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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提高初创企业首贷可得性的信用策略研究

作者:李 鑫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816   发布日期:2021-12-28

破解初创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破解首贷难。信息不对称是初创企业首贷难的根源所在,资金供给方无法获得关于轻资产、无抵押、缺担保初创企业信用水平的权威评价,让银行业不愿伸出橄榄枝。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将首贷扩面提到了重要位置。《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扩大首贷规模。更深层次数据共享,让数据转化为信用,对症初创企业首贷缺信息、缺信用的难题。

2004年,江苏启动建设省级“一网两库一平台”(信用江苏网、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2008年,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明确17个省级部门为第一批信用信息归集部门。2011年,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第一份金融信贷信息共享协议。2020年,江苏建成省“信易贷”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联通。截至目前,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13个设区市和50个省级部门约85亿条公共信用信息,为14家金融机构提供协议内接口查询服务。江苏在以“信用+信贷”为导向循序推进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服务金融信贷过程中,仍然存在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不够、信息挖掘不深、信贷支撑不足、信息安全隐患等问题。针对初创企业首贷需求,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初创企业“首贷”的支持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找准信息服务定位,整合信贷信息资源,挖掘便企数据价值,升级精准推送服务,以信用信息激活金融支持无贷户初创企业的“蓝海”。

一、加强信用政策保障力度,提升首贷管理服务水平

(一)落实《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健全初创企业首贷政策保障体系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金融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等参考使用”,第五十一条“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普惠金融发展的信用管理机制,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金融等领域融合应用”等规定,细化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出台服务于初创企业信贷的政策文件,用好信用制度,用活信用评价,用足信用信息,改善初创企业信用环境。

(二)加强信贷信息标准化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长效机制

实施“信易贷”目录清单制管理,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纳入目录信息的限制要求,结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放贷的关注重点,编制江苏“信易贷”数据清单、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围绕“初创+首贷”,重点梳理独有的信息事项(如专利信息)并纳入数据清单,记录每一个信用行为属性(失信、非失信)、行为类别(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司法失信等)、处理结果、严重程度(一般、严重),明确每一行为记录的应用类别、应用事项、管理阶段和业务环节,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三清单”,为首贷工作提供依据。

(三)推动平台依法依规精准对接,提高首贷信息供需匹配效率

一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推动首贷服务中的定位。《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载体”。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枢纽作用,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系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各类信息平台对接,多渠道对接有贷款需求的初创企业,提供精准、便捷、高效的首贷服务。二是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行业信用业务融合集成,归集共享新设立企业、重点项目、专利信息等初创企业全生命周期信用信息;打造贯通国家、省、市、县四级的一体化信息系统,实现“信易贷”数据的协同归集、集中治理,提高信息归集共享效率。三是完善平台信用大数据功能和“信易贷”功能,为金融机构定制初创企业信用风险提示专属工作台,实时监测分析初创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自动发出严重风险预警。

二、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引导优化首贷授信投向

(一)依法依规、协同联动,增强共享的力度

统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信易贷”工作部署,做实“更大更高”,以信息共享率先突破带动初创企业首贷工作战略破局。

    一是更大力度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将金融领域信用管理要求上升为法律条文,为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提供法治保障。目前,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已归集企业基础信息、税务处罚、社保缴纳、失信被执行人等影响企业信贷可得性数据,但对初创企业首贷可得性影响较大的欠税、欠费、专利信息等,亟待与部门沟通协调,让数据落地。此外,要以江苏聚力创新创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为契机,将有关要求落细到各地各部门工作任务中,进一步健全初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二是更高要求督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时效。推动各级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明确的归集周期报送“信易贷”信息,缩短企业基础信息以及初创企业增信急需信息的归集周期。优化企业信用修复流程,建立初创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实时跟踪、实时反馈、实时更新机制,降低信用信息共享时效对初创企业首贷可得性的抑制作用。

(二)应用导向、平台互通,拓宽共享的广度

以用促建、以用促归,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共享的基础上,围绕初创企业首贷增信的目标,做到“四个全覆盖”,以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息共享提高首贷获得率。

一是实时对接实现主体全覆盖。初创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是数据关联和应用服务的基础。目前,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对接,按周期归集全省380多万户在业企业基础信息,基本实现初创企业主体全覆盖。下一步要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初创企业基础信息实时共享、动态更新,及时剔除无效户和僵尸企业。

二是四级联动实现地区全覆盖。初创企业首贷需要参考的行政处罚、社保缴费、用水用电等信息均来自市县地区,但相关地区未实现常态化共享机制,导致信息碎片化严重,无法保证信息时效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和省“信易贷”工作要求,要完善省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易贷”信息服务功能,及时、准确、完整归集各级“信易贷”信息,全面支撑一站式、智能化、便捷化的首贷服务。

三是应用牵引实现部门全覆盖。在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法院、环保、城建等系统信息资源基础上,针对初创企业自身特点归集适用的信用数据。比如,资金供给方更加关注初创企业社保和水电费缴纳金额等与盈利与成长相关的指标,其行政处罚和欠缴税费等失信信息将很大程度降低首贷可得性。根据“信易贷”信息目录,结合应用实践,拓展社保、水电气、产业项目扶持等信用信息,实现各级政府部门目录信息一体化归集共享。

