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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及维权援助路径探究

作者:余 翔 李 娜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1059   发布日期:2021-12-28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政府或社会为符合援助系件的企业提供法律、技术或经济上的援助,具体援助方式包括知识产权预警、法律咨询、侵权调查、费用补贴等。对于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给予援助是一种公益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规范国际经贸秩序的政治经济目的。目前,我国各地的知识维权援助机制虽初步成型,但维权援助活动的覆盖面仍不够广;重资金援助,轻技术援助现象较为常见;企业、政府机构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度不够深,受援助的企业在涉外知识产权争讼中胜率不高,还有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出口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形势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后来居上,尤其是出口增长迅猛。目前,出口商品品种更加多元、档次明显提升。同时,也应看到,出口企业尤其是本土企业在成功打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也经受了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环保、贸易环境等多方面的挑战,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和考验。从整体上看,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频繁,知识产权竞争对手也越来越多,据数据测算,我国曾有60%的出口企业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争端。出口企业一旦卷入知识产权纠纷,就会经历较为漫长的调查、听证、取证等环节,企业对外签订的贸易协议会被搁置,出口商品会被停运,甚至被查封,好不容易开辟的新市场份额会被冻结或萎缩;如果企业坚持答辩应诉,则又面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周期,知识产权风险成为出口企业向商业蓝海航行中潜伏的深水炸弹。

二、 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依赖路径

出口企业在海外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背后有日益复杂的贸易知识产权环境、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知识产权法制意识等多方面因素。对于尚难以有效管控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本文暂不讨论,而主要关注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形成的两类低水平依赖路径及其危害。

首先,一些机电产品、电子信息、化工建材类出口企业在商品价格、性能、质量方面占有一定优势,导致国外竞争对手的觊觎甚至加害,有一批企业已经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陷阱、商标遭恶意抢注、被恶意投诉而遭受“337”调查等。如某轴承企业为美国一知名公司贴牌加工轴承已有10多年时间,在近期忽然被诉侵犯商标权。该企业起初在为美国公司贴牌加工前进行过调查,确认其在美国拥有相关产品的商标所有权。但没有进行后续的尽责调查,后来企业得知该美国公司的商标已经被他国企业重新注册,新旧两家外国公司在争夺东南亚销售市场时发生了冲突,中国代工企业遂成为外国公司商标争讼的牺牲品。这一案例说明,成熟的出口企业需要具有检索国际组织、进口国政府法规、文件、知识产权信息库的能力,要熟悉贸易伙伴国和母国各种知识产权认证的异同,善于从使领馆、商会、海关代理、律师行等渠道收集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此外,在互联网商业环境下,出口企业还需要能熟练、准确使用网络工具,来保存交易流程数据。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还不够重视或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去开展这类事务,企业中具备精通知识产权法规和外贸规则,具有熟练的语言和互联网数据库管理能力,同时熟悉产业研发流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还较为稀缺。企业不愿意主动培养和招揽知识产权人才,当出现知识产权风险只能被动求助外部的律师,而律师又无法迅速切入风险症结,和企业同步开展风险管理。

其次,一些出口企业技术底子较薄,科研攻关能力、技术创新改造能力较弱,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的有影响力、有经济效益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财富较少,他们多以代工等模式为主要订单来源,对经贸法规的熟悉程度及合规意识不强,在出口产品的商标、标识方面把关不严,易受到侵权指控,或者在展会上被扣押、撤展。还有一些出口企业法治观念淡薄,不尊重知识产权,明知不合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和东道国国内法要求,还想瞒天过海。比如,杭州某工具生产企业为一家伊朗企业生产了一批手提式电钻和手提式角磨。伊朗外商提出要求:在手提式电钻上标注BOSCH标识、在手提式电钻角磨上标注BOOCSH标识,并提供了货物外包装和标签的图样。该企业接到订单后,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了货物,后被BOSCH(图形)和BOSCH商标权利人德国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确认涉及侵权。

三、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现状和困境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并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名义保护水平提升明显。针对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商务部在2012年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着手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争端提供援助;地方政府及相应的行业组织在企业涉诉时采取了提供资金、律师援助、整理和分享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资讯等方面的援助;同行业外贸企业也开展了抱团援助行动,一些法律类非营利组织者提供了公益援助形式。各地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也同时起步。如浙江省组建了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构。这些中心依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技术资源和行业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律师人才队伍,推动区域内的资源共享、信息报送、协调联动和风险防控培训、宣传工作,强化援助本领。但总的来看,目前维权援助亟待解决的问题仍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维权援助经费的问题。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首要的“拦路虎”是高昂的调查和诉讼费用。有研究统计,每一桩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成本大约在300万美元,这个代价使国内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主动放弃了诉讼。有的出口企业选择单方面应允起诉方知识产权损失赔偿或补缴授权许可费用的要求以保住市场份额,有的出口企业则只能退出市场。同时,一些相同或相近产品出口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纠纷时抱团不紧,较易被诉讼对手各个击破。

其次,援助对象选择面的问题。目前,出口企业数量众多,所属的行业分布甚广,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没有能力全面加以关注和援助,在“援助谁”“优先援助谁”上会有取舍。但应当注意到,有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边界不清、投入不够,具有较强的市场投机性;而有些出口企业在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上则较为谨慎、稳健,相关信息收集较充分,还设计了相关预案。但现在,还缺乏一个筛选体系,能够使那些有行业影响力、有知识产权风控能力的出口企业得到更快更强的援助。

