高位稳定的迹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尼系数处于较低的水平;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8年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达到0.491的峰值,2015年下降至 0.462的低点,连续7年的下降得益于城乡收入差距的收窄,但2020年基尼系数再次上升至0.468。学者李清彬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估算各国基尼系数发现,167个国家基尼系数均值为0.38,我国基尼系数仍处于高位运行态势。
(二)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但不同收入组间差距较大
从国家统计局五等份分组(高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下收入组、低收入组)视角看,各组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但高低收入组间差距明显,且近年来大体稳定,没有表现出明显收缩趋势。自2014至2020年,最高20%收入组与最低20%收入组差距达到10倍以上。从变化趋势看,分组收入差距大体保持稳定,2014年高低收入组间差距为10.7倍,2020年为10.2倍,变化不显著。
(三)收入分配差距持续缩小,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一是城乡收入差异大。近五年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比值持续缩小,2016年相对值为2.72,2020年下降至 2.56。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仅有浙江、黑龙江两省城乡居民收入比值低于2,同时其绝对值也在持续扩大。二是地区收入差异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个区域中,东部地区收入领先其他区域较为显著。统计显示,2020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甘肃的2.23倍;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是河南的1.98倍。
(四)社会流动性偏低
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社会流动性报告2020》,通过9个维度的社会流动指数,衡量全球82个主要经济体的社会流动,中国得分为61.5分,排名第45位,流动性总体偏低。其中得分较低的维度包括公平工资分配(32)、社会保护(50)、教育质量和均等性(63)。另有研究显示,我国分配差距较大,且代际传递的效应较强,需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二、共同富裕中收入分配不平衡的动因
从国家、市场、社会三种力量在分配领域的互动考察,在收入分配中,国家和资本收入份额占比较高,居民劳动报酬占比偏低。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有限,以社会主导的第三次分配调节力度较弱。
(一)初次分配结构不合理
1.宏观分配结构有所改善,但居民收入占比仍然偏低
近些年,在宏观分配结构中,企业、政府、住户三大部门分配比例关系有向住户部门增加的趋势。21世纪前十年,住户部门收入下降至60%以下。之后,政府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住户部门收入持续上升,2020年,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为62%。但总体来看,我国初次收入分配向企业、政府倾斜趋势并未根本扭转,总体上住户部门仍处弱势位置,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这一数据分别为84.1%、81.9%、70.3%、73.5%。
2.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有待提升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表现在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
首先,劳动报酬占比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府、企业和住户部门间没有形成较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初次分配中政府和以企业为主的资本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抑制了劳动报酬的增长。二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政策导致的分割现象,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与此强关联的公共服务体系,分割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其呈现结构分化,一种为高级劳动力市场,市场工资高,享有各种社会保障;另一种为低级劳动力市场,工资低、福利少、升迁机会少。
其次,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一是没有形成全国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二是产业用地未实行市场化配置,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三是农用地流转的平台和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和科学性难以保障。总体来看,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农民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因土地产权不完整导致其不能通过土地增值获得相应的收益。
最后,金融市场功能尚不健全。融资中的所有制歧视、规模歧视依然存在。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其参与部分行业领域竞争仍有诸多障碍。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待健全;中小投资者在股票等资本市场上的收益少或成为被收割的对象;居民在金融市场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较低,工资性收入是其主要来源。
(二)再分配调节作用有限
再分配是在政府主导下通过税收、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对初次分配后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再调节,旨在缩小收入差距、保持社会公正。但目前政府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力度有限,对缩小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效果不明显。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晶研究发现,我国的再分配政策力度和效果要小于经合组织(OECD)国家 ,OECD国家经过税收和转移性支付后,基尼系数降幅高达35.3%,而我国再分配后基尼系数仅下降10%左右。可见,我国政府的再分配调节力度有待提高。究其原因,首先,我国税收结构影响再分配效果。一般来说,直接税具有明显的累进性特征,即收入越高,税赋越重,对缩小收入差距有巨大的调节作用,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而我国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低,202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5%,间接税比重高达60%以上,税制整体呈现为累退性,即纳税人收入增加税赋比例反而减小,抑制了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同期美、英、日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直接税占比在50%以上,间接税占比相对较低,保持在30%及以下比重,较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其次,我国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政府在社会保障、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比重仍不高,低于发达国家。最后,我国社保不均等现象明显。不同行业、职业的社保待遇不同,农民居民社保水平远低于城镇居民;同时,现行的养老、医保缴费制度导致收入高的群体承担的税率更低,而收入低的人承担的税率更高,社保不均衡抑制了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第三次分配发展程度不高