四是融合贯通实现信息全覆盖。在主体、地区、部门全覆盖的基础上,推动信贷信息和非信贷信息的融合共享,充分采集市场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掌握的信用信息,畅通信息主体自主申报渠道,拓展反映初创企业发展潜力和信用等级的信用信息,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

(三)盘活数据、挖掘价值,延伸共享的深度

通过统一共享标准、融合共享内容、拓展共享模式,实现信用信息深度共享,为首贷双方提供有价值的信用信息数据。

一是统一共享标准。构建同标准、多层级、全覆盖的一体化的数据归集处理、应用服务、业务管理体系,提高初创企业信用数据过滤、去重、分类、关联、入库、共享能力。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内容、周期、用途等,在推动初创企业信息披露共享的同时,加强信用数据安全保障。

二是深耕共享内容。通过目录清单归集、企业自主申报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初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部分征信违约信息全集成;通过全面记录初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强化对重复、无效和低价值数据的识别判断,以及对缺失数据的关联补正,实现信息全生命周期管控;通过关联供应链上企业信息,加强初创企业信用承诺、合同履约等多源异构数据融合转换,实现初创企业信息全过程记录;加工比对各类原始信用信息,形成更加丰富有用的信贷信息。

三是拓展共享模式。加强初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现地区互补共享、部门按需求共享、资金供给方协议共享和初创企业实名认证查询自身信用报告,减少对初创企业首贷影响不大的信息共享服务。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严格按照金融信息服务协议为资金供给方提供初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并定期抽查协议内信息使用和安全存储情况,打消企业后顾之忧。

(四)因企施策、精准画像,提高共享的精度

江苏省建立信用大数据应用平台,通过数据融合关联,搭建企业族谱,勾勒全景画像,把初创企业静态信用数据转化为动态监测数据,实现从数据供给到监管服务定制的延伸。

一是重点行业初创企业信用画像。聚焦新材料、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用信用大数据给重点行业初创企业精准画像,通过信用画像让资金供给方更直观、更清晰、更快速了解初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战略性新兴初创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新路径。

二是初创企业全产业链风险扫描。推动信用赋能涵盖初创企业全生产要素、全产业链,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信用体检和信用风险扫描,分析上下游企业事件联系,挖掘企业间隐性关系,形成初创企业全产业链风险预警和企业间信用关系图谱。以信用信息为媒介,将首贷服务扩展至全产业链所有环节,并及时将失信企业排除在外。

三是定制初创企业信用体检报告。为初创企业定制专属公共信用体检报告,涵盖资金供给方关注的企业成长能力、合同履约、税费缴纳、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及初创企业全产业链信用风险提示、信用修复提醒等,便于初创企业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规避信用风险,提高首贷获得率。

三、建立首贷监督约束机制,降低初创企业首贷风险

在打通信息对接渠道,提高首贷供需匹配率;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有效无贷户识别,提升首贷可获得性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初创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降低初创企业首贷信用风险,推动形成资金供给方“敢贷、愿贷、会贷、能贷”的良好“首贷”局面。

(一)建立初创企业首贷户“红名单”,推动开展首贷“培植计划”

在信息关联融合基础上,筛选缴纳社保状态正常、纳税信用良好、商业谱系风险低、从未使用过贷款的初创企业,建立首贷“红名单”。鼓励被纳入“红名单”的初创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门户网站“信易贷”栏目进行公示。将“红名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给签订信息合作协议的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由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在综合分析公共信用“红名单”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数据的基础上,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初创企业首贷户名单,减少金融机构不愿涉及初创企业信贷的顾虑,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首贷培植行动,对无贷款记录的初创企业提供绿色信贷服务。省联合征信有限公司将成功获贷的初创企业名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建立严重失信企业惩戒机制,积极营造良好的信贷融资环境

对不同性质的失信初创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惩戒措施。一是对未贷款但存在失信信息的初创企业,鼓励失信初创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错自新,进行信用修复。完成信用修复的初创企业,可以根据信用状况列入对应名单,推送至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二是对首贷后失信初创企业,移出信用“红名单”,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推送给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在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三是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的初创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各级部门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予以重点监管,提高失信成本。

(三)加强首贷高风险行业信用监管,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根据《江苏省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新增的严重失信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对失信高发、频发、易发的行业,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立足初创企业信用监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一是推动高风险行业开展事前信用承诺。承诺书内容包括诚信守诺激励措施和违诺失信惩戒措施等,承诺信息在信用门户网站“信用承诺专栏”进行公示,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入初创企业信用档案,实行惩戒。二是推动重点领域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开展信贷高风险行业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于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低的初创企业予以重点监管和精准帮扶,不断提高行业信用水平,缓解实体行业首贷危机。三是成立行业信用联盟。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细分行业中,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联盟,运用“市场+信用”的方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支持初创企业守信、用信、增信,帮助初创企业修复信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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