其三,援助的重心问题。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实践都可以划分为事前预防性援助和事后救济性援助,前者主要采取知识产权预警、法律咨询、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南及侵权状况调查等。后者则主要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为涉诉方企业提供诉讼费用补贴、举证支持、律师支援等。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在这两方面都有涉及,两手抓确有必要,但应有所偏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事前援助和事后救济都非常有价值,但需要区分哪些属于核心价值,哪些属于工具价值。从紧迫性看,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很容易将出口企业卷入困境、绝境,如何使企业脱困、生存是现实的经济问题,这可能意味提供事后援助更有价值。但也应看到,出口企业面临问题时不能一味求助于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和竞争机制来解决。而政府需要提供基础性服务还是充当有决定意义的最终拯救者,一直存有争议。站在政府有限职能的立场,提供知识产权信息、预警等服务是基础性的、可为的,政府有能力、有渠道收集与分析各种知识产权情报,进行风险评估,向出口企业发出某个市场的预警,使企业能及早发现问题,或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或停止疑似侵权行为,以规避相关风险。在这一领域,政府以及政府资助的公益机构做得可能比商业机构、企业更好更准确。但长远来看,培育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也非常重要,既需要企业的重视和投入,也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充足的公共服务和援助。

四、针对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制度设计思考

应当看到,在经济贸易全球化艰难推进过程中,发达国家会处于各种目的在环保、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壁垒方面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视;发展中国家也由于产业替代、成本优势等因素会在某些方面与我国出口企业进行竞争,知识产权争端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因此,需要格外重视出口优势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的维权援助,为其海外拓展市场提供相应支持。

(一)维权援助的定位

新型的、成熟的,针对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应当是一种由政府、行业、中介机构、公益力量协同实施,覆盖知识服务、风险预警、涉诉维权、机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新型公共服务,在静态上有好的维权援助体制、法制,在动态上有好的援助实施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出口企业适应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降低知识产权摩擦风险,助力企业“走出去”。而且,这种维权援助不仅是经费援助、律师援助,还是一种既能帮助维权、又能促成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全面援助。

笔者以为,维权援助的对象应当首先是具有出口优势的企业。对于该类企业的认定,可以采取指标计算法来了解企业出口额在区域总出口额中的比重,并参考区域主导产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利税总额以及就业人数等。另外,对于诉讼理据比较清晰、争议焦点比较明确、预期诉讼周期比较短的出口企业可进行优先援助,避免久拖不决。同时,对于开辟“一带一路”新兴市场的出口企业,需加以重点关注,优先援助,以便于其在进入新兴市场初期就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形象,同时也宣示我国政府和民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二)维权援助的主要举措

首先,做到知己知彼。一方面,要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种国别知识产权报告和贸易情报,分门别类整理贸易对象国家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法治环境和管理能力数据,明了出口优势企业在海外市场所接触的知识产权环境。另一方面,要准确收集出口优势企业反馈的东道国知识产权执法情况、知识产权摩擦信息,诊断出口优势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内外在肇因。结合内外情报,从法律和经贸导向分析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从中选取可援助领域、援助的着力点,并考虑维权援助中可能遭遇的法律诉讼、商务摩擦等问题。

其次,从知识产权前端的知识服务和后端的权利保护两大领域,归纳和构思有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具。知识服务层面的援助工具需着眼于出口企业知识转化能力、知识产权风险应急管理能力、协同处置能力、抗逆能力等因素,包括支持建设出口优势企业拳头产品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开展东道国知识产权(专利)授权和变动信息系统推送,组织出口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专利拦阻)布局解析,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咨询,推广出口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期和标识管理内审,提供新市场推介、产品营销知识服务。权利保护层面的援助工具包括建设东道国知识产权法规数据库和纠纷案例库,整理东道国知识产权诚信机构白名单和“流氓”机构黑名单,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知识产权摩擦会商,筹集境外知识产权诉讼援助基金,开通援助热线,安排公益知识产权诉讼律师援助,知识产权诉讼、仲裁证据采集,法律文书公证,组织针对出口优势企业不利的知识产权报道的公关维权、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训等。

再次,开展多方合作。针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牵涉面广的特点,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需加强中央地方合作、省际合作、公私合作、国内机构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合作。要善于运用贸易和法律层面的知识产权磋商机制,涉外民间商会、领事、侨领领衔的知识产权纠纷谈判调解机制,在坚决维权的过程中也应关注东道国官方和社会评价反馈、公共关系维护等长远问题。

(三)维权援助的保障措施

首先,从制度层面设计针对出口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从人员、经费、信息等方面加强对维权援助的支持,稳步扩大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规模。要吸收发达国家对企业开展各种海外知识产权援助的措施及其经验,并且从文本、表述、宣传等方面做好工作,避免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贸易补贴混为一谈。

其次,修炼好内功。从制度、技术、人力资源三个角度加强海外维权援助软实力建设。制度建设主要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管理执法机构、知识产权法院等载体拥有的能力和积累的经验;技术建设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营、保护等方面创制和集成的法律技术、信息技术、管理技术;人力资源建设主要面向知识产权培育创新人才、法律人才、管理与服务人才。

再次,适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效果的评估,在组织体系、资源投入、实施工具、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从援助组织、受助企业、第三方专家等视角来开展。要结合项目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方法综合辨别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案的效率价值,考察各种援助工具组合与东道国法律、商业、文化是否协调,是否有利于与东道国双边经贸关系的稳定;做好维权援助典型案例的编撰、推广,发布出口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白皮书,总结好经验。

本文系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编号FJ2021BF03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余翔 福建江夏学院;李娜 宁波大学)

【责任编辑: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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