我国第三次分配份额较小。2021年中国内地社会捐赠总额1450亿元,同比下降5.48%。同期,美国慈善捐赠总额折合人民币31280.09亿元,中国捐赠总额仅为美国的4.63%。原因在于:首先,激励慈善捐赠的相关制度不健全。我国第三次分配比例不高,主要是激励慈善捐赠的相关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美国慈善捐赠数额大,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激励慈善捐赠,如遗产税、赠与税、税收减免等制度配套,公众参与热情高。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不够便利。我国虽已实施了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不够便利,具有税收优惠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再次,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参与公益慈善的文化氛围。
三、优化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结构,推进共同富裕
构建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均衡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加强宏观调控,通过简政放权和负面清单等制度,把更多的领域交给市场;同时政府需发挥在再分配领域中的主导作用,为第三次分配提供激励性制度框架,让三个层次的分配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完善初次分配制度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要素市场,减少政府对基础性资源配置机制的干预,让各要素所有者相对公平地获得相应报酬。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保障市场公平有序运行。首先,完善劳动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一方面要在宏观收入分配中增加劳动要素收入比重;另一方面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发挥劳动力市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其次,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打破土地要素城乡分割,建立合理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让农民获得更高的土地收益。再次,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让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获得公平的资产收益。
2.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首先,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是容纳就业的主阵地,政府要打造公平便捷的营商环境,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让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享有更为有利、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其次,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体就业的指导、培训和兜底帮扶。再次,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规范发展新时代涌现出的各种新就业形态,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二)健全再分配体制机制
1.完善合理的税收调节政策体系
优化直接税和间接税结构,提高税制整体公平程度。首先,要适时出台房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其次,要加大财政对民生支出的倾斜度,将工作方向及重点放在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上,聚焦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民生服务。
2.构建均等化、多层次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首先,健全覆盖全民、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扩大社保覆盖面,将自由职业者、失业者、低收入群体纳入社保,做到应保尽保。其次,推动社保均等化,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全国统筹,提高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等保障水平。最后,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体系,提高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增加针对农民、贫困人口的直接补贴。
3.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二十大报告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首先,财富积累机制需要法治保障,要以保护产权为基本导向,支持居民的合理财产权,规范财富积累依法进行。其次,财富积累与分配要彼此配合,财富积累在中国经济发展中起了关键性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本贡献率在50%以上,要重视和把握财富积累与再分配政策的相容和平衡。
(三)深化第三次分配制度
1.创造有利于第三次分配的环境
第三次分配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全员参与公益慈善的社会风尚。要呼吁政府、媒体、社会公众弘扬公益慈善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不仅需要企业家等富裕阶层发挥引领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引导普通公众共同参与。政府、企业、社会要为第三次分配的发展造氛围、建平台,积极创造条件。
2.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法律制度
第三次分配规模不够大,主要原因在于基本的激励和保障制度尚未完善,如遗产税、赠与税的缺失等。推动第三次分配健康发展,还需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激励社会捐赠的法律制度, 提高富裕阶层代际财富转移的成本,使其更愿意通过建立慈善机构或基金会管理财富。同时,扩大享受税收优惠主体的范围,逐步取消对公益社会组织人数和资金规模的限制。
3.推动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是慈善组织。促使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政府需加大购买相关服务力度并使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慈善行业规范运行。高质量的慈善组织,需要合理高效的组织架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在竞争中高质量发展,开展公益慈善宣传,鼓励更多人积极投身于公益慈善事业,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人人参与慈善、人人参与公益的新时代慈善文化氛围。
余论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完善初次分配制度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抑制贫富分化;另一方面拓宽和充盈再分配的税收资金,可以为再分配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以社保、教育、医疗、就业促进等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为初次分配的高质量发展夯实人才基础,有利于培育和激活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共同作用下,市场活力增强,企业家等富人群体增多,中产阶级规模扩大,底层比例缩小,社会更有财富参与第三次分配,同时政府对第三次分配的倡导及税收政策的激励,将推动社会公众更有意愿参与第三次分配。慈善、文明的社会风尚,反过来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健全,进而逐步构建并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相互促进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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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直机关工委党校)
【责任编辑: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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